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湖北黃石男子離婚當天殺害前妻案,將于6月10日上午9點在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前一審法院以婚姻矛盾糾紛引發(fā)為由,判處兇手吳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黃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量刑畸輕,依法提起抗訴,要求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
案件發(fā)生于2007年8月31日,當天下午,39歲的湖北大冶女子高某與丈夫吳某辦理了離婚手續(xù)。當晚10點左右,高某回到家中與正在收拾行李的吳某發(fā)生激烈爭吵。吳某先是用扳手擊打高某的頭部,隨后又持水果刀捅刺她的頸部,致高某當場死亡。作案后,吳某駕駛摩托車將高某的尸體運至一處廢棄礦洞內丟棄,次日凌晨到母親家中告知殺人事實后,隨即逃亡外地藏匿。這一逃就是17年,直到2024年8月19日,吳某才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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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高某與吳某是二婚。高某的第一任丈夫因病去世后,她獨自帶著兩個女兒經(jīng)營理發(fā)店謀生。2005年6月,經(jīng)人介紹,高某與當時做摩的司機的吳某結婚,婚后兩人沒有生育子女。這段婚姻從一開始就埋下了矛盾的種子。吳某沒有穩(wěn)定收入,整個家庭的經(jīng)濟來源幾乎全靠高某支撐。隨著時間推移,雙方的矛盾逐漸集中到了財產(chǎn)問題上。吳某要求分割高某全額出資建設的房產(chǎn),為此多次威脅要殺害高某,甚至私下涂改房產(chǎn)證,辦理假單、身證明企圖將房產(chǎn)轉移到自己名下。
面對日益加劇的威脅,高某早已心生恐懼。案發(fā)前9個月,她就寫下了注明“絕筆”字樣的遺囑,明確指定自己的房產(chǎn)一半由兩個女兒繼承。案發(fā)前3個月,她更是將還在讀初二的二女兒送到外地的大女兒處,以防不測。根據(jù)雙方最終達成的離婚協(xié)議,價值8萬元的共同住房歸女方高某所有,高某支付男方吳某4萬元作為財產(chǎn)分割補償款。而就在辦理離婚登記的當天,吳某當場就收到了高某支付的4萬元現(xiàn)金,然而僅僅幾個小時后他就對高某痛下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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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吳某犯故意殺人罪,但同時認為本案系婚姻矛盾糾紛引發(fā),因此判處吳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后,吳某本人沒有提出上訴。但被害人家屬對這一判決結果無法接受,當他們詢問法官為何判處死緩時,得到的回應是“沒有人看見他行兇”,這一說法隨即引發(fā)了輿論的關注和熱議。
就在一審判決作出的次日,黃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檢方認為,一審判決對吳某量刑畸輕,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被害人高某在本案中沒有明顯過錯,也沒有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
第二,雙方在案發(fā)當天已經(jīng)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婚姻關系在法律上已經(jīng)正式終結;
第三,吳某的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他殺人后為掩蓋罪行拋尸廢棄礦洞,之后潛逃近17年之久,歸案后不僅拒不認罪悔罪,還曾翻供聲稱高某系自殺,并且至今未對被害人家屬作出任何賠償,毫無悔罪表現(xiàn)。
高某的遇害給她的兩個女兒帶來了一生都難以磨滅的創(chuàng)傷。當時還未成年的姐妹倆一夜之間成了孤兒。
大女兒柯女士表示,母親被害后,她和妹妹都產(chǎn)生了嚴重的心理陰影,害怕婚姻,不敢與他人接觸。二女兒李女士更是直言,這是一生都無法愈合的心理創(chuàng)傷,她覺得婚姻很恐怖,不敢接觸異性。姐妹倆表示,一定要為母親討回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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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fā)至今,吳某及其家人從未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也沒有進行過任何賠償,家屬強烈希望二審法院能夠改判吳某死刑立即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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