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時意外受傷,用人單位以為勞動者爭取工傷保險賠償為由與其簽署“放棄賠償”協議,后勞動者發現工傷保險可理賠金額遠低預期,可以反悔撤銷該協議嗎?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就成功調解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
![]()
2025年4月,張某在某建筑工地施工時不幸腿部受傷,此前其所在的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購買了工傷保險、安全責任保險。在張某住院治療期間,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為張某爭取工傷保險待遇為由與其簽署“放棄賠償”協議。
《協議》約定,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張某爭取工傷保險待遇,張某自愿放棄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該向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全部費用,工傷保險應支付張某的全部費用,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增補或扣除。
張某獲知自己擬獲賠付金額后,認為賠付金額過少,遂申請勞動仲裁。
恩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等共計7萬余元。某建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法院受理案件后,當即組織雙方開展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向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說明,雙方雖然自愿簽訂《協議書》,但協議簽訂時張某尚未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不清楚自己應當享有的工傷賠償項目的金額,且協議約定以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作為賠償,具體金額未予以明確,后保險實際理賠金額明顯低于張某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標準計算的結果,該協議嚴重損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顯失公平。
在法官調解下,最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張某支付未被保險賠付覆蓋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6萬元,若后續安全責任保險的保險金到賬,則在此總額中予以扣減。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勞動者在遭遇工傷事故后,由于維權周期長、程序復雜,又擔心自己得不到賠償,相對處于弱勢地位。本案中,張某為爭取到工傷待遇,在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情況時,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權利義務嚴重失衡的“工傷私了協議”,明顯損害自身合法權益,故本案簽訂的協議顯示公平,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仍舊應當承擔保險未覆蓋的賠償責任。
來源丨民二庭
作者丨張 森 劉 也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