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貴州某地,一起“重婚罪”的判決,在網(wǎng)上引發(fā)軒然大波。
當事人茍某菊(化名),其“犯罪事實”,令人唏噓不已。
2008年,剛剛16歲的她,正在讀初二,有一天,被父親謊稱“帶你赴宴”,送到了一個陌生大叔家里,該黃姓大叔,比茍某菊大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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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和黃家,此前有經(jīng)濟糾紛,女兒茍某菊的終身,成了父親給黃家的“賠償金”。
“如此婚姻,分明是拐賣,而且是明顯低于法定年齡的童婚!”
此后數(shù)年,茍某菊一直處于黃家人尤其的婆婆的嚴密監(jiān)控之下,還經(jīng)常遭受“黃大叔”的酒后家暴。
未滿18歲的她,和“黃大叔”接連生了兩個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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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茍某菊,和老態(tài)可掬的“黃大叔”,正式登記結婚。
“我舍不得孩子,孩子太小,我不忍心逃離;領證結婚,是為了孩子能夠上學。”
又過了幾年,孩子已經(jīng)稍大,茍某菊實在忍無可忍,加上婆婆的監(jiān)控稍有寬松,她找個機會逃出這個魔窟,在其他地方,找個和自己兩情相悅的男人,結婚成家。
然而這一切,卻換來了“重婚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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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但如此,茍某菊之前的“丈夫”黃大叔,還不依不饒,向她索要高達35萬的賠償金!
這樣的魔幻現(xiàn)實,居然發(fā)生在當今,令人無語。
也許,我們不妨翻開一本針對幾十年前此類狀況的研究著作:當代旅美歷史學家馬釗的《棄夫潛逃》。本書還有個副標題:戰(zhàn)時北平底層婦女的生活與犯罪(1937-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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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有可原的“重婚”,民國末期也認可
茍某菊的情況,不妨和書中談到的一些“重婚罪”,比比看。
在書中講述的抗戰(zhàn)和民國末期,北平雖然相對比較安定,但也受到全國的多年戰(zhàn)亂影響。
北平在1937年前,是全國高等教育最發(fā)達的城市,時至今日,清華北大依然是國內高校的翹楚。
其中一些二十多歲的女學生,都按照家人的安排,早就有了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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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些高校的女教師、女職員,是有夫之婦,甚至有了孩子。
1937年后,戰(zhàn)爭迫使北平的多所高校,搬遷到大后方,眾多學生和教職員工,也隨之南遷。
戰(zhàn)爭持續(xù)多年,家書根本無法傳遞,不少和家庭長期杳無音訊的女子,年紀越來越大。
出于種種原由,她們在新的地方,和其他男人結婚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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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抗戰(zhàn)勝利,高校北歸,不少在云南、四川等大后方“重婚”的高校女子,也帶著新的伴侶,重返闊別已久的北平。
結果發(fā)現(xiàn),昔日的老伴兒,或者訂婚對象,依然在人間,一直在等待……
——對這樣的“重婚”,有司該如何判決?
確實有些輿論,對此類女子,進行各種責難;
但更多、更大的聲音,則設身處地,對其充滿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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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的丈夫或者未婚夫,有的自己想開了:
我既然愛她,就應該成全她,她現(xiàn)在已經(jīng)有了穩(wěn)定的家庭,我不該再去打擾。
也有個別男人,鉆了牛角尖,甚至聲稱要采取法律之外的極端手段。
從相關有司,到社會賢達,主流聲音是“君子成人之美,反對暴力解決”,尤其是,要對當事女性及其新的家庭,予以保護。
“這是從晚清的秋瑾那一代人,到新文化運動,所累積的成果。封建的裹腳布,逐漸被歷史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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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茍某菊的“原先婚姻”,其實根本不成立:16歲被父親哄騙甚至“拐賣”,婚后長期遭受家暴,這段“婚姻”自始至終都違背其意愿。
逃離火坑之后,戀愛結婚,何錯之有?難道還要為那個火坑般的非法婚姻,守節(jié)一輩子?
“漸行漸遠的歷史舊事,很多時候,依然是當今和未來的一個參照系。”
書中之言,值得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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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真正的犯罪分子
茍某菊“重婚”案,有一些人,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卻至今未受追究。
其父在她剛剛16歲時,就把她哄騙到黃家,出賣給黃家。
這分明是拐賣婦女,對親生女兒下此毒手,更加令人發(fā)指。
——即使放在書中談到的幾十年前,“賣女成婚”,也是犯罪,而且會備受各界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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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黃家,明知道茍某菊既未成年,更不情愿,依然把她買下來,將她束縛在家里。
這難道不是非法拘禁?
尤其是那個比茍某菊年長近二十歲的“黃大叔”,讓未滿18歲的茍某菊,接連為他生了兩個孩子。
違背婦女意愿的性行為,就是強奸,這是當代法學界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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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書中的時代,作者也談到了一些北平底層的家庭,在窮苦的亂世,把女兒賣給他人做童養(yǎng)媳。
戰(zhàn)亂時期的當局,對其中的很多個案,往往無力顧及、無暇深究。
這是亂世的民生災難。
何況在1945年抗戰(zhàn)勝利后,北平的有司,不少人也在盡力對此糾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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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通過白紙黑字的法律文書,判定“父母賣女兒”、“購買幼女做妻妾”是違法犯罪,應予懲戒。
相比之下,茍某菊所在地區(qū)的相關有司,可以說,從2008年坐視茍某菊被賣到黃家,長期不予理會時,就已經(jīng)嚴重失職!
“黃大叔”一家,乃至茍某菊之父,早就該出現(xiàn)在被告席上,甚至被關進監(jiān)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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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底線權益,長期任重道遠”
茍某菊一案,發(fā)生在貴州某地,有些網(wǎng)友說,那里的一些山村,至今非常落后。
這也許是事實,但不該成為將此荒誕之事“合理化”的借口。
尤其是,類似的地區(qū)、類似的個案,究竟還有多少?
或許,茍某菊還是其中的幸運者,畢竟其遭遇,能夠被曝光、被大家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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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禁令人聯(lián)想到,書中結合1937-1949年北平底層婦女的種種狀況,所得出的概括結論:
“北平是那個時代,最為安定、繁榮,平均文化水平最高的大城市,很多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都有明文可依,而且自‘五四’以來,積累了豐厚的判例,官民各界也有充分共識。”
“但即使這樣,依然有很多具體的個案,令人扼腕長嘆,眾多鮮活的女性個體,其最基本的權益、最底線的人格保障,都依然是空中樓閣……”
——這樣的狀況,在當時也許“情有可原”,但在21世紀已經(jīng)過了四分之一的當今,就未免令人出離憤怒!
“婦女底線權益,依然任重道遠。”
書中對上世紀三四十年代的概述,放在今天,依然堪比一座常鳴的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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