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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與被告結婚后,被告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持有該公司 60% 的股權。婚姻存續 8 年后,雙方起訴離婚,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持有的公司股權。被告辯稱公司股權是其個人經營所得,且涉及其他股東利益,不同意分割股權,僅同意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院判決結果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有權要求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法院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本案中,其他股東明確表示不同意原告成為公司股東,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被告持有的股權。最終判決:被告持有的公司 60% 股權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股權折價款 180 萬元。
律師專業解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男,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對此案進行了解讀。陳胡月律師表示,離婚時公司股權的分割不僅涉及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還涉及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正常經營。因此,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優先考慮公司的人合性,盡量通過股權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
律師提示
陳胡月律師建議,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權的,在離婚時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股權分割方式。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委托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公司股權價值進行評估,然后根據評估結果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折價款。同時,應注意收集公司的財務報表、股東會決議等證據,以便準確計算股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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