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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蘇州日報》2026年6月6日 A04版
父母墓碑故意漏刻弟弟名字,判了
法院依法認定墓碑署名權屬人格權益
判令兄長配合補刻名字
為逝者墓碑署子女姓名是我國傳承已久的孝親民俗,看似家事瑣事,背后關聯法定人格權益。昨天,昆山市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墓碑署名侵權糾紛案,兄長全權處置父母合葬立碑,刻意遺漏次子姓名,法院依法認定墓碑署名權屬人格權益,判令兄長配合補刻名字,以司法守護公序良俗。
張某與李某是夫婦,共育張大、張二、張三三名子女,二人分別于2011年、2022年相繼離世,由長子張大負責辦理墓穴手續、主持合葬立碑。完工后的墓碑落款僅標注長子張大、次子張三,唯獨缺少張二的姓名。張二發現后多次和兄長協商補刻,始終遭到拒絕。協商無望之下,張二以人格尊嚴、祭奠權利遭受侵害為由,于2025年3月向昆山法院起訴,訴求判令張大整改墓碑,依照長幼次序增補本人姓名。
庭審過程中,雙方就張二是否具備署名資格各執一詞。張大提出,張二幼時曾過繼給大伯,即便大伯亡故后張二5歲回歸原生家庭,也因收養關系斷絕親生父母關聯,無權在親生父母碑石留名;張二提交戶籍登記材料,佐證自身和生母李某的法定母子關系。同在碑上留名的老三張三出庭作證,證實墓碑漏名源自兄弟間私人矛盾。
昆山法院審理查明,張大無法出示父母共同送養、張二被合法收養的有效憑證,同時其自認張二自5歲起便由張某、李某實際撫養,親生父母子女關系并未發生法律層面變更,張二依法享有祭奠父母、墓碑署名的權利。
承辦法官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基于人格尊嚴衍生的各類人格權益。墓碑是后人緬懷逝者、體現血緣親緣的重要載體,子女在父母墓碑鐫刻姓名,既是傳統孝道習俗,也直接關乎個人倫理情感與人格尊嚴,該項署名權益受法律保護。張大無正當理由刻意不在墓碑加注張二姓名,已然構成侵權。
結合當事人訴求與案件事實,法院判決張大配合張二為父母墓碑重新立碑,按長幼順序將張二姓名鐫刻在墓碑上;張二自愿承擔重新立碑的費用。一審宣判后,被告張大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院長程雪陽表示,祭奠、墓碑署名扎根中華孝親傳統文化,對應的人身利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納入人格權益保護范疇。本案裁判打通民俗與法理,依托司法裁判厘清親屬間祭奠糾紛處理規則,既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也借助個案判決弘揚孝老敬親的公序良俗,為各地同類家事祭奠糾紛處置提供鮮活司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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