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華2017年和妻子湊了200萬,在江蘇南京買了一套二手房,
當時原房主陳德明開價比市場價便宜了20多萬,說是“急用錢”,
夫妻倆覺得撿了個大便宜,高高興興辦了過戶、搬了新家。
這一住就是7年。
期間,家里偶爾發生一些怪事——深夜能聽到樓下傳來輕微的腳步聲,垃圾桶里多出一些不是自己家丟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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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華以為是老鼠,或者保潔阿姨搞錯了,沒往心里去。
直到有一天,女兒半夜發高燒,李建華去車庫取車時,聽到地下傳來一陣咳嗽聲,
他循著聲音找過去,推開廚房角落一塊顏色略深的活動地板——下面竟然是一個黑黢黢的地下室!
手電筒一照,地上擺著床鋪、日用品、罐頭食品,一個頭發花白的老人正坐在那里——正是原房主陳德明。
李建華當場懵了:“你怎么住在我家地下室?”
陳德明一臉淡定:“你家?小伙子,這里是我家。我賣的是樓上的房子,地下室可沒賣。”
這話乍一聽像是強詞奪理,但陳德明確實拿出了證據——當年開發商把地下室作為獨立產權出售,
他花了20萬單獨買下地下室,和樓上的房子是分開的產權證。
李建華傻眼了。自己200萬買來的房子,住了7年,竟然還有一個“別人的空間”在自己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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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會覺得:這老頭是不是耍賴?但了解了他背后的故事,又讓人心情復雜。
陳德明之所以急著低價賣掉房子,是因為女兒得了病,急需錢做骨髓移植,
房子賣了,錢花了,可女兒還是沒能救回來,
失去女兒的他,沒地方可去,又舍不得離開這個充滿女兒童年回憶的地方,
就住進了地下室,靠打零工維持生活。
他住在地下室的這些年,用水用電還按市價給李建華家錢,
他每天深居簡出,盡量避免被發現,
他唯一的“娛樂”,就是在地下室里做點木雕打發時間。
一個失去女兒的父親,一個失去了家的老人——這是他的悲劇。但問題是,他的悲劇,不該由毫不知情的買房人來承擔。
雙方爭執不下,最終鬧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看了看合同,發現合同里根本沒提地下室的事,駁回了李建華的訴求,
李建華不服,上訴到二審。二審法院的法官提出了不一樣的觀點,
法院查明,這個地下室其實是由小區自行車庫改造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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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設計性質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不屬于可以獨立處置的產權空間。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轉讓住宅時,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應當一并轉讓,
也就是說,房子賣了,附屬于房子的地下室也應該跟著一起走,
更何況,陳德明在涉案小區已經沒有其他房產了,他不再具備對該共有部分的使用資格,
最終,二審法院改判:地下室歸李建華所有,陳德明限期搬離。
這個案子在網上傳開后,網友吵翻了。
有人說原房主太不厚道,隱瞞地下室信息,住了7年才被發現,這不是欺負老實人嗎?
也有人說原房主挺可憐的,失去女兒又沒了家,住地下室也是沒辦法。
但從法律角度看,這事兒其實很清楚:房子賣了,附屬于房子的設施就應該一起交付,
即便合同里沒寫,地下室作為房屋的附屬部分,也得跟著走,
原房主那句“我賣的是房子,沒賣地下室”,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這件事給所有買房的人提了個醒:買房時別光看合同,最好把房子的里里外外都檢查一遍,
簽約之前,把所有附屬設施——包括地下室、車位、儲物間等——的歸屬都寫進合同里,
白紙黑字寫清楚,免得日后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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