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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發布之后,黑龍江省的低空經濟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也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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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黑龍江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黑龍江省低空經濟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共8章51條,包含總則、飛行服務、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場景應用、促進措施、安全管理、附則。《條例》提出,促進低空經濟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謀劃、安全第一、創新驅動、因地制宜、應用牽引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指導市級人民政府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需求合理布局、分類建設低空垂直起降設施,引導具備條件的通用機場實施低空飛行適配性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資金支持低空經濟領域基礎設施建設,并應當按照先載貨后載人、先隔離后融合、先遠郊后城區的原則,因地制宜穩妥有序拓展低空應用場景,推動低空飛行在生產作業、低空運輸、公共治理、低空消費等方面應用。
此外,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牽頭推進省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建設,有機銜接低空飛行綜合監管平臺、飛行服務調度等系統,全面安全接入有關部門和屬地運營單位數據。具備條件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建設市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并與省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做好銜接。
以下是《條例》征求意見稿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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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低空經濟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優化低空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定義〕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低空經濟,是指依托低空航空活動帶動相關產業創新和場景應用形成的綜合性經濟形態。
第三條〔發展原則〕促進低空經濟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謀劃、安全第一、創新驅動、因地制宜、應用牽引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省低空經濟發展的統籌領導,制定低空經濟發展規劃,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促進低空經濟發展工作機制,協調解決低空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資源稟賦,因地制宜促進本行政區域內低空經濟產業發展,落實屬地安全責任,加強低空安全監管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具備條件的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制定完善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建立本級工作機制。
第五條〔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低空經濟發展工作,整體謀劃低空基礎設施建設、飛行管理、產業布局、市場培育等并組織實施,擬訂低空經濟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低空裝備生產管理、低空無線電頻率資源管理及無線電監測等工作,統籌推動低空裝備制造、維修、測試等產業發展。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創新平臺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推動提升低空經濟領域科技創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推動低空經濟相關標準化工作,對生產、銷售環節的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培育低空運輸應用場景和需求,協同做好低空空域管理和飛行服務保障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違法飛行行為,協同做好低空安全管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培育低空應急救援場景和需求,協調建立低空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制度,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指導有關單位制定應急預案。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加強低空氣象監測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將低空飛行氣象服務納入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服務體系,為低空飛行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地方金融管理、體育、統計、林業和草原、數據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分工,開展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在省級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低空經濟發展的宣傳引導,普及低空經濟相關知識,開展低空安全宣傳教育,為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第七條〔社會參與〕低空經濟領域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搭建政府、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各方之間橋梁紐帶的積極作用,引導行業依法開展低空經濟活動。
第二章 飛行服務
第八條〔協同機制〕省人民政府應當與地區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地區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建立低空空域軍地民協同管理機制,綜合協調全省低空空域協同管理工作,健全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
第九條〔空域管理〕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低空經濟發展需求,依托低空空域軍地民協同管理機制,積極推動在本行政區域內分類劃設適飛空域和管制空域,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具體范圍。
第十條〔航路航線劃設〕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空域使用情況和低空應用場景發展需求為牽引,積極推動在本行政區域內科學劃設低空公共航路、航線、作業空域,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飛行活動申請〕除依法無需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的情形以外,組織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經批準后方可飛行。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統籌謀劃〕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地區的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軍事機關及本級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氣象、通信管理等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需求,統籌布局全省低空基礎設施。
第十三條〔建設運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動本行政區域內低空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低空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管。
低空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國家低空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執行,定期對低空基礎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升級改造,保障低空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第十四條〔起降設施〕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指導市級人民政府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需求合理布局、分類建設低空垂直起降設施,引導具備條件的通用機場實施低空飛行適配性改造。
第十五條〔服務保障設施〕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指導具備條件的市級人民政府沿低空公共航路按需建設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飛行管理服務保障設施。
第十六條〔智能網聯系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牽頭推進省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建設,有機銜接低空飛行綜合監管平臺、飛行服務調度等系統,全面安全接入有關部門和屬地運營單位數據。
具備條件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建設市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并與省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做好銜接。
第十七條〔社會資本參與〕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依法參與低空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探索形成商業可持續的發展模式。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產業規劃〕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總體水平和資源稟賦,圍繞低空經濟核心產業,明確發展方向、重點領域和空間布局,促進產業發展。
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產業基礎和特點優勢,因地制宜有序推動低空經濟重大項目建設和重點產業培育,推進低空產業差異化、特色化發展。
第十九條〔產業集群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低空經濟全產業鏈發展,引進、培育、壯大鏈主企業、上中下游核心企業,推動低空領域研發設計、生產制造、試飛試驗、適航審定、檢驗維修、服務保障、場景運營等產業集聚,培育壯大產業集群。
第二十條〔核心技術攻關〕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聚焦低空經濟領域飛行器設計、智能導航、航空材料、寒地應用等方面關鍵技術需求,開展核心技術攻關。
第二十一條〔創新平臺建設〕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經濟領域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建設,提升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能力。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參與有關平臺建設。
第二十二條〔科技成果轉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供給與企業發展需求多渠道對接,支持企業通過科技成果轉讓、技術入股等方式承接科技成果,謀劃生成產業項目,加快低空經濟領域科技成果就地轉化和產業化。
第二十三條〔低空裝備產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發展壯大低空裝備制造及相關生產性服務業,圍繞重載無人直升機、大型固定翼無人駕駛航空器、傾轉旋翼航空器和特色寒地無人駕駛航空器等低空裝備,提升企業整機制造、系統與零部件制造及維修能力,推進低空裝備產業與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
第二十四條〔企業梯度培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加強優質低空裝備制造業企業梯度培育,培育壯大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打造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支持企業加快應用先進技術,加快數字化、綠色化轉型,創建智能工廠、綠色工廠。
第五章 場景應用
第二十五條〔場景培育路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先載貨后載人、先隔離后融合、先遠郊后城區的原則,因地制宜穩妥有序拓展低空應用場景,推動低空飛行在生產作業、低空運輸、公共治理、低空消費等方面應用。
第二十六條〔農林作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低空航空器在病蟲害防治、農情災情監測、播種施肥、農產品搬運等方面的應用和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部門應當推動低空航空器在重要生態區域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資源管護、林區低空物流及監控等作業。
第二十七條〔巡檢測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航空器在路網、水網、電網、管網等基礎設施巡檢領域應用,積極推廣低空測繪勘探應用。
第二十八條〔低空物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結合物流園區、快遞分撥中心等布局,推進低空航空器在貨物運輸、電商快遞末端服務、高值物品直達配送等物流場景的應用,加快構建低空物流體系。
第二十九條〔低空交通出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穩步發展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安全出行服務。
第三十條〔城市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氣象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航空器在城市管理、交通巡查、大型活動監控、突發事件監測、環境監測、氣象監測等領域的應用,擴大城市治理應用范圍。
第三十一條〔應急救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加快建設低空應急救援體系,著力構建有人、無人駕駛航空器協同的航空應急救援模式,提升低空防滅火、應急通信、險情災情偵察監測、力量物資投送、救援處置、礦山安全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能力。
第三十二條〔醫療救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合理布局建設標準化航空醫療救援起降點,推動低空航空器在偏遠地區急危重癥患者轉運、突發事件現場救援及器官、血液、特種藥品快速轉運等航空醫療服務領域應用。
第三十三條〔低空旅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發揮當地旅游資源優勢,支持旅游景區穩妥打造低空旅游產品。
第三十四條〔航空運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部門應當結合地方基礎條件和實際需求,推動航空飛行營地建設,組織低空體育賽事和活動。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五條〔資金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資金支持低空經濟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重點企業引進和培育、產業項目建設、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應用場景拓展等。
第三十六條〔金融支持〕有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落實好金融支持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加大對低空經濟領域企業和項目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七條〔用地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空基礎設施、低空裝備制造等重點項目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優化空間資源配置,保障用地需求。
第三十八條〔數據利用〕省人民政府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低空數據開發利用,推動低空數據安全高效流通,促進低空數據要素市場化。
第三十九條〔統計監測〕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建立低空經濟產業統計監測體系,開展低空經濟產業規模測算和監測分析。
第四十條〔保險保障〕鼓勵支持保險機構提高保險保障專業能力,針對不同保險需求開發新產品,在生產作業、低空運輸、公共治理、低空消費、檢驗檢測、試飛風險等方面提供保險保障。
第四十一條〔人才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省人才振興政策措施,加大低空經濟人才引進力度。對低空經濟核心產業領域的高端人才和骨干人才,在居住、就業、醫療等方面提供便利。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低空經濟相關學科建設,支持有條件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設置低空經濟相關專業,提升低空經濟人才培養供給能力。
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低空經濟組織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糾紛應對指導機制,嚴格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行為保全等制度,保護低空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原始創新。
第四十三條〔標準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經濟相關標準化工作,支持龍頭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聚焦低空農業應用、寒地應用等優勢領域,依法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鼓勵制定高于國家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低空經濟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四十四條〔國際合作〕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深化低空經濟產業國際合作,推動寒地專用低空裝備、低空應用解決方案等高附加值產品出口,支持我省低空經濟相關企業參加全球綜合性、專業性展會。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安全治理〕低空應用各領域主管部門須切實扛起安全監管責任,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強化監管和執法力度,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
第四十六條〔違法飛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提升無人駕駛航空器防控和安全管理能力,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應急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空安全應急管理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領域低空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第四十八條〔生產安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為所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實名登記和激活、運行識別等關鍵功能。
第四十九條〔責任主體〕組織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五十條〔數據安全〕組織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對數據的安全管理,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數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黑龍江省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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