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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于《立案工作指導》第19頁【法答網問答專欄】問題3。《立案工作指導》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是《中國審判指導叢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內關于立案工作出版輯數最多的連續出版物。叢書主要收錄有關立案工作的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精選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實踐經驗、調研報告和案例評析等,對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和參考價值。
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當事人是否應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回復意見】此種情形應當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該條規定雖只明確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15日期限,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或決定,亦屬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所作處理結論。當事人收到相關文書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的期限亦應適用《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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