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的劉女士(化名)向記者反映,6月2日下午自己在上海某酒店宴會廳參加活動時,不慎將一個化妝包遺失在會場,包里裝有一條價值5萬余元的老鋪黃金足金項鏈,“因為我當天有急事,必須得去外地,所以當晚就聯系酒店說了這件事。
6月3號早上,他們跟我說找到包了,但包里面其他的東西都在,就少了那條黃金項鏈。酒店工作人員建議我報警,警察調了監控,監控顯示有一個保潔人員兩次翻動了我的包,拿出一個鏈條狀的東西又放了回去,之后她把包扔進了垃圾袋,后面他們在垃圾房里找到了我的包。”對此,劉女士要求酒店賠償項鏈全款,但酒店方并未回應劉女士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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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提供的項鏈實拍圖
劉女士稱,6月3日上午發現項鏈丟失后,下午她便委托上海的同事小陳(化名)幫她報警,據小陳描述,當天他跟隨警方查看了酒店會場、走廊和垃圾房的多處監控,“我看到6月2號晚上快6點的時候,保潔進入會場收拾東西,她在座椅底下發現了這個包,翻動了兩次,然后把包裹扔進了垃圾袋,和其他垃圾一起送到了垃圾房。晚上8點20分左右,垃圾分揀員查看了里面的物品,覺得這可能不是垃圾,就把它放到一邊,6月3號上午才有人去垃圾房取。”
小陳還表示,“警方反饋說他們看了監控,監控里顯示保潔曾經從包里拿起過一個鏈條狀的東西,看了一眼又放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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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和酒店的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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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給到的公安局接報回執
6月12日,警方將調查結果告知了劉女士,“雖然監控里顯示保潔翻開過這個包,但是并沒有明確證據拍到保潔拿走了這條項鏈,所以沒能刑事立案,他們建議我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問題。”此后,劉女士曾多次聯系酒店方,試圖協商解決此事,但酒店方并未回應,“我希望酒店能聯系我,和我協商賠償方案,賠償遺失項鏈的全部金額,或者追回項鏈。”
6月17日,記者撥打了涉事酒店的電話,工作人員回應稱“這個事已經報警了,目前是警方在處理,具體的進度需要跟警方那邊溝通。”記者也聯系了受理此案件的派出所,但對方稱具體細節不方便透露。
針對此事,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江蘇潤商律師事務所主任崔武律師表示,劉女士有權基于合同關系,向酒店方提出賠償訴求,但不管是私下協商還是民事訴訟,均需舉證包內確有貴重物品存在,如提供包內物品的原始照片,或申請調取監控錄像,若監控畫面清晰顯示包內確有項鏈,也可作為證據。
若劉女士所述情況屬實,則酒店方可能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構成消費服務合同關系的違約。根據《民法典》關于遺失物的規定,拾得人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遺失物,并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保潔人員確在工作中存在侵權行為,應由酒店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酒店可依據規章制度,向存在重大過失的人員進行追償。
來源 | 揚子晚報、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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