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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于《立案工作指導》第18頁【法答網問答專欄】問題2。《立案工作指導》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是《中國審判指導叢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內關于立案工作出版輯數最多的連續出版物。叢書主要收錄有關立案工作的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精選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實踐經驗、調研報告和案例評析等,對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和參考價值。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應按件還是按財產標的收取案件受理費
【回復意見】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應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一,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是《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第二級案由“勞動爭議”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屬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1款第4項中規定的勞動爭議案件,應按勞動爭議案件的標準收取受理費。第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對勞動爭議案件規定較低的受理費標準,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發生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亦需體現保護弱勢群體權益的價值考量,故在受理費收費標準問題上與其他勞動爭議案件并無區別。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中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該條規定意在明確此類糾紛不需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其目的仍是為保證勞動者盡快實現權利。該條規定并不涉及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受理費標準問題,不能據此認定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并以此為由排除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1款第4項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收取10元受理費的規定。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直接起訴,受理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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