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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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擔保、應收賬款質押實務中有時候會遇到,質押附件文件公章造假、印章偽造的情形。
那么,質押合同附件印章為偽造的,應收賬款質押合同還成立嗎?
最高院入庫案例《某證券投資有限公司訴某開發總公司、某工程項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海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應收賬款質押主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達成合意即成立生效;作為合同附件的應收賬款確認函、回執文件印章偽造,僅屬于附件材料瑕疵、單項證據造假,不影響質押主合同本身成立與效力;民事合同糾紛繼續審理,僅將偽造印章線索移送偵查機關,出質人仍需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法院認為,
在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過程中,當事人或其他自然人的行為雖涉及犯罪,但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效力、責任等不產生實質影響的相關事實為關聯事實。
本案中,涉嫌偽造海安管委會印章的行為僅對《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的附件《應收賬款確認函》《應收賬款追加確認函》《應收賬款質押通知函》的真實性產生影響,雖與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有關聯,但其本身不是借貸行為,涉嫌偽造公章的行為并不是借貸行為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因此,應當對本案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繼續審理,而僅就涉嫌偽造海安管委會印章的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
根據案涉《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第8條保證條款的約定:“因下列原因致使質權未設立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1)出質人未按第1.4條、第6.5條第(1)款的約定提供和/或追加提供足額的質押物,以及未按照第4.1條約定協助辦理質押登記和/或追加提供足額的質押物,以及未按照第4.1條約定協助辦理質押登記和/或追加質押登記手續;(2)出質人在第五條項下所作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3)因出質人方面的其他原因。”某海安公司存在對案涉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可能性,《應收賬款確認函》《應收賬款追加確認函》《應收賬款質押通知函》上涉嫌偽造印章的問題并不對某證券公司民事權益的實現產生必然影響。
本案確立質押合同核心裁判規則:
依據本案借款質押糾紛終審裁判觀點,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以締約雙方真實簽字蓋章、達成擔保合意作為成立標準;合同附件應收賬款確認函第三方印章偽造,僅屬于輔助材料證據瑕疵、涉嫌刑事違法,不影響應收賬款質押主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法院民事糾紛繼續審理,僅移送刑事線索,出質人依舊需要按照合法有效的質押合同承擔對應擔保責任。附件瑕疵不廢主合同,印章造假不免擔保責。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人核驗質押材料時,分開核查主合同簽章、附件第三方債權文件;對公應收賬款函件線下核驗公章、現場面簽,杜絕虛假附件;合同中明確約定:附件瑕疵不影響主質押合同效力;遭遇擔保人印章造假抗辯,直接援引本案判例應訴。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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