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圍繞雙邊投資協定模式多項問題的最新討論中,印度中央政府正考慮根據與不同國家的交往情況,對相關安排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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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印度快報》獲悉,印度政府正在以三項關鍵原則重塑與各國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在啟動國際仲裁前,至少設置2年的本地救濟期;不設最惠國條款;將稅收相關事項排除在協定之外。
這名消息人士說:“我們必須維護國家主權,維護議會的權力。因此,不能繞過本地救濟,直接進入國際仲裁。這也是為什么我們考慮在印度法律體系內設置至少2年的本地救濟期限。此外,目前的討論傾向于在投資協定中不設置待遇鎖定條款或最惠國條款。稅收也將與投資協定分開處理。”
雙邊投資協定對于促進和保護投資者跨境投資至關重要。目前,印度政府執行的是2015年12月批準、2016年1月采用的雙邊投資協定范本。該范本要求,在啟動國際仲裁程序之前,必須先窮盡國內救濟。
對于2016年前的印度雙邊投資協定范本中并不存在的本地救濟條款,是否會對投資者構成障礙,這名消息人士表示,印度已推動設立專門的商事法院,在進入國際仲裁之前,應先走這一路徑。他還稱,國際仲裁并未讓所有國家都得到公平代表,且可能導致帶有裁量性的裁決。
印度對1993年舊版雙邊投資協定作出調整,也與沃達豐、凱恩等跨國公司因不同稅務爭議對印度政府提起多起國際仲裁有關。印度2025至2026財年預算曾宣布,將改造2016年范本,使其對投資者更友好,并吸引持續的外國投資。
印度首席經濟顧問瓦納塔·納格斯瓦蘭5月23日也在《印度快報》發表專欄回應巴拉,稱學術研究發現,雙邊投資協定對外國直接投資流入的影響很弱,甚至沒有影響。
巴拉寫道:“與印尼要求12個月冷靜期相比,印度雙邊投資協定要求60個月。也就是在任何國際仲裁啟動前,先在印度法院耗時60個月。這不是改革,而是收縮。”
官員表示,澳大利亞等許多國家已逐步偏離傳統的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比如,在澳大利亞與阿聯酋的投資條約中,雙方采用的是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而不是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
在2016年范本出臺前,印度依據1993年雙邊投資協定范本及其2003年修訂版,與83個國家簽署了雙邊投資協定,其中74份已獲批準。根據印度政府2023年3月在議會提交的數據,在這74份雙邊投資協定中,印度已向68個國家發出終止通知,并要求依據2016年范本重新談判。
印度議會下院2025年4月的一份書面答復顯示,自2016年修訂版范本出臺以來,印度已與白俄羅斯、吉爾吉斯共和國簽署雙邊投資協定,并與巴西簽署投資合作與便利化條約,與阿聯酋和烏茲別克斯坦簽署相關協定。其中,在與阿聯酋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中,窮盡本地救濟的期限已從5年縮短為3年。答復還稱,相關雙方機構之間也已簽署一項雙邊投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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