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貸款本金時,高某還了2000元利息,稱銀行當時告知剩余利息不需償還。但12年后,他社保卡賬戶內的8755.05元被銀行扣劃,銀行稱他仍欠利息7657.99元。為此,他起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返還扣劃款項,刪除不良信息記錄等。
6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云南省洱源縣人民法院上月作出一審判決,涉事銀行向高某返還扣劃款項8755.05元,并限期撤銷高某的不良信息記錄。
55歲的高某系洱源縣人。法院認定,2007年3月5日,高某向洱源某銀行貸款2萬元,借款到期日為次年3月5日。2013年9月18日,雙方經清算,高某尚欠該銀行借款本金19173元和利息16413.04元。當天,高某償還借款本金19173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后,銀行向高某出具《貸款回收憑證》及《現金交易清單》。其中,《貸款回收憑證》載明本次償還本金19173元,結欠本金0元;《現金交易清單》載明收入高某利息2000元。此后,該銀行未告知高某其尚欠銀行利息的事實,也未向高某進行催收。
2026年3月29日,該銀行管理的系統自動從高某的社保卡賬戶上扣劃款項8755.05元,且系統顯示高某仍有7657.99元利息未支付。4月,銀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高某存在逾期未還款的不良信息,導致高某現有不良信息記錄。高某與銀行協商返還款項未果,訴至法院。
審理中,高某陳述,2013年9月18日,銀行告知他所欠的利息16413.04元只需償還2000元,剩余利息不需償還,雙方的債權債務清結。銀行則認為,高某清償本金時尚欠利息16413.04元未還,系統自動扣劃高某款項8755.05元后,高某尚欠利息7657.99元,銀行扣劃高某款項是基于高某未還清相關貸款利息,并非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
法院認為,涉事銀行雖提交了交易明細,證明高某2013年9月18日欠利息16413.04元的事實,但根據高某提交的《現金交易清單》,當天高某在償還貸款本金時,支付了利息2000元。此后,在2013年9月19日至2026年3月28日期間,銀行從未告知高某存在利息并需償還,也未扣減高某已歸還的利息2000元。根據民法典中“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之規定,銀行的行為構成默示高某陳述的債權債務已清償的意思表示。
此外,即便銀行未放棄對利息的權利主張,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因此,銀行從高某卡上扣劃款項8755.05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高某不存在欠款的事實,故對高某要求銀行清除逾期不還款不良信息記錄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高某要求銀行賠償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未提交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5月1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終止,某銀行返還高某扣劃款項8755.05元,限某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撤銷高某的不良信息記錄,駁回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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