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元旦夜,澳大利亞西澳洲曼杜拉海岸,一對華人夫婦提著工具去捕蟹。
本以為是一次愉快的假期消遣,結果卻變成了法庭上的教訓。
薛明富和薛麗麗夫婦,當晚捕撈了63只遠海梭子蟹。但當地漁業執法人員檢查后發現:63只里面,只有1只符合法定尺寸。剩下的62只,全是還沒長大的“幼蟹”。
不僅如此,當地規定每人每天只能抓10只,兩人合計配額20只。他們抓了63只,超了43只,超過規定數量3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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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澳大利亞漁業部門的調查,薛麗麗的解釋是:完全不知道要測量螃蟹尺寸,也不知道有數量限制。
這話聽起來像是“無知者無罪”的辯護。但法官顯然不買賬。
2026年4月7日案件在澳曼杜拉裁判法院作出裁決,法庭依據兩人此前接受漁業部門調查時的口供進行審理。
法官在判決中說了一句:“他們在現場不停拍照,卻對最基本的規則一竅不通。”
法官認為,這對夫婦的表現“極度天真”,拒絕采納他們的解釋。最終,兩人各被判罰款3815澳元,外加訴訟費194澳元。兩人合計約8000澳元,折合人民幣近4萬。
一次元旦夜的捕蟹,花出去4萬塊。這應該是他們吃過的最貴的螃蟹。
很多華人可能不理解:不就是抓了幾只螃蟹嗎,至于嗎?
事實上,澳大利亞對漁業資源的保護非常嚴格。西澳州的漁業法規明確規定:
· 遠海梭子蟹(藍蟹)的最小殼寬為127毫米
· 每人每天限捕10只
· 執法人員有權隨時檢查
· 違規者面臨高額罰款甚至刑事起訴
這不是什么“冷門知識”。在澳洲,去漁具店買蟹籠的時候,店員通常都會口頭提醒。蟹籠的包裝上也印有尺寸說明。海灘上、碼頭上,經常可以看到帶有刻度的“測量尺”免費發放。
問題是:有些游客覺得這些“麻煩”,懶得看,懶得問,懶得量。
結果是:執法人員不會因為你是“游客”或“不知道”就網開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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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年,在澳洲、新西蘭、加拿大等地,多次出現華人因非法捕撈被罰款甚至被起訴的案例。每次類似的新聞出來,評論區都會吵成一團。
一種聲音是:“太丟人了,出國旅游不注意當地法規,丟中國人的臉。”
另一種聲音是:“這就是選擇性執法,為什么偏偏查華人?”
客觀地說,兩種說法都不全對,也不全錯。
一方面,確實有些游客缺乏法律意識,把國內“沒人管”的習慣帶到國外,結果吃了大虧。這不是“丟不丟臉”的問題,而是不了解規則就要付出代價的問題。
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某些國家的執法人員對華人群體“特別關注”。但越是如此,越應該謹慎。
這個詞在法律判決里其實相當重。它不只是說“你搞錯了”,而是在說:你作為一個成年人,在一個你打算從事的活動面前,連最基本的規則都不去了解,這是不可原諒的。
法官還特意點了一句:“他們在現場不停拍照。”
言下之意是:你有時間擺拍、發朋友圈、炫耀戰利品,卻沒時間花兩分鐘了解一下尺寸和數量限制。你到底把這里的規則當回事了嗎?
這對華人夫婦可能真的是“不知道”,但在法庭上,“不知道”不是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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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出國旅游,不是“換個地方過日子”。 每個國家、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和習慣。在國內,河溝里摸魚摸蝦可能沒人管,但在澳洲,這就是觸犯法律。
第二,“不知者不罪”在國外不成立。 執法人員不會因為你是外國人、是游客、是“第一次來”就給你豁免權。法律就是法律,知道了要遵守,不知道,罰完你就知道了。
第三,社交媒體時代,“炫耀”也可能是“證據”。 法官提到“在現場不停拍照”,這句話細想很有意思。如果他們沒拍照,只是默默抓完默默走,可能不會被注意到。但他們拍照、發朋友圈、記錄“戰果”,客觀上給自己增加了風險。
對大多數出國旅游的華人來說,這個故事最大的提醒也許就是兩句話:
出去玩之前,花五分鐘查一下當地的規定。
別讓自己的假期,變成法庭上的“精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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