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大口”與“凌麒麟大口”這兩個像孿生兄弟的商標,其背后的持有人和企業打起了官司。
誕生于2017年云南保山的麒麟大口茶,目前全國已經開出200余家門店,其注冊持有“麒麟大口”的30類商標,使用于咖啡飲料、茶飲料等飲品。
而云南宇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宇辰餐飲”)注冊持有“凌麒麟大口”的32類商標,并授權加盟商文某蓮使用其名稱等,制作檸檬水等與其注冊商標相對應的商品。
2024年,麒麟大口茶飲料創始人林森將宇辰餐飲及其加盟商文某蓮告上法庭,訴兩被告在線上平臺銷售使用的“麒麟大口茶”字樣構成商標侵權。
在文某蓮堅稱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2024年6月25日,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的一紙民事調解書,讓麒麟大口茶與文某蓮達成了協議:兩被告不再使用“麒麟大口”字樣相似或相同的標識、名稱等,停止侵權行為和混淆行為。
后經鑒定查實,文某蓮參加的訴訟調解系被冒名,其簽字筆跡并非本人。
2026年1月19日,官渡區法院裁定稱,該院院長發現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決定再審,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2月10日,原告麒麟大口茶撤訴,法院準許撤訴,并撤銷了之前的錯誤調解書。
然而,事件并沒有因原告撤訴、法院撤銷原調解書而劃上句號。2025年9月19日,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麒麟大口茶方面的舉報,經過執法檢查,認定文某蓮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作出行政處罰:一、沒收凌麒麟大口茶杯套60個,凌麒麟大口茶紙杯45個;二、處違法經營額1.5倍的罰款131139.78元,上繳國庫。值得一提的是,官渡區法院的錯誤調解書也是處罰的依據之一。
文某蓮不服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2026年5月14日,五華區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目前,文某蓮已提起上訴。
“孿生”商標各自注冊成功
網紅茶飲麒麟大口茶于2017年3月在云南省保山市五洲廣場開張,后走紅昆明。
資料顯示,2021年8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準了林森注冊“麒麟大口”商標,商標有效期至2031年8月20日。商標注冊號是第52227267號,核定使用于第30類“咖啡飲料;茶;茶飲料;蜂蜜”等商品上。
與此同時,宇辰餐飲于2022年5月7日取得了“凌麒麟大口”的商標注冊,商標有效期至2032年5月6日。商標注冊號是60437634號,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是第32類。第32類包括啤酒、果汁、氣泡水、檸檬水、蔬菜汁(飲料)、無酒精飲料、植物飲料、制飲料用糖漿、無酒精果汁、檸檬蘇打水(截止)。
據文某蓮方面稱,她經營的商品只有一個產品,名字叫“凌麒麟大口茶”,實際就是含糖檸檬水,是對應在32類商標下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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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蓮使用的店面宣傳語
值得一提的是,宇辰餐飲于2022年5月3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凌麒麟大口”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于第30類“咖啡;茶;茶飲料;加奶的茶飲料;以茶為主的飲料”等商品上。“麒麟大口”商標持有人林森在異議期內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3年4月13日第1835期商標公告中因異議無效,對“凌麒麟大口”商標作出“無效公告”,于2023年9月4日作出第64964995號“凌麒麟大口”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2023)商標異字第0000099980號)。
宇辰餐飲取得第32類商標注冊后,授權文某蓮在協議期內使用“凌麒麟大口茶”的招牌與名稱經營飲品店。雙方的項目品牌合作協議顯示,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
工商資料顯示,成立于2020年5月的宇辰餐飲,于2024年8月28日注銷。該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間申請注冊“凌麒麟大口”、“凌麒麟大口茶”12個商標,其中4個成功注冊,2個異議中,5個商標無效,1個商標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2023年至2024年申請成功注冊“凌麒麟”、“檸攝氏度℃”7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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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麒麟大口茶官方網站首頁。凌麒麟官網截圖
工商資料顯示,2023年5月24日,凌麒麟品牌管理(云南)有限公司成立,官方網站資料顯示,其持有凌麒麟大口茶品牌,官網背景是一杯“郁麒麟大口茶”,產品包括糯香檸檬茶等。2024年5月29日,該公司被“麒麟大口”商標持有人林森以侵害商標為由告上法庭,該案在安寧市法院一審開庭;2026年5月28日,該公司及其股東黃某被安寧市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85000元。
法院作出錯誤調解書,原告申請撤訴
因涉嫌商標侵權,“麒麟大口”商標的持有人林森向法院提起訴訟,宇辰餐飲和文某蓮同時被列入被告。
2024年6月25日,昆明市官渡區法院經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一、兩被告承認其在美團、抖音、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等線上平臺、線下銷售帶有“麒麟大口茶”字樣的茶飲料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第52227267號“麒麟大口”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林森第52227267號“麒麟大口”注冊商標的行為,并于2024年7月31日前在抖音平臺、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網站等互聯網平臺上刪除與原告林森第52227267號“麒麟大口”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宣傳圖片、標識等,停止侵權行為和混淆行為;
三、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二個月內,兩被告承諾停止在其門店及其授權經銷商或相關線下的所有門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侵權行為及混淆行為:停止使用帶有與“麒麟大口”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的飲料容器、杯套、杯蓋、吸管、吸管套、打包袋等商品外包裝容器;停止在門頭廣告、門店招牌、店內裝飾裝潢、廣告宣傳、展覽、商品交易文書、宣傳文案、標識等相關宣傳行為、宣傳活動中使用與“麒麟大口”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四、若兩被告按照約定期限及約定方式履行完畢前述第二、三款義務,則該案就此了結,原告林森不再以案涉商標向兩被告主張商標侵權。若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仍未履行完畢前述第二、三款義務,則原告林森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兩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一萬元并承擔雙倍懲罰性賠償(人民幣兩萬元整)。
然而,這是一份錯誤的調解書。
文某蓮方面向澎湃新聞堅稱,在她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法院主持了調解,系被冒名參加訴訟。
據昆明錦康司法鑒定中心的一份鑒定意見書顯示,宇辰餐飲和文某蓮委托鑒定的文某蓮簽字字跡,并非出自文某蓮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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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蓮聲稱在不知情、未到庭的情況下,法院主持了調解,并簽字,但經鑒定,筆跡系偽造。
2026年1月29日,官渡區法院的民事裁定稱,該法院院長發現已生效的前述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審委會決定再審該案,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
2月9日,“麒麟大口”商標持有人林森向法院申請撤訴。官渡區法院的裁定書顯示,法院撤銷原作出的民事調解書,準許林森撤訴。
關于商標侵權糾紛和撤訴案件,2026年6月11日,澎湃新聞向麒麟大口茶方面求證時,對方相關負責人承認有商標侵權方面的糾紛案件,但未作出進一步回應,截至發稿時未獲有效回復。
市監局認定“凌麒麟大口茶”門店涉嫌侵權
2025年4月3日,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了麒麟大口茶飲料創始人林森代理律師的投訴書,后又舉報,請求對文某蓮經營的五華區一諾飲品店現場監督檢查,該店涉嫌商標侵權行為。
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材料顯示,執法人員于4月9日對該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門頭招牌、茶飲料包裝杯套、店鋪內墻上,線上店鋪名稱均寫有“凌麒麟大口茶”,其中“凌”字較小,位于左上方位置,將“麒麟大口”字樣作為商標突出使用,并以此名義銷售茶飲料,招牌與杯套文字與注冊商標“麒麟大口”商標文字近似,容易導致混淆,涉嫌侵犯“麒麟大口”注冊商標專用權。2025年5月9日,該局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3日立案調查。但前后過程,文某蓮拒不配合。
2025年7月2日,該局到現場再次檢查發現,文某蓮仍未改正侵犯“麒麟大口”注冊商標違法行為,現場向當事人出具《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五市監強制(2025〕183號),對其制售的“凌麒麟大口茶”飲料包裝杯套采取扣押措施,現場扣押凌麒麟大口茶杯套60個,凌麒麟大口茶紙杯4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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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麒麟大口茶包裝。
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文某蓮在未取得“麒麟大口”商標注冊人授權使用的情況—下在線上線下店鋪名稱、門頭招牌、茶飲料包裝杯套、店鋪內墻上均使用“凌麒麟大口茶”,其中“凌”字較小,位于左上方位置,將“麒麟大口”字樣作為商標突出使用,并以此名義銷售茶飲料,招牌與杯套文字與注冊商標“麒麟大口”商標文字近似,容易導致混淆。涉嫌侵犯“麒麟大口”注冊商標專用權。因當事人拒絕提供銷售記錄,故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麒麟大口”違法經營中的實際經營額認定為從該局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整改到期日的2025年5月20日起算,截止網售平臺回函提取的違法經營額,共計87426.52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有關規定,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2025年9月19日,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文某蓮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作出處罰:一、沒收凌麒麟大口茶杯套60個,凌麒麟大口茶紙杯45個;二、處違法經營額1.5倍的罰款131139.78元,上繳國庫。
其中,上述法院發現錯誤、后被撤銷的民事調解書,作為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之一。
文某蓮不服該行政處罰,向五華區政府提起了行政復議。2025年11月28日五華區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顯示,維持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
文某蓮不服該《行政復議決定書》,向五華區法院提起訴訟,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五華區政府被告上法庭,訴請撤銷該行政處罰。2026年5月14日,五華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文某蓮的全部訴訟請求。
目前,文某蓮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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