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宋如碧)因與育兒嫂產生分歧,雇主劉某單方面解除了與某家政公司的服務合同,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剩余服務費。家政公司則以合同中“上崗24小時后會員費不可退”的條款為由拒絕。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不僅支持了劉某解除合同的訴求,更明確認定該“不退費”條款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最終,法院判決家政公司向劉某退還服務費2300元。
劉某因家里需要找人帶娃,委托某家政公司幫忙找育兒嫂,并和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后公司安排邢阿姨上門服務。因邢阿姨表現出色,2025年7月5日,雙方續簽一年期家庭服務合同,劉某向家政公司支付年度會員服務費4500元,合同期限至2026年7月4日。
服務期間,劉某與邢阿姨因看護方式、服務質量產生分歧,于2025年10月24日要求邢阿姨停止服務,并自行通過其他渠道雇傭育兒嫂,隨后向家政公司提出退還未履行部分服務費,遭到公司拒絕。家政公司辯稱,合同約定上崗24小時后會員費不予退還,且公司可繼續推薦替代人選,因劉某單方違約,不同意退費。雙方協商未果,劉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退還服務費262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家政服務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劉某作為委托方,依法享有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其以訴訟方式主張解除合同,法院確認合同應予解除。合同約定“上崗24小時后會員費不可退費”,屬于不合理限制委托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有違公平原則,不應適用。合同提前解除系劉某自行另尋服務人員所致,家政公司并無過錯,但公司未提供后續服務的期間,不應收取對應費用。綜合合同履行情況、服務對價、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確認合同解除,家政公司退還劉某服務費2300元,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家政服務中介合同多屬于委托合同范疇,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依法隨時解除合同。但委托人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并非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仍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對方是否存在過錯等,合理分擔損失。
家政公司單方制定的“上崗即不退費”條款,排除了委托人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主張退還剩余費用的主要權利,明顯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自身義務,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持續性家政服務合同不同于一次性中介服務,服務期限未屆滿而提前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提供服務的期間結算費用。提供服務方無過錯的,可獲取已履行部分的合理報酬;未履行部分的費用,應酌情退還委托人。
編輯 楊海 校對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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