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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報·新湖南客戶端訊(通訊員 劉彥孜 范質惠)農民工周某在益陽市赫山區某公路建設項目從事木工裝模工作時摔傷,因工程存在層層分包,維權時無法確定用工主體,且勞動仲裁以“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周某遂將總包方與分包方一并訴至法院。近日,法院判決確認分包方B公司為周某的用工主體責任單位。
2024年8月27日,周某經人介紹前往該公路建設項目從事木工裝模工作。同年9月29日,周某在拆模作業時不慎從高處跌落,導致右內踝骨折,住院治療26天。2025年1月,周某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要求補正勞動合同材料。隨后他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或用工主體責任單位,2025年12月18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是“超過仲裁申請時效”。
該案背后牽出了建筑工程領域典型的“層層分包”現象。項目總包方A公司將勞務分包給具備建筑勞務分包資質的B公司。然而,B公司的項目管理人員曹某,將部分水溝裝模工程再次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案外人李某,周某正是由李某的帶班組長肖某招募、管理并直接發放工資。因周某不知誰系真正的用工主體責任單位,便將A公司與B公司共同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在與A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后,其員工曹某將水溝裝模工程再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李某,肖某為帶班組長,李某、肖某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故應由B公司對周某承擔用工主體責任。A公司將勞務分包給具備資質的B公司,現有證據無法證明A公司存在違法分包的情形,故A公司無需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周某傷后于2025年1月23日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發出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應視為仲裁時效的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后周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周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具體日期致本案超過仲裁時效,B公司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仲裁時效已過。法院判決確認B公司為周某的用工主體責任單位。 B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法律設立“用工主體責任”制度,旨在穿透復雜的違法分包鏈條,防止企業通過違規分包規避法定的勞動保障義務。雖然周某與B公司之間未建立標準的勞動關系,但B公司理應為周某的用工主體責任單位。這不僅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兜底保護,更是對建筑市場違法分包行為的有力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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