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約定,清遠恒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恒立公司”)收購清遠潤捷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潤捷科技”)100%股權,收購目的是潤捷科技名下一塊工業用地。但后期因轉讓方延期轉讓股權,雙方進而對簿公堂。
然而,在該宗看似普通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卻因原告潤捷科技原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親屬關系、訴訟程序中的一些特殊情況等,正演變為一樁拷問基層司法程序規范與司法公信力的公共事件,被告方據此申請法官回避及案件提級管轄。律師界人士指出,此番股權糾紛映照出部分民營企業在面對復雜政商關系時,對司法能否成為最后一道公正防線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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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4500萬“賣地”到965萬訴訟紛爭
2024年6月,潤捷科技及其原法定代表人陳東亮與恒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楊帆簽訂《“清遠市石角鎮工業地塊”項目股權投資及股權轉讓協議》。協議核心內容是,陳東亮將其持有的潤捷科技100%股權,作價4500萬元轉讓給恒立公司。
根據陳東亮于2026年3月31日向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遞交的《民事起訴狀》顯示,交易涉及一塊工業用地。雙方約定價款按“75萬元/畝”計算,因地塊規劃內涉及一條14米道路需退讓,分攤后計價面積按60畝計。支付方式為分期,最后一筆1400萬元尾款,約定在“第二階段股權工商變更手續完成后30日內”支付。據陳東亮主張,相關股權變更已于2026年2月3日完成,恒立公司應在2026年3月6日前支付剩余的800萬元尾款。
矛盾在履行后期爆發。陳東亮認為:2025年12月,因政府取消了原14米道路退讓規劃,股權變更完成后,恒立公司不僅未支付800萬元尾款,還“強行占有”了本應分攤扣除的2.0797畝土地,并拒絕付款或退地。
陳東亮訴請法院判令恒立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尾款、土地占用費、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合計965.98萬元。但本案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與眾不同的是,被告人名單中包括廣州恒昇佳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恒昇佳業公司”)、廣東恒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恒匯公司”)兩家非合同主體,以及股權轉讓合同的目標公司潤捷科技。資料顯示,三家公司分別為目標公司、恒立公司的唯一股東,以及恒匯公司的唯一股東。
股權司法官司或涉及“關系案”?
資料顯示,涉及工業地塊位于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總計占地2.0797畝的道路將原本的一整片工業用地分割開來。在收到起訴材料及財產保全裁定后,恒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發起了一場針對審理程序本身的“反擊”。其質疑直指核心司法環節:
首先,訴訟主體與財產保全的“任意性”。恒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質疑,為何將恒昇佳業公司、恒匯公司、潤捷科技列為共同被告,并采取保全措施。他們認為,該紛爭是陳東亮與恒立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應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恒昇佳業公司作為目標公司,在此交易中是標的物載體,而非合同義務方;恒匯公司、潤捷科技作為上層股東,是獨立的法人主體。
陳東亮將四家公司全部列為被告并申請財產保全,是濫用訴權、擴大打擊面。更令恒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不滿的是,對此保全異議,承辦法官“以不進行實質審查為由將錯誤延續”。
其次,是否存在“關系案”干擾成為核心質疑。恒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指出,“原告陳東亮哥哥系清城區副區長陳某某”,并在提交的回避申請理由中直言:“被告有理由懷疑因原告的區領導關系導致(獨任審判等不當做法)此案目前程序上對原告有利路面”。
此番質疑或將一樁經濟糾紛置入了敏感的“政商關系”。那么,該說法是否屬實?筆者拿到的多份資料顯示,陳東亮在多個場合公開表示,其與石角鎮時任黨委書記、清城區副區長陳某某是“兄弟關系”。
對此,恒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進一步質疑“獨任審判”的合法性,并提出程序性權利主張。
讓市場主體在訴訟中感受得到公平正義
“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里沒有涉及該道路,約定的是整片工業用地。”恒立公司及關聯公司表示,公司規劃在此投資5億元,將公司在多地的產業聚集此地,并按照上市公司的標準要求進行規范。
法律界人士對此認為,毫無疑問,這起股權糾紛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當前優化營商環境中的一個深層痛點。他們表示,民營企業家對法治環境的信心,不僅來自于最終的判決結果是否有利,更來源于在訴訟過程中是否感受到一視同仁的對待和嚴謹規范的程序的保障。
對于恒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一方而言,其面對或是一種可能存在的、由“地方關系”所引致的不公“預設”。清城區人民法院將如何回應上述質疑?本案的最終走向,有待司法機構的裁斷。然而,在法律界看來,此番股權糾紛案件的爭議本身,清晰地表明在經濟活動中,尤其是涉及重大利益時,市場主體對司法程序的透明、規范與中立,抱有極高的期待和敏感度。
當然,法院必然能對此作出經得起法律與時間檢驗的回應,讓市場主體能在訴訟中“看得見”、也感受得到公平正義。這,或許是本案帶給市場主體的最大啟示。
來源:透市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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