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6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遺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某拍賣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倒賣文物案。該案涉及二級文物戰國“四山紋鏡”,三級文物漢代“四乳四神紋鏡”、漢代“規矩鏡”、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鏡”、元代“寶相花鏡”等多個時期青銅鏡。
據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介紹,該案由檢察機關監督立案,系以拍賣公司合法身份作掩護實施的倒賣文物犯罪案件,具有典型意義。檢察機關依法認定某拍賣公司為單位犯罪,同時推動相關部門依法吊銷企業文物拍賣許可證,系全國首例,對從嚴懲治文物犯罪,促進拍賣企業依法經營起到積極作用。
青銅鏡是古代社會文化與藝術的結晶,見證著中華文明的傳承與演變。該案中,戰國“四山紋鏡”是楚式銅鏡典型代表,是研究戰國時期社會生活、手工業技術、金屬資源流通和楚文化的重要實物。
2023年11月,檢察機關在辦理一起倒賣文物案時,發現涉案人員曾將一枚私下購買的唐代銅鏡交李某某通過某拍賣公司進行拍賣。經查,該銅鏡為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鏡”,系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三級文物,李某某明知該銅鏡來源非法,仍偽造文物報審材料,騙取文物拍賣許可后通過該拍賣公司進行拍賣。檢察機關認為,即便拍賣公司具有文物拍賣資質,但是明知文物來源非法仍進行拍賣,也涉嫌倒賣文物罪。同年11月25日,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次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查,2018年至2020年,某拍賣公司共舉辦7次拍賣會,展出拍品2000余件,部分拍品沒有合法來源。針對該案涉案文物數量大、流向復雜、甄別任務重、證據收集固定難度大、犯罪手段隱蔽性強、犯罪形式特殊的特點,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圍繞文物來源合法性、報審材料真實性、嫌疑人主觀故意、文物追回保護等方面進行調查取證,為區分合法拍賣和非法倒賣以及準確認定被倒賣文物數量打下基礎。
根據刑法規定,公司構成倒賣文物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倒賣文物罪定罪處罰。該拍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2名股東,為達到以合法拍賣形式掩蓋倒賣文物非法牟利的目的,在公司組織的文物拍賣過程中,明知部分被征集文物來源非法,仍然指使員工戶某某填錄虛假報批手續,騙取文物拍賣許可,將非法收益全部歸入公司賬戶,并以分紅或工資形式分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
2024年9月17日,河南省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以某拍賣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涉嫌倒賣文物罪提起公訴。2025年4月3日,法院以倒賣文物罪判處某拍賣公司罰金15萬元;判處李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7.5萬元至2萬元不等。判決已生效。
利用拍賣公司合法身份倒賣文物犯罪手段隱蔽、社會危害性大,為消除拍賣公司再犯可能性,檢察機關主動與文物行政部門座談會商,推動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對該拍賣公司作出吊銷文物拍賣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據介紹,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是厘清合法拍賣與借拍賣名義倒賣文物犯罪界限,依法準確界定罪與非罪。以合法拍賣形式掩蓋非法倒賣文物行為,構成倒賣文物罪。檢察機關在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職能中要加強實質性審查,查明文物傳承是否有序、來源是否合法、被告人主觀是否明知,準確界定合法拍賣與非法倒賣,依法打擊以合法拍賣名義倒賣文物行為;二是依法懲治單位犯罪,協同行政機關加強源頭防控,全力守護文物安全。檢察機關在辦理以合法拍賣形式倒賣文物犯罪案件時,應當實質性審查倒賣行為是否由單位決定、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違法所得是否歸單位所有或分配給單位成員,對于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認定單位犯罪,同時推動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吊銷涉案企業文物拍賣許可證。
來源:檢察日報社
全媒體記者:閆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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