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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關乎家庭重大利益,面對高額補償款,買房20余年未過戶的李某與登記所有權人王某對簿公堂。當李某與政府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王某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權益。法院將如何裁判?
■案件簡介
2001年,王某將位于長治市潞州區的一套住房出售給李某。李某支付購房款后入住該房屋,實際使用長達20余年。2021年,王某取得該房屋不動產權證書。2024年,該房屋被納入潞州區政府征收范圍,且因客觀原因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李某以王某為被告向長治市潞州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2001年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并判令王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潞州區法院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民事判決,確認合同有效,但以房屋已納入征收范圍、客觀上無法過戶為由,駁回了李某關于過戶的訴訟請求。王某上訴后,長治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4年12月2日,潞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針對案涉房屋,與李某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并向其支付了拆遷補償款。王某以其系房屋登記所有人為由,將潞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與其簽訂補償協議。
■法院裁判
雖然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在客觀上無法辦理轉移登記的情況下,若機械地以登記為準確定被征收人,將有悖公平原則,亦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買受人李某支付了對價,且不存在惡意謀取拆遷利益的動機,系善意相對人;其長期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實,不因未過戶而否定其交易效力。房屋拆遷權益理應歸屬于實際買受人李某。出賣人在合同履行完畢二十余年后,因房屋拆遷主張權益,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
長治市潞城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提起上訴后,長治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實際交付后時隔多年,因房屋面臨拆遷而引發的糾紛。征地拆遷涉及不動產權利人重大利益,被征收人的準確界定至關重要。
本案判決在保護實際權利人權益的同時,彰顯了尊重歷史、實事求是、誠實信用的司法原則,既為行政機關規范征收補償行為提供了指引,也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長治市潞城區法院 李亞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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