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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政協原常委、教科衛體委員會原副主任武繼彪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武繼彪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查扣在案的武繼彪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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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24年12月,被告人武繼彪利用擔任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局長,山東中醫藥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山東中醫藥大學黨委書記,山東省政協常委、教科衛體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藥品采購、職稱評聘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3159.14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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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武繼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大部分犯罪所得及孳息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武繼彪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武繼彪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來源|山東高法
編輯|陳康
復審|陳吉康
終審|王樹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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