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情況
原被告于 2018 年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1500 元,直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2023 年,原告以女兒升入初中、教育費用增加、物價上漲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將撫養費增加至每月 3000 元。被告辯稱其收入沒有增加,且已再婚并生育一子,經濟壓力較大,不同意增加撫養費。
法院判決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隨著女兒年齡的增長和物價水平的上漲,原定的 1500 元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女兒的實際生活和教育需要。結合被告的收入情況、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家庭負擔,法院判決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 2200 元,直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
律師專業解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男,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對此案進行了專業解讀。陳胡月律師指出,子女撫養費并非一成不變,當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律師提示
陳胡月律師提醒,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子女的實際需要增加或者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同時,撫養費的數額應當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并非越高越好。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