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了十幾年“鵝腿”,商標偏注冊鵝肉,賣鴨腿36萬單算欺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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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深讀
2011年,陳秀鳳在北京大學附近開始賣烤鵝腿,一兩個月后鵝腿貨源斷了,她改用鴨腿,但“鵝腿阿姨”這個招牌沒換。2026年6月,這件事炸了鍋——她在國貿CBD的新顧客發現,花16元買的“鵝腿”,其實是鴨腿。而她手上一個社群成員19萬、歷史接龍超36萬單的團購平臺,早期群名就叫“鵝腿接龍”。
她自己的回應是:“鵝腿阿姨叫了十幾年,不存在欺詐。”
這個辯解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且聽我拆解。
“十幾年招牌”在法律上是什么,它不是護身符
法律看的是行為,不是年份。你去一家店買了十年“鮮榨橙汁”,突然發現是勾兌的,老板說“我叫了十年鮮榨橙汁,不代表是真榨的”——你接受嗎?
消費欺詐的認定不看招牌用了多久,看三個東西:有沒有故意隱瞞、有沒有誤導行為、消費者有沒有因為誤導而掏錢。
四川琴臺律師事務所王軼律師直指核心:商家明知原材料是鴨腿卻以“鵝腿”名義銷售,主觀欺詐故意明確,客觀上隱瞞真實情況,“十幾年招牌”不僅不能免責,反而可能成為證明其長期實施虛假宣傳的證據。
這就像一個小偷說“我偷了十幾年,大家都習慣了,所以不算偷”——邏輯是不成立的。
商標這一步,反而堵死了自己的退路
更關鍵的一個動作是:陳秀鳳注冊了多枚“鵝腿阿姨”商標,核定使用范圍明確指向鵝肉制品。
這一步在法律上產生了雙重后果。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趙良善律師指出,用注冊在鵝肉制品范圍下的商標去賣鴨腿,屬于超出核定范圍使用商標,且帶有欺騙性、誤導公眾,商標主管部門可責令整改、罰款,甚至撤銷該注冊商標。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關浩辰律師進一步分析,消費者會根據商標指向的“鵝肉制品”屬性來決策,這個商標本身就成了證明誤導的客觀證據,強化了欺詐行為的認定。
這就好比一家店注冊了“100%純果汁”的商標,結果里面賣的是果味飲料。你自己把“鵝”字寫進了受法律保護的商業標識體系,現在又說“鵝腿阿姨只是塊招牌別當真”——法律不認這種兩面討巧。
類比一下,你就知道問題在哪
這事跟之前鬧得很大的“陳克明手搟掛面案”幾乎是一個邏輯。陳克明在包裝上印著“手搟”字樣和搟面杖圖案,宣稱“像媽媽做的手搟面”,但實際是機器生產。企業的辯解是,“手搟”是注冊商標,產品參照手搟工藝還原口感。
印有手搟字樣的陳克明大寬掛面產品包裝
結果國家知識產權局直接宣告“手搟”相關商標無效,企業道歉、停產、停售。
陳克明食品發布的相關聲明文件
回到鵝腿阿姨,她的辯解——“鵝腿阿姨是招牌,不代表是鵝腿”——本質和陳克明的說辭一樣,都是在用商標或招牌來遮蓋實物與名稱的根本性脫節。區別只在于陳克明的包裝上還有一行小字解釋“工藝”,而鵝腿阿姨的社群接龍和北大演講里,說的是“鵝腿到了”和“賣的是鵝腿”。
消費者決策是怎么被影響的,這就是欺詐的核心
欺詐認定最難但也最關鍵的一環,是證明消費者“因為相信了虛假信息才掏錢”。很多人會質疑:16元一只的價格,一個成年人難道不知道這不可能是鵝腿嗎?
這個質疑混搭了兩個概念:價格判斷和信息透明。價格低,可以讓你“懷疑”它可能不是鵝腿,但這種“懷疑”不能替代商家主動告知的義務。法律保護的是知情權,不是消費者猜謎的能力。
如果某天你在電梯里看見廣告:“XX樓盤,距地鐵站步行5分鐘”,買了以后發現得翻過一座山、再鉆一個涵洞,20分鐘才到。開發商說:“這個價你也買,說明你本來就知道它不可能離地鐵站這么近。”——顯然,這個辯解荒唐。
槐蔭法院和北京三中院的判例反復印證這一點:商家對商品的重要事實(成分、材質、性能)作出虛假陳述,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并據此消費,就構成欺詐,只看商家有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看消費者信沒信、該不該懷疑。
濟南“桑蠶絲直播間案”判得最直白:直播間和詳情頁都寫著100%桑蠶絲,實測100%粘纖,法院直接認定欺詐,退一賠三——跟你賣什么價、消費者是不是該知道“幾百塊買不到真桑蠶絲”沒有關系。
而且,對于2024年4月之前明確標注“鵝腿接龍”的36萬+訂單,這點幾乎沒有爭議。
之后雖然商品名改成了“腿”,但品牌仍叫“鵝腿阿姨”,且她曾在北大論壇公開說售賣“新鮮鵝腿”,對于大量新加入的消費者來說,“鵝腿阿姨賣的腿”和“鵝腿”之間的指代關系,是商家自己用十幾年經營和注冊商標建立起來的——商家不能既享受這個指代帶來的認知紅利,又在被追責時說“是你們自己想多了”。
那么,這件事到底有多大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認定為消費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寫得明明白白:退一賠三。按16元單價、36萬單來算,潛在的總賠償額是一個令人眩暈的數字——超過2300萬元。
當然,實際能落實的金額會扣除知情老顧客的訂單、未被誤導的訂單,還得看消費者能否提供自己被誤導的證據,以及經營者本身的賠付能力。但法律評價的嚴厲程度,和最終民事賠償能否全額執行,是兩件事——前者決定了這件事的性質,后者影響的是執行層面的實際結果。
行政層面,《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宣傳的罰款范圍是20萬至200萬元;若貨值金額遠超一萬元,還可根據《食品安全法》處以貨值金額五倍至十倍的罰款。刑事責任方面,若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可能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目前北京燕園街道、朝陽區市場監管部門均已介入調查,尚未公布結論。但法律邏輯已經很清晰:“用了十幾年的招牌”不是免責理由,它更像是拿著喇叭喊了十幾年“我是真的”,現在突然說“我從來都沒說過我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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