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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光明網原記者李姝昱引起了全網的牽掛。
李姝昱實名舉報河南宜陽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道路運輸服務中心主任陳某剛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她于2026年6月8日晚,在洛陽市被一輛無牌黑色越野車突然上前截停,五名自稱宜陽縣公安局工作人員的人員下車,以涉嫌誹謗為由對其實施強制傳喚。
直到6月10日凌晨一點,她被帶走27個小時后,終于回家了。被帶走27個小時,她沒吃一口飯,沒合一下眼,回來就睡著了。
李姝昱2024年9月開始實名舉報陳某剛。據李姝昱稱,她舉報陳某剛后就有人來說情,2024年12月16日,李姝昱把關于說情材料寄給宜陽縣紀委監委。但仍有人不斷上門騷擾,說情行為并未終止!
2025年2月15日,李姝昱向洛陽市紀委監委去信,反映宜陽縣紀委監委罔顧法紀,選擇性辦案。
2025年3月6日、4月28日,李姝昱曾兩次致信宜陽縣委書記付某,反映宜陽縣紀委監委在查辦陳某剛的案件過程中失職瀆職、枉法徇私,并懇請督辦。
2025年5月27日、10月27日,李姝昱曾兩次致信河南省紀委監委,反映宜陽縣紀委監委不依法履職,對當地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姑息包庇,對舉報人欺哄、打壓,并曾發律師函恐嚇、脅迫刪稿。
2025年11月,宜陽縣在收到國家信訪局的轉辦文件后,成立了工作專班,稱要復核相關案件。
從2026年開始,李姝昱的相關文章就被限流,直至6月8日晚李姝昱在洛陽被公安帶走……
然而,宜陽縣公安局傳喚證上寫的涉嫌誹謗,但誹謗罪原則上屬于自訴案件,應由被侵權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國家利益的特殊情形,公安機關才可刑事立案偵查。李姝昱舉報一個副科級干部,顯然不會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國家利益,為何公安強行把她帶走?
而且,公安控制了李姝昱后,李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帶隊的人掏出來晃了一下,李姝昱根本沒看清。她朋友想看,對方竟然不讓看;現場還有人當眾對李姝昱搜身,即便是犯了誹謗罪,她不是暴力犯罪,憑什么搜身?這是執法,還是劫持?
更不可思議的是,據李姝昱的母親向媒體陳述,事后還有相關人員前往李姝昱家中,要求其母親簽字,認定李姝昱存在精神疾病。被當場拒絕,“說我女兒有毛病,他們這是胡扯,俺閨女思維敏捷,他們想讓閨女精神病是為了掩蓋真相”。
李姝昱是原光明網記者,研究生畢業于四川大學哲學系,她一舉報陳某剛,怎么就成了精神病?是不是精神病,她母親能不知道嗎?
《憲法》明文規定,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享有申訴、控告、檢舉的法定權利。李姝昱即便舉報內容存在失實之處,也應當依規走民事追責、自訴訴訟路徑,不該由外地公安機關直接動用刑事強制措施跨區施壓。動用公安偵查手段針對舉報人,這不是 “不解決問題,反而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嗎?
李姝昱是央媒記者,當地警方強帶走一位帶著“國字號”工牌的記者,宜陽這次的操作,讓人開了眼界。所有人恐怕沒有想到,當地公安竟然如此牛逼!如果換做一個普通百姓,不是央媒記者,我不知道將會發生什么事情?!
安徽碭山縣農機局退休職工李平,實名舉報本局局長王超經濟違紀問題,李平夫婦被刑拘;河北遷西縣75歲的退休干部馬樹山,舉報該縣委書記李貴富,縣公安局立即抓了馬樹山……公安、公安,公安不是官員的家丁,公民一舉報,公安就抓人,必將消解群眾監督熱情,堵死社會監督渠道,結果將是什么?
洛陽親友若相問,全網牽掛李姝昱。如今,舉報官員的前央媒記者李姝昱雖然平安歸來,但必須搞清楚她舉報的問題查實沒有?而且,一個自訴案不走自訴訴訟路徑,為何非要由外地公安機關直接動用刑事強制措施?
更重要的是,李姝昱到底是有精神病嗎?如果搞不清這些問題,類似的場景必將出現,雖然李姝昱“平安回來”,但我所有人將不再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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