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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于《立案工作指導》第22頁【法答網問答專欄】問題6。《立案工作指導》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是《中國審判指導叢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內關于立案工作出版輯數最多的連續出版物。叢書主要收錄有關立案工作的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精選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實踐經驗、調研報告和案例評析等,對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和參考價值。
用人單位因多發工資引發的爭議,案由應當定不當得利還是勞動爭議
【回復意見】用人單位主張向勞動者超額支付了勞動報酬,起訴要求勞動者予以返還的,案由應定為勞動爭議。主要考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支付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一項主要內容,無論是用人單位主張返還超額支付的工資款,還是勞動者追索工資款,均屬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或者因事實上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民事案件案由是對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進行的概括,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返還超額支付的勞動報酬,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上看,屬于勞動合同糾紛,故案由應當確定為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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