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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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1年4月6日,劉某與上海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技術工程師一職。
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公司及客戶端業務所在地;如因公司業務需要,劉某需不定時赴外地出差公干,劉某應自愿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
續簽合同約定:“公司有權根據經營或業務需要合理調整劉某的工作地點或者安排出差,劉某應同意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
《員工手冊》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的;一個月內發生曠工情形累計超過3次的,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系統查閱記錄顯示劉某2021年5月20日查閱確認員工手冊。
2024年11月8日,公司向劉某發出《項目情況變更通知書》,告知平安銀行項目已于當日將劉某釋放,在開展新項目工作前,劉某處于不在生產崗位狀態。
2024年11月21日,公司向劉某通過電子郵件發出《出差通知單》,安排劉某于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前往深圳市羅湖區出差。
出差事由為數字財資項目前端開發崗位支撐。通知明確了行程安排及預定酒店,并載明住宿費用憑發票實報實銷,出差期間薪資待遇以及薪資架構不變。
劉某回復對此提出異議,表示不認可出差,認為自己從未出過差,自己的崗位也沒有出差的必要,公司通知之前未與自己溝通。
劉某還表示住宿費用過低,“標準50元一天實在過于離譜!我不能接受……”
公司回復劉某對出差項目的具體內容及必要性進行了解釋,再次明確出差系短期一個月,要求劉某準時報到。
公司再次明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關于公司有權根據公司經營或業務需要調整員工工作地點或安排出差,要求劉某服從公司安排,再次明確火車票、住宿費均實報實銷。
2024年11月25日至11月27日,公司連續三次向劉某發送《催告到崗通知書》,告知劉某未按公司安排前往深圳項目上班,也未履行正常請假手續。
告知其應根據公司通知前往深圳報到并辦理補假手續,若未報到或辦理公司將按曠工處理,達到嚴重違紀情形的,公司將解除勞動關系。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向劉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員工手冊》規定,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劉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6,000元。仲裁對該請求不予支持,劉某不服,起訴至一審法院。
【爭議焦點】
員工拒絕公司安排的為期一個月的異地出差,公司以曠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一審判決:公司安排短期出差合理合法,員工拒不服從構成違紀,解除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系以劉某不服從公司對其作出的前往深圳出差的工作安排以及構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雙方溝通往來可見,公司在出差通知中已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告知,且在多次郵件溝通中表示出差期間薪資待遇不變、火車費及住宿費均系實報實銷。
結合雙方勞動合同中關于“如因公司業務需要,劉某需不定時赴外地出差公干,劉某應自愿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的約定。
認定公司有權根據公司經營及業務需要在劉某退項后對此進行短期出差安排且已盡到了出差相關事項的告知及解釋義務,且并未侵害劉某的勞動權益。
現劉某經公司三次催告仍拒絕服從公司安排,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有事實及合同依據,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劉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6,000元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出差長達一個月實質是變更工作地點,且住宿標準過低,拒絕具有正當理由
劉某上訴理由:公司的“出差”安排持續時間長達一個月,實質上是對工作地點長期、實質性的變更,而非臨時性、輔助性的短期公務出差。公司安排的住宿標準為每日50元,遠低于當地通常的商務出差住宿標準,無法保障基本住宿條件,變相降低了勞動條件與福利待遇。劉某拒絕該不合理安排具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嚴重違紀。
二審判決:出差安排未達到不合理程度,員工拒不出差構成嚴重違紀,解除合法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安排劉某前往深圳出差,劉某予以拒絕,理由是公司事先未與其溝通,其崗位也無出差必要,且50元一天的住宿標準過低。后公司以劉某未按公司安排前往深圳、構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本院認為,首先,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公司有權根據經營或業務需要合理調整劉某的工作地點或者安排出差,劉某應同意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
其次,從出差的周期、住宿標準、報銷規則等方面來看,公司的出差安排并未達到不合理的程度;
再次,劉某當時也未提出存在特殊個人情況等正當理由拒絕出差并提供相應證明。
綜上,劉某經公司催告仍拒不出差構成嚴重違紀,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劉某賠償金。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4月17日
案號:(2026)滬01民終1446號
【實務要點】
1.完善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
企業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員工需服從公司因業務需要的出差安排或合理的工作地點調整,并在規章制度中將“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合理工作安排”及“曠工”列為嚴重違紀情形,確保解除勞動合同有據可依。
2.確保出差安排的合理性
企業安排異地出差時,應綜合考量出差周期、住宿標準、報銷規則及薪資待遇等因素。只要未變相降低員工的勞動條件與福利待遇,且未達到不合理的程度,員工即負有服從義務。
3.履行充分溝通與催告程序
面對員工拒絕出差,企業不宜直接解除合同。應先就出差的必要性、工作內容及待遇標準進行充分解釋與溝通;若員工仍拒不報到,企業應連續發送書面催告通知,固定員工曠工及拒不服從安排的證據,再行作出解除決定,以降低違法解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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