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又是彩禮。雖然女孩想退,但是女方父母不愿意退,又卡住了。
近日,媒體報道了河南開封杞縣的一個女孩,2024年經人介紹,與一個小伙子訂婚,之后按照當地的市場行情,男方支付了28.8萬彩禮,加上三金的費用,共計約35萬元。
按照這姑娘的說法,錢是分幾次轉給她的母親和大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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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之后男女雙方相處之后覺得不太合適,于是和平分手。分手后男方想要回彩禮,這姑娘倒是明事理、識大體,認為應該退,不退她自己就“沒法做人了”,奈何她的父母已經橫下心準備耍無賴,就是死活不肯退。
于是這姑娘找到媒體爆料,她當著媒體的面試圖打電話與母親溝通,但顯示的是她的微信已經被母親刪除并拉黑,打不進去。
她對媒體表示,她認為父母應該退,這個錢如果不退,“我以后怎么做人?”但她母親不僅不肯退,而且因為退錢的事和她已經把關系鬧得很僵,她母親反而指責她是“白眼狼”。
這種因為彩禮發生的糾紛這幾年在媒體上出現的頻率非常高,但絕大多數類似的事件中,女方當事人都是沒有聲音的,出面的一般都是女方的父母。無論退與不退,也都是女方父母在和男方博弈,女方極少公開表明自己的立場和態度。
這次河南開封的這個事件中,比其它類似事件中好的一點就在于,女方是明確主張退還彩禮的。而且,因為她要求父母退還彩禮,還和父母關系鬧僵,這也極其少見。
從法律的角度看,國家在彩禮這個問題上的規定已經相當詳細了。就這個事件本身而言,雖然男方支付了彩禮,但因為兩人并未正式結婚,也沒有共同生活過,所以按照相關規定,肯定是需要全額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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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拒絕退還時狡辯說,彩禮是贈予,所以不需要退還。這完全是錯誤的。以前確實有很長時間法律上對彩禮的性質的規定比較模糊,一度在實踐中被認為是贈予,不需要退還,但現在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了,完全不是無償贈與,而是有條件的。
雖然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裁判中現在是高度統一的,即認定彩禮是以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為生效前提的附條件贈與。
而且,彩禮目前的規定中包括了三個部分,大額禮金、三金費用及訂婚禮金,附 “結成婚姻” 的隱性條件,婚約落空、沒領證、領證沒同居,滿足法定情形可以依法返還,這是和普通贈與最核心區別。
在法律上規定了婚姻如果沒有達成的三種情況,即婚約落空、沒領證、領證未同居這三種情況下,都是要退還的。
這和男女戀愛過程中的禮物、小紅包之類的普通贈予是完全不同的性質。也就是說,彩禮是以結成實質性婚姻為附帶條件的,如果沒有結婚,那就是必須要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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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沒有結婚的情況下必須要退還,而且即使結婚了,如果在短時間內離婚,而且沒有孩子,也是需要按照不同的比例退還的。
以這個事情來說,毫無疑問是需要全額退還的。因為男方已經履行了婚約中的義務,即付出彩禮,但婚姻最終沒有達成,而且雙方沒有結婚,也沒有同居,那就是必須要退還的。
在媒體向這個姑娘的母親和姐姐求證時,其母甚至試圖賴賬,否認收到過彩禮,她姐姐又表示錢已經用于日常生活開銷,無法退還。簡單說,就是母親直接賴賬,不承認收過錢,姐姐則是耍無賴,錢花完了,退不了。
但這在法律面前毫無意義。只要男方能夠拿出證據,證明已經全額支付了彩禮,這種賴賬和耍無賴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如果退不了,男方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不過,反過來說,女方父母的這種心態也很奇怪。既然婚姻沒有達成,那么彩禮就應該退。女兒還在,還怕后面收不到彩禮嗎,為什么不愿意退呢?還是想這次不退,下次再收一次呢?
這個事情也給那些在這個問題上是非不分的姑娘們提了個醒,不要輕易讓男方支付彩禮,這個錢并不是給你的,而是給你的父母的,即使他們說會給你,最后也可能只是個說法,而不會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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