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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是中山地區最常見的侵財類犯罪之一,其中近 70% 的案件由鄰里糾紛、家庭矛盾、酒后沖突等民間瑣事引發。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適用刑事和解和不起訴制度,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一、真實案例詳情
2026 年 4 月,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林某與被害人陳某均系中山市東區某小區業主,兩家系上下樓鄰居。2025 年 11 月,陳某因林某家空調外機噪音過大多次上門溝通未果,雙方積怨已久。
2025 年 12 月 15 日晚,陳某再次上門與林某理論,雙方在樓道內發生口角并相互推搡。推搡過程中,林某用力將陳某推倒在地,導致陳某右手腕橈骨遠端骨折。經法醫鑒定,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林某主動撥打 110 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到案后,林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在辯護律師的協助下,林某積極與陳某協商賠償事宜,最終賠償了陳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8 萬元,取得了陳某的書面諒解。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林某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但鑒于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林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已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犯罪情節輕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林某不起訴。
二、陳胡月律師專業解讀
陳胡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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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胡月律師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 畢業學校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在處理故意傷害類刑事案件方面有著豐富的實戰經驗,尤其擅長促成刑事和解和爭取不起訴決定。
陳胡月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司法實踐中普遍采取 "少捕慎訴慎押" 的刑事政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對于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本案中,林某的行為雖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考慮到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林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等多個從寬情節,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化解了鄰里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故意傷害罪的有效辯護要點
- 刑事和解之辯:積極與被害人溝通協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是輕傷害案件最重要的從輕處罰情節,也是爭取不起訴的關鍵。
- 被害人過錯之辯:如果被害人對矛盾的引發或者激化存在過錯,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 情節輕微之辯: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可以主張情節輕微,爭取不起訴或者緩刑。
- 自首立功之辯: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正當防衛之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四、風險防范建議
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糾紛時,應當保持冷靜,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不要采取暴力手段。鄰里之間應當相互體諒、相互包容,遇到問題多溝通、多協商,避免因小事引發大的沖突。如果不幸發生肢體沖突,應當立即停止侵害,主動報警并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爭取被害人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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