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已施行近一年。6月16日,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全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人發出公開信,重申條例施行近一年來的剛性要求,明確“誰所有,誰負責”的房屋安全第一責任原則,并列出多項禁止性行為和處罰標準,呼吁全社會共同守護生命財產安全。
房屋安全
“誰所有,誰負責”
公開信提醒:誰所有,誰負責。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即使房子租出去了,房屋所有權人仍然要對房屋安全負總責。
作為責任人,主要做這些事:合理使用、裝修房屋,不破壞結構;定期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排除隱患;進行房屋的白蟻防治;委托房屋安全鑒定;配合政府部門的排查和應急處置。
劃紅線
嚴禁實施這些行為
針對常見安全隱患,住建部門劃紅線,嚴禁實施以下行為:拆改承重墻、梁、柱、樓板等主體結構;擅自變動或損壞抗震、消防等功能設施;擅自加層、搭蓋、挖地下室;超負荷堆放物品,影響房屋安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裝修危及房屋及共有部分安全和相鄰房屋安全。
這些情況
應進行安全鑒定
公開信指出,以下情況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或者房屋主體結構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需要繼續使用;房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還要繼續使用;學校、醫院、商場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超過三分之二且檢測存在隱患。
公開信還提醒:經鑒定為危房的,必須按照要求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要求停止使用的,立即撤離人員,設置警示標志;嚴禁出租危房,嚴禁用于經營或公益等活動;不配合治理的,政府可強制處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造成嚴重后果
將被追究刑責
違規會受什么處罰,公開信列出多項處罰標準。
拒不配合政府部門的排查和應急處置,或房屋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拒不停用:罰款1萬元至3萬元。
擅自拆改承重結構或擅自增加使用荷載:罰款5萬元至10萬元。
建筑幕墻使用超出工作年限未進行安全性鑒定:罰款1萬元至5萬元。
不按規定進行安全鑒定:罰款1萬至10萬元。
此外,公開信還指出: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刑責。(記者江海)
(來源: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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