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嚴重違紀"辭退員工,單位須備齊三類證據,缺一不可,否則構成違法解除。第一類是規章制度合法證據:制度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并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如員工手冊簽字、培訓簽到記錄等。未經民主程序或未公示的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類是員工違規行為證據:包括書面警告記錄、違規現場照片或視頻、證人證言、員工本人簽字確認的違規說明、工作成果瑕疵證明等。注意,這里的"事實"并非客觀事實,而是法律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的事實。
第三類是情節嚴重的證據:規章制度中須明確列舉何種行為屬"嚴重違反",如"連續曠工3天屬嚴重違規";同時需提供違規造成損失的證明,如客戶投訴記錄、經濟損失核算單。三證齊備,方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合法辭退且無需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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