生活里總能碰到這樣的事:一方收了別人的錢,事后也一分不少全部歸還,到頭來卻還是被警方以詐騙立案調查。當事人連同家屬都百思不得其解,錢都完整退回去了,雙方也沒有產生實際損失,怎么還會牽扯到刑事犯罪里?
從業這些年,接觸了大量涉財物類案件,張智勇律師發現這是普通人最容易踩進去的認知誤區。不少人想當然地把“有沒有還錢”當成判斷是否構成詐騙的唯一標尺,覺得只要錢款結清,所有問題就一筆勾銷。但這套邏輯其實是站不住腳的,今天就結合日常遇到的真實案例,和大家好好聊聊,為什么認定詐騙罪,不能只盯著“有沒有還錢”這一件事。
先把最基本的道理捋清楚:還錢,說到底是事后的補救行為。而判斷是否構成詐騙,關鍵要看當事人拿錢那一刻的主觀想法,以及當時做出的具體行為。兩件事發生在不同階段,性質更是完全不一樣。
我們不妨回歸詐騙罪本身的認定邏輯。法律上界定詐騙,核心是行為人一開始就抱著非法占有的念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讓對方產生錯誤判斷,進而主動交出財物。整個行為鏈條,在行為人實際掌控錢款的那一刻就已經完整形成。簡單來講,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謊言、隱瞞實情騙取他人錢財,詐騙的行為要件就已經成立。后續不管是主動還款,還是迫于外界壓力還錢,都只是錢款到手之后做出的彌補舉動,沒辦法抹去此前已經發生的客觀行為。
實務當中,最常見的一類情形,就是有人假借合作、投資、臨時周轉等名義套取資金,等到事情敗露后再選擇還款。之前有一起案子,當事人對外謊稱手里有內部理財渠道,能給出遠高于市場的收益,陸續向十幾位熟人吸收資金。可拿到錢之后,他根本沒有去做所謂的投資,反而把全部款項用來償還個人舊債,或是日常揮霍。等到出借人察覺到不對勁,紛紛上門要錢,他擔心事情鬧大,只能四處拼湊資金,把本金和少量利息逐一還給大家。
案子走到相關部門審查階段,當事人一直覺得委屈,反復強調錢已經全部還清,所有人都沒有遭受損失,不該再追究自己的責任。結合全案證據綜合研判后,最終還是認定詐騙犯罪成立。原因其實很明確:這個人從一開始就編造了虛假的投資項目,自始至終沒有真實履約、開展合作的想法,非法占有的主觀心態,在收取錢款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事后還錢,更多是害怕承擔法律后果才做出的選擇,并不是最初就打算正常借款、合伙經營。
這里也多說一句,實務里我們還會區分兩種還款情形:一種是被害人尚未察覺問題、案件還沒被追究前,行為人主動還款;另一種是被上門追責、甚至報案之后,才被動清償。這兩種情況,后續在量刑考量上,也會做出不同區分。但無論屬于哪一種,還款都只能作為量刑時酌情參考的情節,沒法直接推翻案件本身的定性。
現實里還有很多人分不清民間借貸和刑事詐騙的邊界,習慣性用“最后有沒有還清欠款”來劃分兩者,這也是很容易出錯的地方。正常的借貸關系里,雙方從一開始就明確錢款用途、大致的還款時間,借款人大多是因為生意虧損、資金鏈斷裂這類客觀原因無力償還,全程沒有編造虛假信息。哪怕最后遲遲沒能還款,也只是民事層面的債務糾紛,債權人可以通過起訴、申請強制執行等途徑維權。
詐騙則完全不同。就算行為人中途償還了部分錢款,或是短期內按時回款,也改變不了最初蓄意行騙的本質。像不少拆東墻補西墻的連環模式,行為人就是用后面拿到的錢款,補上前面的欠款,靠著這種方式營造出“靠譜、回款穩定”的假象,繼續騙取更多人的資金。這類案件里,確實有一部分受害人拿回了本金和收益,但整體的詐騙行為一直在持續推進。如果單憑部分人拿到還款,就直接否定詐騙行為的存在,那這類隱蔽的犯罪,就很難被依法查處。
不妨換個角度試想一下,倘若“只要還了錢,就不算詐騙”這個邏輯行得通,會變成什么樣子?難道意味著把錢騙到手之后,等到對方察覺、準備報案了,再把錢還回去,就能完全免除刑事處罰?真要是這樣,法律對詐騙行為的約束就會大打折扣,也會變相縱容一些人鋌而走險,惡意侵占他人財物。所以在司法層面,從來都不會用事后的補救行為,去倒推此前行為的合法性。
當然,我并不是說還錢這件事毫無意義。在案件辦理的全流程里,主動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一直是很重要的從輕情節。不管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法院審理環節,積極歸還錢款、彌補對方的損失,都會被納入綜合考量,最終的處理結果也會有所體現。只是大家要分清主次:它影響的是最終處罰的輕重,而不能決定罪與非罪。
還有一類爭議不小的案件,大多和經營活動掛鉤。有些生意人在對外融資、借款時,會有意夸大項目前景,或是刻意隱瞞一部分經營風險,最后因為市場行情突變、經營虧損,實在無力償還債務。這類情況,和純粹的詐騙有著明顯區別。
處理這類案件時,相關方會綜合核查多個細節:項目本身是否真實存在、借來的資金有沒有真正投入經營、當事人是否刻意失聯、轉移資產等等,以此區分到底只是經營過程中的夸大宣傳,還是從頭到尾就蓄意虛構事實騙取財物。也正是這類邊界模糊的案子,最能看出單純以“有沒有還錢”判斷問題的局限性。哪怕當事人最后變賣資產還清了所有欠款,只要查實一開始就是借著經營的幌子實施詐騙,依舊會依法認定構成犯罪;反過來,只要能證實項目真實、資金用于正常經營,僅僅是經營失利導致欠款,就算暫時還不上錢,也不會按照刑事案件來處理。
結合這么多年接觸的各類案件,張智勇律師也想給大家提兩點實在的建議。
第一,日常和人有金錢往來時,一定要多留個心眼。遇到所謂的高回報投資、難得的內部機會,或是對方提出緊急資金周轉的請求,別只聽口頭承諾,盡量多核實信息的真假。不要抱著“對方最后肯定會還錢”的僥幸心理,輕易把資金交出去,很多騙局,恰恰就是利用了這種心態。
第二,如果自己或是身邊親友遇上類似的情況,千萬別陷入“錢還完了就萬事大吉”的誤區。一旦接到相關部門的調查通知,先靜下心梳理清楚整件事的來龍去脈:當初雙方溝通的具體內容、每一筆錢的實際去向、過程中有沒有隱瞞或是編造信息等等。配合調查的同時,也要盡量把完整的事實脈絡梳理清楚。
說到底,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是對行為發生當時的主觀心態、客觀舉動做出的綜合評判。事后還款,是彌補損失、化解矛盾的方式,卻沒辦法改寫已經發生的事實。想明白這一點,既能避免自己踏入法律誤區,在面對各類經濟糾紛時,也能保持理性,不被片面的看法帶偏。
法律評判一件事,向來會完整審視整個行為過程,單一的結果表象,永遠替代不了對行為本身的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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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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