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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訂立婚約,原告按照本地習俗向女方給付彩禮 8.8 萬元,同時給付價值 3 萬余元的黃金首飾(金手鐲、金項鏈、金戒指,俗稱 “三金”)及見面禮、改口費共計 2.2 萬元。后雙方因籌備婚禮產生矛盾,最終解除婚約,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起訴要求女方全額返還彩禮、三金及各項禮金;女方辯稱三金是戀愛期間的自愿贈與,見面禮屬于禮節性紅包,均不應返還。
法院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及具有彩禮性質的貴重物品,婚約解除后應當酌情返還。8.8 萬元屬于典型彩禮,應予返還;“三金” 價值較高,是基于婚約的貴重贈與,同樣具有彩禮屬性,應當一并返還。見面禮、改口費屬于雙方交往中的禮節性小額饋贈,不具有彩禮性質,不予返還。結合雙方交往時長、籌備情況及本地婚嫁習俗,法院最終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8.8 萬元及黃金首飾原件,駁回原告關于返還見面禮、改口費的訴訟請求。
律師專業解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男,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對此案進行了深入分析。陳胡月律師指出,彩禮范圍的認定是婚約財產糾紛的首要爭議點。司法實踐中通常以 “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是否基于本地習俗、價值大小” 作為判斷標準:大額現金、貴重金銀首飾、汽車、房產等高價值財物,一般認定為彩禮;價值較小的紅包、禮品、日常消費支出,通常視為戀愛贈與,不予返還。
陳胡月律師表示,中山本地婚嫁習俗中 “三金” 普遍價值較高,且明確以締結婚姻為前提,因此主流裁判觀點均認可其彩禮屬性,婚約解除時應當返還。返還比例則會綜合考慮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實際消耗等因素酌情確定。
律師提示
陳胡月律師提醒,訂立婚約時的大額財物給付,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并備注款項性質;貴重首飾應保留購買憑證、交付記錄。若婚約解除,應及時協商返還事宜,協商不成的可在三年內提起婚約財產糾紛訴訟。對于交往中的小額紅包、節日禮物等,一般不支持返還,主張時應合理界定訴求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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