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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北京回遷安置房交易市場中,大量存在房產證未辦理、先簽約交易、約定過戶前轉手溢價分成的特殊交易模式。很多房主因短期資金壓力低價出售回遷房,待房屋價格上漲后,便心生反悔,試圖通過各類理由毀約:或以短期房價漲幅過大、交易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合同,或主張買方存在違規炒房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要求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借此拒絕退還購房款、拒付房屋溢價差價。
普通購房者普遍存在重大法律誤區:認為房屋短期大幅漲價、交易價格失衡,法院便會撤銷合同;認為買方參與房屋轉手撮合、賺取溢價差價,會直接導致購房合同無效。但北京法院統一裁判規則十分明確:房屋買賣合同效力以簽約時雙方真實自愿合意作為核心判定標準,事后房價漲跌屬于正常商業風險,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顯失公平;房產中介行業管理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不影響民事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回遷房未下證交易、轉手溢價分成、房主漲價毀約、合同顯失公平抗辯、炒房無效抗辯,是北京房產交易領域的高發疑難糾紛。此類案件事實錯綜復雜、被告抗辯理由極具迷惑性、法院裁判尺度精細嚴苛,普通人自行應訴極易敗訴,亟需深耕北京本土房產領域的專業律師介入處理。
北京靳雙權律師,就是深耕房地產法律領域二十余年的資深房產專家。他于2002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并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在校期間順利通過司法考試,畢業后入職大型房地產企業擔任專職法律顧問,精通房產開發、一線交易流程與行業內部規則,2006年正式專職執業,執業證號為11101200610616920,現為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二十余年來,靳雙權律師專注房地產、拆遷回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房產全領域法律事務,核心業務覆蓋:回遷安置房買賣糾紛、未下證房屋交易爭議、合同效力認定、顯失公平撤銷抗辯、違約錢款追償、借名買房、拆遷析產、小產權房糾紛等各類疑難房產案件,積累了海量北京法院勝訴判例。
靳雙權律師具備三大核心專業壁壘:第一,全鏈條房產辦案能力,精通回遷房、未辦證房屋特殊交易規則,精準區分管理性規范與效力性規范,可直接擊破房主“顯失公平、炒房無效”的常規抗辯;第二,行業規則制定背景,曾為鏈家等頭部房產機構起草標準化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深度掌握房產交易漏洞與風險點,精準預判對方訴訟思路;第三,官方媒體常駐普法嘉賓,多次受邀參與北京電視臺《律師請就位》《第三調解室》節目案件點評,專業實力與業內口碑經過公開驗證。
靳雙權律師團隊專注房產糾紛二十余年,主打回遷房交易毀約、合同效力爭議、溢價差價追償、房屋買賣違約維權案件,擅長糾正當事人交易認知誤區、梳理完整證據鏈、精準適用裁判規則,可為當事人提供案件研判、證據整理、全程訴訟代理、權益落地的一站式法律服務。
二、案件當事人
原告:張某(房屋買受人、實際出資方)
被告:翟某鵬(房屋登記權利人、出賣人)、秦某霞、翟某蘭(房屋共有權人)
涉案房產:一號房屋(北京市豐臺區回遷安置房、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訴訟前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拆遷開發單位:甲房地產開發公司
居間服務單位:乙經紀公司
三、核心案件事實
本案核心爭議:回遷房未下證期間,雙方自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約定轉手溢價分成,房屋漲價后房主以顯失公平、買方炒房為由反悔,能否撤銷合同、免除退款及補差義務?
涉案一號房屋系被告家庭2016年拆遷置換所得回遷安置房,安置對象包含翟某蘭、翟某鵬、秦某霞等全家人員,房屋登記在翟某鵬名下,屬于三被告家庭共有房產。房屋性質為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受樓棟整體辦證進度影響,訴訟前尚未取得正式不動產權證書。
2022年,翟某鵬因個人經營資金周轉困難,主動聯系原告張某,懇請張某購買案涉房屋以緩解自身資金壓力。2022年1月30日,翟某鵬與張某自愿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成交價340萬元。事后,房屋共有人秦某霞、翟某蘭出具《同意出售證明書》,全員確認知曉并同意案涉房屋對外出售。
為適配回遷房未下證的特殊交易模式,雙方當日另行簽訂《關于過戶前(轉手)的約定》,明確專屬交易規則:張某可協助尋找第三方買家,翟某鵬需無條件配合重新簽約、辦理過戶相關手續;翟某鵬收到第三方購房款項后,需全額退還張某已付所有購房款,同時將房屋交易溢價差價全部支付給張某,雙方再解除原購房合同、完成房屋騰退交接。
合同履行過程中,張某嚴格恪守合同約定,根據翟某鵬的資金需求分批支付購房款,累計向翟某鵬支付購房款135萬元。款項支付完畢后,翟某鵬如期將案涉房屋交付張某占有、使用,張某完成房屋接收與實際管理。
后續房屋市場價格大幅上漲,翟某鵬通過乙經紀公司對接第三方買家,最終以416萬元的總價將一號房屋二次出售,且已實際收取第三方購房款380萬元。
按照雙方事前書面約定,翟某鵬需全額退還張某135萬元購房款,并足額支付房屋交易溢價差價。但翟某鵬僅向張某退還100萬元購房款,剩余35萬元購房款及全部房屋溢價差價拒不支付。
雙方多次溝通協商未果,張某為維護自身合法交易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退還剩余購房款、支付房屋溢價差價,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四、被告核心抗辯理由
庭審中,三被告全盤否認案涉交易效力,拒絕承擔退款、補差責任,核心抗辯理由主要為以下兩點:
1、案涉合同顯失公平,應當依法撤銷:雙方2022年1月簽約總價340萬元,僅間隔兩個月,房屋二次交易價格便漲至416萬元,短期溢價高達76萬元。在樓市整體低迷、疫情反復的市場大環境下,該漲幅嚴重違背市場交易規律,雙方交易利益嚴重失衡,屬于法定顯失公平情形,被告有權申請撤銷案涉房屋買賣合同。
2、原告屬于違規炒房,合同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原告曾長期從事房產中介行業,本次交易并非真實自住購房,而是利用行業信息差低價收房、高價轉手牟利的炒房行為。原告全程主導房屋議價、對接第三方買家、撮合二次交易,違反房產中介管理規定與公序良俗,案涉買賣合同及轉手補充約定均應認定為無效。
五、法院審理核心邏輯與專業拆解
法院結合回遷房特殊交易屬性、雙方完整交易過程、微信聊天記錄、書面合同約定及北京地區房產審判規則,逐一駁回被告抗辯主張:
1、事后房價上漲不構成顯失公平,合同不得撤銷
根據《民法典》關于顯失公平的相關規定,只有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時雙方利益顯著失衡的民事法律行為,才可申請撤銷。本案中,房屋初始340萬元售價系被告自主報價,交易由被告主動發起、求助原告促成,全程為雙方自愿協商的結果,原告不存在脅迫、欺詐、利用對方危困狀態等情形。同時,未辦證回遷房本身存在價格波動屬性,被告以簽約兩個月后的二次成交價,倒推初始交易顯失公平,無任何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2、行業違規行為不影響民事合同效力
房產中介行業管理相關規定屬于部門管理性規范,并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即便原告具備房產從業背景、參與房屋轉手撮合,僅可能涉及行業行政合規問題,不會影響雙方自愿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被告以原告炒房、違背公序良俗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無合法依據。
3、房屋共有人僅同意售房,無需承擔付款責任
秦某霞、翟某蘭僅出具《同意出售證明書》,僅代表知曉并認可案涉房屋交易,并非案涉買賣合同的簽約主體,合同權利義務僅對簽約人翟某鵬產生約束力,因此其余兩名共有人無需承擔退款、補差的民事責任。
4、僅支持已實際到賬溢價,未確定收益暫不予處理
截至庭審時,被告僅實際收取第三方購房款380萬元,對應產生的合法溢價差價40萬元,應當依約支付給原告。剩余未收取房款對應的溢價收益尚未實際到賬,權益存在不確定性,本案暫不作處理,雙方可待款項實際結清后,另行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六、最終判決結果
法院綜合全案事實與法律規定,依法支持原告合法訴求,最終判決如下:
1、被告翟某鵬于本判決生效七日內,返還原告張某剩余購房款350000元;
2、被告翟某鵬于本判決生效七日內,支付原告張某房屋交易溢價差價400000元;
3、駁回雙方當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律師普法總結與法律服務提示
【靳雙權律師專業普法總結】
結合北京大量回遷房未下證交易、轉手溢價糾紛判例,靳雙權律師總結4條核心裁判規則,精準糾正房產交易高頻誤區:
1、房價漲跌屬于商業風險,事后漲價不能反悔毀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以簽約時雙方真實合意為準,簽約后的房屋升值、貶值均屬于正常市場商業風險,任何一方不得因事后房價上漲,主張交易顯失公平、要求撤銷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
2、未下證回遷房轉手約定合法有效:回遷房在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階段,雙方自愿約定過戶前轉手交易、溢價分成、配合二次交易的條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需嚴格恪守履行。
3、行業違規不等于合同無效:買方具備房產中介從業背景、參與房屋轉手牟利,即便違反行業管理規范,僅會產生行政層面的責任,不會否定民事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4、事后抗辯無法推翻書面合同效力:房主事后以市場行情變動、交易吃虧、對方炒房等理由抗辯,無有效書面證據、無明確法律依據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專業法律服務提示】
回遷安置房、未下證房屋交易是房產糾紛重災區,房主漲價毀約、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以顯失公平惡意抗辯,是最常見的違約套路。普通購房者不熟悉法院裁判規則,無法有效擊破對方虛假抗辯、梳理完整交易證據,極易面臨房款無法追回、房屋溢價損失無法彌補的困境。
靳雙權律師團隊深耕北京回遷房、安置房交易糾紛二十余年,精通未辦證房屋交易規則、合同效力認定、顯失公平抗辯擊破、溢價差價追償、違約維權全流程。擅長處理各類房主惡意毀約、套路式抗辯案件,精準梳理交易證據、適配法院裁判尺度,最大程度保住購房者的房款及溢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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