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案件技術事實查明工作,提高技術事實查明的科學性、準確性、規范性,本次發布《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案件技術事實查明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同時,選取3個典型案例一并予以公布。這些案例聚焦分子標記檢測與田間觀察檢測的關系、對照樣品的選擇、檢測報告證明力的實質審查、自行委托檢測報告不能采信時啟動鑒定的條件、檢測人出庭作證意見的審查等問題,有助于更直觀、更深入地理解《指引》的相關內容。
植物新品種案件技術事實查明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香雪”梔子花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例二:“百農207”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例三:“安祖奧利爾”紅掌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例一
“香雪”梔子花植物新品種侵權案【關聯《指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9條、第24條】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終202號
【基本案情】
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是梔子屬植物新品種“香雪”的品種權人。該公司經調查發現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未經許可在多個網絡電商平臺上銷售涉嫌侵權品種“無盡雪”梔子花。2023年11月,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經公證取證,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購買了“無盡雪”梔子花,取樣后妥善封存,并郵寄至江漢大學系統生物學研究院進行檢測。該機構參照國家標準《植物品種鑒定MNP標記法》作出《檢驗報告》,顯示比對46131個位點,差異位點數44個,遺傳相似度為99.9%,結論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認為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構成共同侵權,起訴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0萬元。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共同辯稱: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提交的《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理由是檢測單位不具有梔子花屬的鑒定資質;梔子屬適用的檢測標準為田間觀察檢測(DUS測試)方法,該報告使用的檢測方法錯誤。一審法院認為,在同時存在田間觀察檢測及分子標記檢測標準的情況下,對于品種同一性判斷的結論可能存在差異;在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兩種標準的適用效力應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檢驗報告》的作出機關不具備運用MNP標記法檢測梔子品種真實性的資質,故《檢驗報告》存在鑒定方法不規范、檢測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等不足,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判決駁回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重點圍繞涉案《檢驗報告》的證明力進行了審理。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第一,關于對照樣品的來源。品種審批機關未保存“香雪”品種的標準樣品,但授權程序中的《專家實質審查報告》明確記載母株的具體地點,與本案公證取樣的地點一致,取樣過程經公證人員全程見證,樣品經公證處封存后送檢,封存過程與《檢驗報告》記載一致,因此,可以認定對照樣品系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第二,關于檢測方法的選擇。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的專門性技術事實問題可以采取田間觀察檢測、基因指紋圖譜檢測等方法鑒定。當事人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合法、科學、可行的鑒定方法。分子標記檢測與田間觀察檢測為并列的鑒定方法,并非必須適用或者優先適用田間觀察檢測方法。目前梔子屬無專門的分子標記檢測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但《植物品種鑒定MNP標記法》系國家標準,該標準明確規定“其他植物品種的鑒定可參考本標準”,故本案可參照該標準對梔子品種進行檢測,具有科學依據。第三,關于檢測數據的科學性。《檢驗報告》比對了46131個位點,遠高于國家標準對水稻、玉米等16種物種規定的檢測位點數量(通常為數百至數千個),且位點選擇基于MNP標記技術原理,能夠覆蓋基因組多態性區域,符合位點多態性要求,檢測結果顯示遺傳相似度達99.9%,該數據可以證明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第四,關于檢測機構的資質。檢測結論科學性的考量重點在于檢測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檢測技術能力,而非是否具有該品種的鑒定資質。涉案檢測機構為《植物品種鑒定MNP標記法》國家標準的起草單位之一,具備MNP標記法的核心檢測技術能力。綜上,《檢驗報告》具有合法證據資格,能夠初步證明“無盡雪”與“香雪”具有同一性。在權利人提交初步證據后,證明責任轉移至被訴侵權方,因其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審法院據此改判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構成共同侵權,連帶賠償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33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分子標記檢測與田間觀察檢測是并列的鑒定方法,并非必須適用或者優先適用田間觀察檢測方法。當事人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合法、科學、可信的鑒定方法。本案細化了對照樣品的層級選擇規則,在審批機關未保存標準樣品的情況下,法院認可來源于授權程序中專家實地審查母株的繁殖材料作為對照樣品,為同類案件中對照樣品的確定提供了操作范例。本案明確了檢驗報告證明力的實質審查標準,對于尚無可直接適用的分子標記檢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植物品種,可參照適用相關國家標準進行檢測。本案沒有拘泥于檢測機構是否具備專項資質的形式爭議,而是指出檢驗結論科學性的考量重點在于檢測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檢測技術能力,審查檢驗結論時應重點審查檢測使用引物的代表性和數量、基因指紋圖譜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學規律等,判斷能否足以科學精準區分不同品種,從而認定其證明力。
案例二
“百農207”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關聯《指引》第25條】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13號
【基本案情】
華某種業公司系“百農207”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品種權人授權其可單獨維權。華某種業公司從唐某門市部購得涉嫌侵權種子,其包裝袋及二維碼掃描截圖顯示品種名稱為“陽光818”,生產經營者為“豐某種業公司”,查詢二維碼追溯網址顯示所查詢的產品為正品,生產單位亦指向豐某種業公司。華某種業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豐某種業公司、唐某門市部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30萬元。一審中,華某種業公司提交其單方委托檢驗機構作出的《檢驗報告》,擬證明被訴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百農207”為同一品種。一審法院審查后認定,該《檢驗報告》中對照樣品“百農207”無樣品編號,來源存疑,檢驗結論證明力不足,故判決駁回華某種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華某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中,在被訴侵權種子封存狀態完好、具備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依法啟動委托司法鑒定。北京小麥種子檢測中心接受委托對待測樣品進行發芽試驗,成功發芽確定種子活力正常后,用SSR分子標記法進行檢測,并依據國家標準出具《檢驗報告》,結論為兩者為同一品種。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對于當事人自行委托取得檢測報告,如果存在樣品來源不明,與授權機關保藏的標準樣品缺少關聯性等情形,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向當事人予以釋明;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在具備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本案被訴侵權種子系通過公證購買取得,二審經查驗封存完好,具備鑒定條件。二審法院依法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委托北京小麥種子檢測中心對被訴侵權種子與國家標準樣品庫中的“百農207”標準樣品進行同一性檢測,檢測結果為兩者為同一品種。據此,二審改判豐某種業公司、唐某門市部停止侵權,豐某種業公司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唐某門市部在其中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當事人單方委托取得的檢測報告因樣品來源不明、與授權機關保藏的標準樣品缺少關聯性等情形時,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向當事人予以釋明;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在具備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以實現對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本案同時強化鑒定申請人的舉證和保管義務,明確鑒定申請人對于被訴侵權品種待測樣品和授權品種對照樣品應盡力、勤勉舉證,善盡合理注意義務,確保來源清晰、保存得當、送檢過程真實可信,符合鑒定要求。種子作為特殊的被訴侵權實物,在保存時對溫度、濕度等條件有特定要求,權利人應妥善保管以維持種子活性,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
“安祖奧利爾”紅掌植物新品種侵權案【關聯《指引》第19條、第23條、第24條】
一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知民初611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568號
【基本案情】
荷蘭安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獲得“安祖奧利爾”花燭屬紅掌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昆明安某公司為荷蘭安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并獲得在中國獨占實施該品種的許可(荷蘭安某公司和昆明安某公司以下統稱二安某公司)。2017年7月至11月,昆明安某公司委托中國科學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昆明研究所)利用SSR分子標記對其官網銷售的200余個紅掌品種中的10個紅掌品種進行研究以構建紅掌品種指紋圖譜,經過分析篩選出29個位點并形成相應引物。2019年5月,二安某公司經公證購買廣州卉某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紅掌植株,并將其郵寄至昆明研究所、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上海)分中心(以下簡稱上海測試中心),分別進行DNA測試和DUS測試。昆明研究所作出的DNA實驗報告顯示,被訴侵權植株與2017年送檢的授權品種樣本在篩選的29個位點上基因指紋圖譜完全一致。上海測試中心將被訴侵權植株和授權品種樣本進行測試,DUS測試報告顯示兩個品種在40個基本性狀中有12個存在差異。一審法院為查明技術事實,依職權通知DNA實驗報告的檢測人張某某和DUS測試報告審核人陳某某出庭接受詢問。張某某陳述:29對引物的選取與品種的主要性狀沒有對應關系,昆明安某公司提供的紅掌品種不全,權威驗證需要對市場上所有紅掌品種進行系統性研究才能獲得。陳某某陳述:兩個樣品的性狀差異主要集中在數量性狀和一些容易受環境影響的性狀,性狀差異既有環境因素也有遺傳因素,兩個因素的影響力大小難以區分。一審判決認為,紅掌品種沒有DNA測試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其同一性判斷應采用其他方法進行;DUS測試報告顯示兩個樣品屬于不同品種。故駁回二安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安某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重點圍繞涉案DNA實驗報告和DUS測試報告的證明力進行了審理。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對于某些尚無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品種,在審查采用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法的檢驗報告的證明力時,應當綜合分析全部證據,著重審查引物來源的樣本范圍及其代表性,以及基因指紋圖譜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學規律并足以科學精準地區分不同品種。昆明研究所構建的紅掌品種基因指紋圖譜基于昆明安某公司提供的10個紅掌品種,樣品數量明顯不足,難以認定DNA實驗報告采用的檢測方法具備充分的科學性,DNA實驗報告證明力不足。上海測試中心的DUS測試報告顯示,兩個品種在性狀表達上具有明顯差異;結合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陳某某的陳述,明顯差異既有遺傳基因的原因,也有環境因素的影響。故該明顯差異是否因環境等非遺傳變異因素所致這一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二安某公司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針對尚無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品種,就如何分析認定被訴侵權植株和授權品種的分子標記檢測報告和DUS測試報告的證明力給出指引。法院通過對作出兩份檢驗報告的專業人員進行庭審詢問,對檢驗報告涉及的位點選取和影響性狀表達差異的因素進行深度審查,認定兩份報告均不能證明被訴侵權植株屬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最終依據舉證責任規則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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