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危言聳聽,在大街上聚眾持械致人重傷重殘的涉惡犯僅被判刑一年,也不是網絡謠言,因為刑事錯判的案號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驗。本案的焦點是,天津高法無鑒定人簽名及資質介紹的輕傷鑒定本依法無效,但卻使受害人蒙冤長達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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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發生一起由雙佳科技公司組織的聚眾毆打討薪人的惡性案件,張復生在勸架時頭部不僅遭到該公司經理李愛民的毆打,后也又遭到該公司員工薛冰峰的持鐵棍猛擊。經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診斷,張復生下頜骨多處粉碎性骨折、9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變形、腦外傷綜合癥。經七位國內頂尖級法醫學專家莊洪勝、張繼森、翟建安、胡志強、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資深司法鑒定人檢查鑒定,張復生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刑法》第234條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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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知為何,天津高法卻于2004年12月24日在未見到張復生本人的情況下,給其出具了一份(2004)高醫鑒字第604號沒有鑒定人李宏捷和陳光明簽名及資質介紹的輕傷鑒定書,且注明是“根據目前的情況”,顯然不是最終結果。《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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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沒有鑒定人簽名和資質介紹的鑒定依法無效,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該鑒定卻成為了天津市寶坻區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和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裁判作為重罪輕判的定案依據,僅使涉惡犯獲刑一年,主犯李愛民和組織者楊會杰則被以“另案處理”為名保護起來,且至今也未受到刑責和民責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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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后寶坻法院(2007)寶民重字第3號、(2010)寶民初字第438號、(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天津一中院(2010)一中民四終字第714號等多份民事裁判卻又承認了張復生系重傷傷情,這豈不是全國罕見的同案不同判,到底誰對誰錯?而這一切都根源于無簽名和資質的天津高法(2004)高醫鑒字第604號輕傷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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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案,《北京時間》等多家網站予以過報道,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制文萃報》也曾發表過《受害人為什么不服判決》和《刑事受害人的賠償之痛》兩個整版的咨詢報道。后張復生向天津高法的這份違法鑒定提起了22年的控告,但得到的卻是寶坻法院認為沒有鑒定人簽名和資質介紹并無不當的枉法答復。這豈不是與法律嚴重相悖,執法人員竟如此枉法,難怪有那么多的冤假錯案,有那么多的人赴京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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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我曾于2026年4月17日,給天津高法院長李靜寄去了一封信,要求對該院這份輕傷鑒定作出信息公開申請,但卻不知為何未見答復。今再次給其去信,不僅要求對該院依法應無效的無簽名鑒定作出信息公開答復,同時也要求對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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