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高院
親人去世后,唯一的繼承人向法院表示“我放棄繼承”,是不是就意味著可以對遺產不管不顧、也不用還債了?
近日,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給出了明確答案:放棄繼承,可以不自己掏錢還債,但只要實際管理遺產,就必須履行遺產管理人的法定職責,包括配合銀行處置抵押房產。
母親去世房貸逾期,兒子被銀行起訴
2022年,韓某(化名)向某銀行貸款57萬元購買一套房產,并以該房產作為抵押。貸款期限15年,韓某按月還款。2024年5月,韓某不幸去世。從2024年7月起,貸款開始逾期。韓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兒子小楊(化名)。銀行將小楊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宣布貸款全部提前到期;小楊在繼承韓某遺產范圍內償還貸款本息;確認銀行對處置涉案房屋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小楊向法庭表示:“我只是我母親財產的代管人。我已經書面放棄繼承我母親的全部遺產。根據《民法典》,放棄繼承就不用替她還債。這錢我不還,跟我沒關系。”
放棄繼承可免償債,擔任遺產管理人仍需配合處置遺產
容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小楊已書面放棄繼承,銀行沒有證據足以證實小楊繼承遺產的事實,因此,銀行主張小楊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小楊在訴訟中自認是韓某遺產的代管人,其必須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案涉房屋辦理了預告登記、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以及抵押權自預告登記之日起設立。銀行對該房屋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小楊作為遺產管理人,必須協助銀行處置該房產。
放棄繼承≠萬事不管,遺產代管仍需履職
不少人想當然地認為,只要聲明放棄遺產繼承,就能徹底和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劃清界限,從此一身輕松。但倘若所有人都抱著這種想法,放棄繼承后就對遺產撒手不管,逝者留下的房產、存款等財產無人打理,很容易出現損毀、丟失的情況,像本案中此類辦理了房產抵押的債務,也會因無人配合處置,導致銀行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其實法律早已考慮到這類問題。一方面,法律充分尊重每個人的選擇,允許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不用自掏腰包替親人償還債務;另一方面,專門設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就是為了填補遺產管理漏洞,避免遺產陷入“無人看管”的尷尬境地。
提醒廣大群眾,放棄繼承務必厘清三大關鍵要點:第一,放棄繼承有嚴格形式要求。必須在正式處理遺產之前,出具書面材料明確表態,僅僅口頭說一句“我不繼承”,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第二,放棄繼承不等于徹底免責。即便不用承擔還債的義務,但只要實際掌控著遺產,比如手里握著房產證、家門鑰匙、銀行存折,或是主動提出幫忙代管遺產,法律就會將該繼承人認定為遺產管理人。屆時清理遺產、看管財產、配合相關部門處置資產、對接債權債務等一系列工作,都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推脫不得。第三,拒不履職要擔責。如果刻意逃避管理義務,最終造成遺產損壞、遺失,或是讓債權人蒙受經濟損失,相關責任人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來源:容縣人民法院
文字:李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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