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凌晨,“遇見小面”創始人宋奇發布《致渝見小面的一封信》。信中稱,“這兩天,我閉門思過,想著除了道歉我到底還能做點什么。于是,我和團隊決定將我們已注冊的第35類‘渝見小面’商標無償贈予你們,你們可以不用改換招牌而放心使用。如果你們還需要繼續申請第43類商標(目前可以申請注冊)或者還有其他方面的需要,我們也很愿意提供必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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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宋奇針對商標采取相應的維權行動(通過外包律所進行),在法律上是非常正當的,他不必為此而道歉。但從企業社會責任出發,將自己已經注冊的特定種類商標無償贈予“渝見小面”,能展示此種善意,這就夠了。畢竟,我們有必要把法律和社會責任區分開來,不能用道德綁架法律。
一方面,從法律角度看,盡管“渝見小面”的使用者可能確實沒有善意,但是,沒有善意并不等于相應行為不會侵權,也不等于一旦侵權,相應善意就能豁免自身所應該承擔的責任。這是我們思考此次風波首先需要把握的一點。商標侵權就是侵權,是客觀事實,此種事實與善意無關。我們不能把基于善意的商標侵權等同于合法,那樣的話,商標法的規定就失去了意義。
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認識到,民生不易。在開展商標維權的過程中,判斷商標侵權人是基于善意和惡意,對于接下來采取的維權行動是有意義的,有指向價值。對于“遇見小面”這個知名餐飲公司而言,如果相應侵權是基于善意,相應行為的影響特定,不會對自身經營與商標戰略帶來較大不利影響,從企業社會責任角度看,釋放一定的善意就有必要。特別是當自身采取的維權行動的社會效果同維權收益顯著不成比例時,釋放善意實際上是更有利于自身的。在此角度上,無償贈予是正能量的舉動,值得肯定和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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