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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沙”被注冊為商標后,其他店鋪還能使用這一名稱嗎?當具有地域文化屬性的傳統小吃“下沙燒賣”進入商業經營領域,商標專有權與公共資源之間的邊界,應當如何劃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對一起涉“下沙燒賣”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判決,認定“下沙燒賣”作為具有地域性、公共屬性的非遺名稱,相關主體的使用屬于對地名的正當使用,在不易造成混淆的情況下不構成侵權,進一步明確商標專有權依法受到保護,但不能據此排他性占有具有公共屬性的文化資源。
“下沙燒賣”
引發“獨家使用”之爭
“下沙燒賣”作為浦東地區具有數百年歷史的傳統小吃,源于明代,因“邊燒邊賣”而得名。經過長期發展,該技藝已被認證為市區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告之一系“下沙燒賣”制作技藝的代表性傳承人,也是“下沙”文字及圖文商標的權利人,另一原告下沙燒賣公司經授權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并開展相關經營。
隨著這一小吃知名度提升,市場上出現多家售賣“下沙燒賣”的店鋪,兩原告將兩家餐飲店起訴至法院,認為兩被告在店鋪招牌、商品包裝及對外宣傳中使用“下沙老街灌湯燒賣”“下沙燒賣”及燒賣圖樣,侵害了自身商標權,并存在擅自使用自身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裝潢、企業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70余萬元,同時賠禮道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兩被告則辯稱,“下沙燒賣制作技藝”是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下沙”系浦東一處地名,店鋪對“下沙”地理名稱的使用系正當使用,不構成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并且“下沙燒賣”作為地方傳統小吃名稱,具有公共屬性,不應被個體壟斷。
商標專有權不能
排他占有公共資源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下沙燒賣制作技藝”屬于市區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應得到保護、傳承和發展。涉案“下沙”系列商標屬于地名商標,具有公共屬性,顯著性較弱,對其商標權的保護應受到一定的限制。
具體而言,從使用目的看,兩被告在店鋪招牌、商品包裝上的“下沙老街灌湯燒賣”中使用“下沙”,意在強調產地來源,而非為了表明產品及餐飲服務品牌是“下沙”,屬于善意使用;從使用方式看,兩被告對“下沙”的使用僅是對地名必要的描述,且未突出使用;從使用后果看,兩被告在商品包裝及店內價目表上的顯著位置標注了得到授權使用的“鶴華亭”商標,且標注了產地,燒賣作為下沙區域特色食品,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不會產生被訴侵權商品或服務系來源于兩原告的混淆和誤認。綜上,兩被告的被訴行為系對“下沙”地名的描述性的正當使用,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同時,“下沙燒賣”并非兩原告專屬的商品名稱,經比對原告與兩被告的店鋪招牌及產品包裝盒的裝潢,二者在顏色、圖形、文字等方面均不相同,在案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原告對“下沙燒賣”作為其企業簡稱持續使用并廣泛宣傳,且兩被告使用“傳承百年工藝”“非遺”“基地”“湯汁”“筍”“肉”等表述,并不足以引人誤認為兩被告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亦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故被告的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兩原告的全部訴請。兩原告提起上訴后撤回,二審法院裁定準許,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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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瀟
浦東法院
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
非物質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歷史記憶與文化基因,是具有公共屬性的重要文化資源。涉非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本質上是經營主體圍繞商標專有權與公共文化資源利用之間的利益博弈。本案判決未止步于個案侵權認定,而是在權利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作出平衡:一方面,依法確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在核準范圍內規范使用并維護權利;另一方面,強調商標權行使不得突破合理邊界,尤其對于具有地域指向和公共認知基礎的非遺名稱,應防止被個別主體排他性占有。非遺名稱具有社會共享屬性,代表性傳承人在推動技藝傳承、品牌發展的同時,應妥善處理“專有權利”與“公共資源”的關系。本案裁判也進一步厘清了地名類非遺標識的使用規則,引導市場主體在尊重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開展差異化、規范化經營,既激發品牌活力,又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現可持續傳承與發展。
線索提供丨知產庭 鄧海婷
本文作者丨王瀟
責任編輯丨曹赟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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