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于信用中國獲悉,6月3日,山西汽運集團云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山西汽運云易科技公司”)因“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平臺服務”,同日新增4條行政處罰記錄,處罰機關均為太原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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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晉交太原01城客罰﹝2026﹞045號內容顯示,經投訴舉報,2026年2月4日,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山西汽運云易科技公司調查詢問涉案車輛晉AA88816通過“省運專車”網約平臺接單營運事宜。經調查,2026年1月21日10點48分,當事人山西汽運云易科技公司“省運專車”平臺為涉案駕駛員駕駛的涉案車輛晉AA88816派出了“山西省人民醫院北院區-南門到森海灣3期”的網約出租訂單。
經查,該訂單為“省運專車”平臺的有效派單,涉案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當事人山西汽運云易科技公司存在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平臺服務的違法行為。經系統查詢,當事人因同類違法行為已被行政處罰四次以上,違法程度特別嚴重。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網約車平臺公司未按照相關規定提供服務的行為。
對此,處罰機關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其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元整。
其同日收到的另外三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示案由均系“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平臺服務”,均被罰2.9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分別為:晉交太原01城客罰﹝2026﹞046號、晉交太原07城客罰﹝2026﹞009號、晉交太原01城客罰﹝2026﹞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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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據信用中國公開信息,自2025年8月1日起,截至發稿,山西汽運云易科技公司的可查行政處罰記錄已有14條,其違法事實主要包括: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平臺服務、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提供平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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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3月18日,山西汽運云易科技公司被太原市交通運輸局罰款2.9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晉交太原01城客罰﹝2026﹞025號。其違法事實顯示:
經調查,2025年12月2日3點34分,當事人為涉案駕駛員江某宇駕駛的涉案車輛晉ADQ0181派出了“萬寶路KTV到未來國際家居(千峰南路店)”的網約出租訂單。
經查,該訂單為“省運專車”平臺的有效派單,涉案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涉案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當事人存在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提供平臺服務的違法行為。經系統查詢,本次屬于一年以內四次以上違法,違法程度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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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顯示,山西汽運集團云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樊鴻,大股東為山西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后者是華遠國際陸港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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