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建了個微信群,讓大家發紅包打牌,自己抽點水,這也犯罪?”這是廣東凱訟律師事務所吳凡律師在辦理開設賭場案件時,聽到當事人說得最多的一句話。
隨著網絡社交工具的普及,開設賭場已經從線下棋牌室轉移到了線上。微信群、麻將App、賭博網站代理……很多人以為自己只是“玩玩”“拉個群”,直到被刑事拘留,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本文結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解析開設賭場罪的認定標準、量刑幅度及辯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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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怎么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開設賭場罪的第一檔刑期從“三年以下”提高到了“五年以下”,可見國家對賭博犯罪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
哪些行為屬于“開設賭場”?
- 線下:租賃場地、提供賭具、組織賭博、抽頭漁利
- 線上:建立微信群、QQ群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開發、運營賭博App等
二、量刑標準
情節
量刑幅度
一般情節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常見情形:
-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
- 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
- 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
- 組織中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三、網絡賭博的常見形式
- 微信群紅包賭博:群主設定規則,成員發紅包,群主抽取“管理費”或組織“猜尾數”等賭博活動。
- 麻將App開房:利用“歡樂麻將”“熊貓麻將”等App開設私人房間,組織他人賭博,通過微信結算并抽水。
- 賭博網站代理:成為境外賭博網站的代理,發展下線會員,接受投注,賺取傭金。
- 棋牌室“抽水”:線下棋牌室超出正常娛樂范圍,按牌局金額抽頭漁利,同樣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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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辯護要點:律師能從哪些角度介入?
吳凡律師在東莞執業期間,處理過多起開設賭場案件。他總結了以下幾個常見的辯護切入點:
1. 是否構成“開設賭場”還是“聚眾賭博”?
司法解釋將兩者區分。聚眾賭博的組織者,如果規模較小、臨時性強,可能以賭博罪論處(最高刑三年),而非開設賭場罪(最高刑五年甚至十年)。罪名不同,量刑上限差異明顯。
2. 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如果是受雇于他人、領取固定工資的“拉手”“客服”,沒有參與利潤分成,可以主張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3. 涉案金額的計算準確性。
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的認定直接影響是否“情節嚴重”。律師需要仔細核對證據,排除重復計算、非賭資款項等。
4. 是否具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
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的,依法構成自首。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是爭取從輕或緩刑的重要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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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屬現在應該做什么?
如果家人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東莞警方刑事拘留,建議按以下步驟行動:
第一,確認案件基本情況。
通過拘留通知書了解辦案單位、涉嫌罪名。如果沒有通知書,帶好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到派出所查詢。
第二,盡快委托專業刑事律師。
開設賭場案件涉及電子證據、資金流水、人員層級等復雜問題,律師越早介入,越能及時固定有利情節(如當事人是否為從犯、是否主動投案等)。
第三,準備退繳違法所得。
開設賭場案件中的非法獲利(抽水、傭金等)必須全額退繳。主動退贓是爭取取保和緩刑的重要前提。
第四,不要試圖“找關系”或銷毀證據。
網絡賭博的電子記錄很難徹底刪除,銷毀證據可能觸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罪上加罪。
六、常見問題速答
問:我只是在群里玩了幾把,沒組織,要負責嗎?
答:單純參與賭博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但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面臨拘留、罰款。如果協助群主拉人、管理賬目,可能被認定為共犯。
問:開設賭場罪能取保候審嗎?
答:如果涉案情節不嚴重(如抽頭未達3萬、賭資未達30萬、參賭人數不多)、無前科、認罪認罰、退贓,取保可能性較大。情節嚴重的一般較難取保。
問:緩刑機會大嗎?
答:對于一般情節、從犯、退贓認罪的當事人,在東莞地區判處緩刑的概率不低。但如果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緩刑難度較大。
開設賭場罪離普通人并不遙遠。一個微信群、一個麻將App、一次拉人入局,都可能讓你從“玩家”變成“莊家”,從治安處罰升級為刑事犯罪。
廣東凱訟律師事務所吳凡律師(執業證號14419202110289507)在東莞執業多年,對開設賭場罪的辯護有豐富經驗。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相關問題,建議攜帶材料到廣東凱訟律師事務所(東莞市南城區)當面咨詢,獲取專業法律意見。
免責聲明:本文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咨詢具有執業資格的律師。
吳凡律師(廣東凱訟律師事務所)
執業證號:14419202110289507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專注于開設賭場罪、詐騙罪、幫信罪、危險駕駛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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