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為人師表!”遼寧沈陽,一名已婚男教師在職業技術學校任教一年多,期間因深夜與未成年女學生微信聊天內容曖昧、引導早戀傾向,被學校約談警告,第二天他以工作影響家庭為由離職,隨后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勞動關系、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經濟補償等共計3萬余元,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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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龍32歲,家住沈陽市和平區,2020年10月12日,他入職沈陽某職業技術學校擔任兼職科任教師,在此之前,他還有一份正式工作——某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員工。
兼職期間,李龍的工資按照“基本工資2000元加課時費”的方式計算,學校和他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只是口頭約定了工作內容和報酬,這種模式一直持續了一年多。
2021年10月31日,李龍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他自稱,從2021年11月1日起,他就正式轉為沈陽某職業技術學校的全職教師了。
他曾與學校分管教學的副校長溝通簽訂正式合同的事宜,但對方只是說予以考慮,之后就再也沒有下文,而真正讓事情急轉直下的,是一段不該發生的師生聊天。
2022年3月,學校突然接到學生反饋——李龍在夜間、工作及非工作時間,頻繁與一名未成年女學生李欣格(化名)進行微信聊天。
聊天內容遠遠超出了正常的師生溝通范疇,帶有明顯的引導未成年人早戀傾向,甚至出現了“污言穢語”,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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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震驚的是,李龍不僅在微信上言語曖昧,還曾引導學生退學,這些行為被學生截圖保存并向學校舉報,學校高度重視此事,由兩位校領導對李龍進行了正式約談。
考慮到保護未成年學生的隱私、降低學校名譽損失以及維護李龍本人的聲譽,學校選擇了內部警告處理,并沒有對外公開。
然而,約談后的第二天——2022年3月19日,李龍就以“在校工作影響家庭和睦”為由離開學校,并隨后提出離職。
2022年6月28日,李龍向學校發出了《被迫離職通知書》,聲稱是因為學校“未繳納社會保險、未簽訂勞動合同”才被迫離職,7月4日,他又發出了第二次通知。
2022年7月26日,李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未繳納社保的補償、離職經濟補償金、社保損失以及少發的工資,共計3萬余元。
仲裁委員會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隨后,李龍將學校告上法庭,法庭上,雙方的對抗非常激烈。
李龍堅稱,自己從2021年11月1日起就已經是學校的正式全職教師,學校一直不給他簽合同、不交社保,還少發工資,嚴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
學校方面則毫不客氣地反擊,李龍自2020年10月12日入職時就是兼職教師,而且他有正式單位某汽車公司,從未向學校提出要建立正式勞動關系。
更關鍵的是,學校當庭披露了李龍與未成年女學生的不當聊天行為,直言他的離職是因為“師德問題”被約談后心虛離開,而非所謂的“被迫離職”。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第一,關于用工性質。
很多勞動者對非全日制用工這個概念比較陌生,容易產生誤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8條至第72條,非全日制用工有幾個重要特點:
可以不簽書面合同(口頭協議即可);可以隨時終止用工,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工資按小時計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15天。
本案中,李龍最初就是以兼職教師的身份入職,工資按基本工資加課時費計算,學校也沒有承諾給他全職待遇,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為非全日制用工。
在這種用工形式下,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隨時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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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關于是否轉為全日制勞動關系。
李龍聲稱自己2021年11月1日后轉為正式教師,但他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學校同意了他的轉正申請——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沒有學校的任命文件。
他與副校長的微信溝通,也只是對方考慮的模糊表態,無法證明學校同意了他的轉正,更不能視為學校同意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
第三,關于工資是否少發。
法院查明,基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質,李龍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他領取的工資低于沈陽市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因此少發工資的主張不成立。
第四,師德問題對勞動爭議有潛在影響。
李龍作為一名教師,深夜與未成年女學生進行帶有引導早戀傾向的聊天,且聊天記錄不堪入目,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學校在接到舉報后進行約談警告,是履行管理職責的正常行為,李龍在約談后第二天就匆匆離職,隨后又以“未簽合同、未交社保”為由起訴學校,這種操作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這也警示所有教育工作者,師德紅線不能觸碰,一旦觸碰,不僅可能丟掉工作,還會在后續的法律維權中處于不利地位。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李龍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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