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文件將于今年7月1日施行。作為我國首部明確超齡勞動者權益的專門規章,《規定》補齊了現行勞動法律體系的短板,清晰界定了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銀發勞動者安心從業、實現老有所為提供堅實制度支撐。
所謂超齡勞動者,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根據《規定》,符合規定已提前退休的勞動者也納入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對象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彈性延遲退休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不在《規定》適用范圍內。
隨著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中老年群體健康狀況持續向好,不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重返職場,超齡勞動者規模不斷壯大,已然成為彌補勞動力短缺、促進銀發經濟發展的重要生力軍。然而長期以來,超齡勞動者身陷權益保障缺失的現實窘境。按照現行勞動法規,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往往被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無法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也難以享受工傷保險等法定勞動保障待遇。
立足破解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難題,《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創新打破勞動關系與勞動保障、社會保險綁定的固化模式,實現權益保障與勞動關系解綁。《規定》統籌考慮超齡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和用人單位用工成本,科學劃定用人單位勞動保護責任,明確雙方權責邊界,并對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核心權益內容作出細化規定。
在社保銜接方面,現行政策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未達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繳費至滿最低繳費年限,按月申領基本養老金;需延長繳費的超齡勞動者,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也可由用人單位協助繳納養老保險,個人應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針對《規定》明確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的相關爭議,當事人可通過調解、仲裁途徑解決,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各級調解仲裁機構將統一受理范圍、規范法律適用、提升服務標準,依法為超齡勞動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綜上,《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超齡勞動群體權益保障政策零散滯后的問題,既為銀發勞動者安心務工、依規維權筑牢法治屏障,也為用人單位合規用工劃定清晰標尺,是我國勞動保障法治體系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激活銀發人才價值的重要制度躍升。
來源:中國社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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