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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思淵談明清江南土地制度中的國家與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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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思淵(蔣立冬 繪)

賦役制度和土地市場是明清社會經濟史中很核心的兩個議題,歷經三四代社會經濟史學者,已積累了豐碩的研究成果。今年3月,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教授趙思淵出版新著《協同演化:清代江南的賦役制度與土地市場》,不同于既往研究,這本書將賦役制度與土地市場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試圖回答兩種體系的演變是如何在一個整體的社會環境之中發生的。在趙思淵看來,賦役制度有其政治結構內在的演變邏輯,地權結構也有經濟發展內在的演變邏輯,二者“相關”,但不是“因果”,他以“協同演化”來表達二者的關系。

近期,《上海書評》專訪趙思淵,從“一條鞭法”“攤丁入地”談起,以江南普通小民的經濟生態為例,試圖向讀者呈現,在官方稅制改革與民間土地交易的雙向拉扯中,基層民眾如何在規則與權宜之間謀求生計,地方社會又如何被時代的經濟結構與制度變遷所塑造。


《協同演化:清代江南賦役制度與土地市場》,趙思淵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6年3月出版,410頁,89.00元

談到明清時期的土地與賦稅問題,最廣為了解的一個概念可能是“攤丁入地”。因為這一直是中學歷史教學的授課內容,通常的解釋是將“人頭稅”攤入“土地稅”。但在社會經濟史研究中,對此似乎有更為復雜的解釋?

趙思淵:土地制度在整個的中國古代制度史里一直居于基礎性的位置。十九世紀之前的中國總體上來說是以農業社會為主,國家統治的財政基礎主要來自鄉村(但不能簡單視作農業稅或土地稅)。因此,土地制度決定了國家以何種形式從鄉村社會汲取經濟資源,維持其統治。而對鄉村社會來說,如何參與到土地制度運作中,也影響了其社會秩序和經濟行為。

就明清歷史來說,的確“攤丁入地”是土地制度中最著名的一個概念。這個制度之所以有名,大概主要還是因為出現在中學歷史課本。中學歷史課本對此一直有一個論述:“從此,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約兩千年的人頭稅徹底廢除,國家對百姓的人身束縛進一步減弱?!钡@恐怕是個很含混的說法。

總的來說,“攤丁入地”應當視作一個漫長的賦役制度與土地制度演變的尾聲。這個演變過程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紀江南一系列具有一條鞭法精神的賦役改革。其制度上的后果,則是地方政府越來越依靠土地數據進行財政上的會計核算,攤派各種需要汲取的經濟資源。

實際上到了明末清初,至少就江南而言,“丁”這一概念的主要內涵是納稅單位,而且很多時候這個納稅單位也是依據土地進行核算的。這一點何炳棣、劉志偉等前輩學者都做過清晰闡述。因而到了雍正時期,“攤丁入地”只是將原本都依據土地進行核算的“地銀”與“丁銀”進行了會計上的歸并,形成了“地丁銀”這一新的賦稅名目,并且一直延續到清末。

這個簡單的回顧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明清土地制度與賦役制度當中很多概念具有豐富、動態的制度內涵,僅從字面理解,容易產生誤讀。過去的三四代社會經濟史學者在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以厘清制度與概念的內涵。我在這本書中所希望推進的工作是,將這些制度內涵的解釋,與鄉村經濟行為結合起來,進而從江南鄉村社會的角度看到近代早期中國的“國家與市場”。

也就是說,“地”和“丁”的概念在賦役制度中都不能僅僅按照字面意思理解。那么,田賦、土地稅、農業稅,這三者的區別是什么?

趙思淵:的確,這是研究傳統中國賦役制度史中比較復雜的問題。我們有一些制度史中傳統很久遠的概念,可以用現代的詞匯去比照以幫助理解,但是內涵相差很多。田賦這個概念歷代都有,但和我們在現代財稅制度下所理解的土地稅和農業稅都有不同。土地稅的稅基是土地價值,農業稅的稅基是農業產出。田賦的內涵則是復合的,我想可以簡單概括為:以土地為核算依據,汲取王朝所需的經濟資源。

比如我們看《明史·食貨志》:“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倍亩惽锛Z的內涵,則包括米麥、錢鈔和絹。但我們也不必將這理解為所謂的實物賦稅,因為《食貨志》隨后又具體羅列弘治時會計的兩稅名目,夏稅有:大小米麥、麥荍、絲綿并荒絲、稅絲、絲綿折絹、稅絲折絹、本色絲、農桑絲折絹、農桑零絲、人丁絲折絹、改科絹、棉花折布、苧布、土苧、紅花、麻布、租鈔、稅鈔、原額小絹、幣帛絹、本色絹、絹、折色絲……

為了避免啰嗦,秋糧的名目我就不再列了。其實這個清單的意思是,依據土地核算的賦稅陸續形成了各種名目,在不同地方征收。其中一些名目本來就是折算形成的。而且這個清單在此后其實還會繼續變動,它們都算作田賦只是因為它們都攤派到土地上核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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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導言”中說“清代的賦役制度框架是在明代一條鞭法的‘延長線’上發展而來”的,這一過程的核心是什么?是因為折銀征納使得人身更加自由,于是土地成了征收賦稅的最主要對象嗎?

趙思淵:當我們談到“一條鞭法”,關注點很容易落在用白銀征稅這件事上。這當然是一個重要的變化。但是以白銀繳納賦稅這一現象本身,并不足以深刻改變賦稅體制。事實上,“一條鞭法”改革的核心在于,它深刻地調整了賦稅運作原理?!耙粭l鞭法”改變了國家從百姓那里汲取經濟資源的方式,也改變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這些道理,之前劉志偉老師的研究已經做過充分的闡述。

我想進一步解釋的是,“一條鞭法”的改革邏輯并沒有隨著明清易代而中斷。實際上我們在清代前期江南所觀察到的一系列賦役制度改革,都與“一條鞭法”有著內在延續的邏輯。例如康熙初年的“均田均役”,再到我們熟悉的“攤丁入地”,再到乾隆時期的“順莊法”,都在強化兩種賦役制度原理:其一,基于土地核算所有地方政府所需的經濟資源,不論是合法的,還是法外的;其二,地方社會形成一套成熟的賦稅包攬體系,承擔著賦役制度運作。雖然官員、士紳總是將包攬組織視作負面的、非法的,但實際上又離不開他們。

十八世紀是這樣一種制度框架最為穩定的時期。十九世紀之后,先是貨幣通縮與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蕭條(學界通常稱之為“道光蕭條”),然后是太平天國戰爭對整個江南社會的廣泛沖擊,國家的財稅體制和稅收結構隨之發生了顯著的變化。江南的田賦收入在整個稅收結構中的比例在不斷降低,厘金等新型稅收則在不斷增加。

總的來看,十六到十八世紀是傳統中國賦役制度與土地制度演變的一個重要階段,有其內在的演變邏輯,并不因王朝易代而改變。很多明代中后期開啟的制度變革,最終在清代發展成熟。這個歷史過程并沒有因明清易代而中斷。

書中涉及社會經濟史中另一個討論很多的概念是“一田兩主”。這個概念對于很多讀者來說可能是陌生的。您在書中將其解釋為“權益組合”,可以進一步解釋嗎?

趙思淵:從字面意思來說,“一田兩主”的含義就是一塊土地有兩個業主。如果我們現代讀者想要理解其中的難處,只要想象一下如果一套房子可以辦兩個房產證的話,肯定會造成不少麻煩。實際上明清不少官員和士紳都批評這種現象,認為會造成拖欠賦稅,以及產權糾紛。在后來的經濟史與法律史研究中,的確也有一種觀點認為這種現象給傳統中國農業經濟發展造成了一系列問題。

但是大量史料向我們證明,至少在十七世紀之后,“一田兩主”現象在中國各地廣泛存在,無遠弗屆。因此,我們就不能輕易地否定這種經濟行為,而是要思考這種經濟行為在市場運作與社會秩序中的合理性。由此我們才能理解過去幾百年的時間中,前人為何總是以這種方式處置土地權利,以及各種衍生的產權問題。

我先做一個簡短的解釋:“一田兩主”乃至“一田三主”實際上可以認為是將土地產權股份化,從而可以在不同的權益相關方之間進行分配、轉讓,讓很多人可以用比較低的成本參與到市場交易中,調整自己的資產配置。這其中承擔賦稅繳納責任并獲取少額田租的那一份通常稱為“田底”,不承擔賦稅責任并獲取大額田租的那一份則稱為“田面”。在各地還有很多不同的稱呼,不一一列舉了??梢韵胍?,“田面”更容易交易,市場價格也更高一些。但持有田底則在官方登記中具有業主的身份,在社會秩序中有一些其他的意義。

這樣解釋肯定會有人提出批評意見,強調產權交易中社會身份的差異,或權力關系的不對等,以及土地作為生產資料的特殊性,并因此對中國本土的市場經驗持負面或批評的態度。這些情況的確存在,但可能我更看重一個經濟體系的內在活力如何發展,而不是能否對應于某種理想型概念。所以我在書中使用“產權”“土地市場”“市場經濟”等概念的時候,傾向于將這些概念視作一組經濟行為的連續光譜,不同社會情境中的人們,其經濟行為形成了不同形式的組合。


清代畫家徐揚所繪《姑蘇繁華圖》局部

可否結合契約等文獻記載舉例來講,倘若一位江南小民想要以不多的成本參與土地經營,他所面對的經濟情形是什么樣的?

趙思淵:我們可以設想一個生活在十八世紀江南鄉村的小農,他手里只有很少的一筆錢。他很可能去買一塊田面,相較于購買完整地權,這更便宜,并且不必承擔田賦。同時,他還可以再以佃農的身份去承種一塊土地,或者茶園等等。這肯定是一種很辛苦的生活,但相較純粹佃農的收益會更高一些。我們還可以設想另一種情況,一個僅持有很少土地的小業主,當他急需用錢的時候,可以將土地拆分成田底、田面,甚至再將田面拆成多份,或者轉賣,或者典當、抵押,從而可以靈活地獲得資金,不必一下子將自己的土地賣掉。如果有一天他確實要放棄這塊土地,就會和原本抵押貸款或買走田面權的買方再簽訂一份補充契約。在江南這份契約通常叫做“加嘆”或“找絕”,契約會聲明原業主放棄所有土地權利,承買方則會再支付一筆費用,獲得完整的土地權利。這筆費用稱為“找價”。

這些都是在當時條件下有效的融資手段。雖然從另外的角度來看,這些交易好像是“混亂”的,土地權利的出讓者可能處于不利的位置。我的看法是這需要在具體的情景中去討論。我的書中有一章就是分析地權交易中各方的關系,從中我們能看到很多土地交易的確是基于市場理性達成的。

這里賣家能夠向買家尋得找價的邏輯是什么?

趙思淵:最初的原因可能也是賦役制度上的。按照明代的黃冊編審制度,每十年進行一次戶籍的“人丁事產”的登記。這十年之間民間的土地交易也都要到這個時候才能完成戶籍登記的轉移手續,也即“推收過戶”。所以可能原業主在黃冊編審之前還要代替買主承擔賦役責任。這就使得“找價”有了經濟和道義上的合理性。

清代廢除黃冊編審之后,“找價”的習慣在很多地方仍然保留下來。這既可以從經濟學來解釋,也可以從社會學或道義經濟來解釋。

從經濟學上講,這涉及如何確定土地的完整價值。也就是說,第一次的交易價格不一定是土地的全部價值,只是其價值的一部分,直到簽訂“找絕契”才說明買家徹底買走了這塊地。它將土地完整價格的交易過程拉伸到五六年,甚至有時候是十幾年。這就意味著,這么長時段的交易過程中,買方和賣方有很多靈活選擇。

從社會學或者道義經濟層面的解釋是,在鄉村社會中,土地是最重要的資源,誰持有土地,就會被認為是相對強勢的一方。在同一個鄉村社會中,強勢的一方基于道義責任應該幫助或照顧弱勢的一方,直到這個人和他原本的土地完全切割。

關于這個問題,岸本美緒曾經引用過明末士大夫陳確的一個討論。陳確設計了一個對話,一方支持找價,而另一方反對找價。

支持找價的觀點認為,這代表了“鄉舊”之間的聯系,所以買方應該“寧失財產,毋失鄉舊”。反對找價的觀點認為,祖先的田產本就盡量不要出賣,所以“寧贖毋加”。出賣田產者的責任是盡可能贖回田產,而不是尋求找價。

陳確的觀點是調和論的。他認為賣方能將田產贖回當然是好事,買方應當予以支持;找價則是不得不如此的“苦事”,買方也應當體諒。所以“產有以義贖,有以義辭;有以情贖,亦有以情辭”。

這當然是一種儒家的價值觀。更值得注意的是,晚明地權結構的變化如此活躍、復雜,從而引起了士大夫的關注,需要在儒學倫理上予以解釋,以協調儒家倫理與現實經濟活動之間的關系。

類似找價的問題,明清土地交易中還有另一種情況,也涉及如何理解社會倫理與市場理性的關系。當時的土地契約中常常會寫一句話,聲明:在賣給買主之前,他們詢問過親鄰。也就是說,因為我的親戚鄰居都不買,我才賣給陌生人。似乎這里就存在鄉村社會倫理對自由交易的約束。

對這樣的文本,有兩種解釋,一種認為鄉村社會的倫理關系對自由市場有約束,因此它不是一個純粹的市場經濟。另一種解釋認為,這類說法最初也許有實際意義,但后來就逐漸演變為套話——大家都在契約上這樣寫,但并不代表大家都這樣做。契約要能證明產權,需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規范。這種格式規范當然是有模板的。明代中后期出現了稱為日用類書或萬寶全書的文獻,就是教授普通人日常生活中的各種知識。其中通常有一部分內容就是如何書寫契約。但一個人照著其中的模板寫“盡先親鄰問過”,是否一定這樣做過呢?可能未必。

我沒有考慮傾向于哪一方的解釋。我想,既然有詢問親鄰的表述,說明至少這種觀念在人們的思想中是存在的,且不論它是否產生了實際影響。另一方面,我研究清代的徽州文書時發現,實際上已經有非常多契約不寫這句話了,這至少說明社會倫理對于土地交易的約束是逐漸淡漠的。


《乾隆八年江萬清立賣契》,上海交通大學圖書館藏

剛才的舉例中您提到了田面所有者不必承擔田賦,這里請您解釋一下何謂田底、田面,以及其所包含的經濟意義。

趙思淵:傅衣凌先生最早從社會經濟史的角度注意到“一田兩主”的問題。也就是他著名的論文《清代永安農村賠田約的研究》。這篇論文中傅衣凌先生引用了《天下郡國利病書》中福建南平的一段史料,講到當地有“苗主”和“賠主”,也就是我們這里所說的田底主和田面主。

前輩學者對田面如何形成有一些不同的解釋。較常見的解釋是佃農改良、開發土地后,獲得了增值部分的權益。這部分權益在契約中常常稱為“糞土”“力坌”,可以交易。佃農也就成為“賠主”或“田面主”。楊國禎、趙岡等前輩學者都側重從這個角度來解釋。

另外也有學者認為,明代士紳所具有的優免徭役特權,使得很多人將自己的田產投獻給士紳、豪戶,從而躲避徭役。這些土地實際上還是由投獻者自己經營。這也促成了田底權與田面權的分化。例如吳滔老師在他的研究中就做過這方面的解釋。

到了清代,各地之所以都廣泛采取這種“田底—田面”分離的地權結構,可能也有賦役制度上的關系。清代地方政府所登記的戶籍,很多情況下是納稅賬戶的意思。一個戶籍登記中的名字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宗族、祠廟,或其他社會組織。所以農戶可以根據自己所掌握的社會聯系,將自己名下的田產“裝入”某個戶名登記交稅。在這種制度下,一個業主如果要分割處置自己的土地權益,承擔賦稅責任的田底仍然保留在某個戶名之下,田面權則可以不斷交易流轉。清代的這種賦役制度結構中,地權結構的分化、流轉是比較便利的。


傅衣凌先生

從“一條鞭法”到“攤丁入地”,以及本書最后提到的剛毅南巡案,從改革的動因上講,國家都是想要解決制度上或事實上存在的土地、賦稅不平等問題,“大小戶”可謂典型。但屢經改革,士紳身份始終在賦稅制度和土地制度中有其特權。如何解釋這一問題?

趙思淵:整個清代來看,上繳中央政府的正額賦稅——主要是地丁銀和漕糧——士紳和其他納稅者的區別不大。并且清初占領江南之后,很快就廢除了士紳在賦役上的優免特權,施行所謂“一體當差”。清代士紳并沒有國家制度層面的正式的賦役特權。但是賦稅繳納有很多中間環節,也因此形成很多附加費用。例如乾隆時期漕運的成本不斷增加,負責運輸漕糧的運軍不斷要求地方上增加運費,這些都攤派在漕糧上。這些附加費用不在中央政府的經制之內,士紳憑借其政治身份,與地方官之間就有很大的議價空間。另外,哪怕是同樣數量的賦稅,繳納方式也會造成負擔的差異。清代名義上賦稅征收是“自封投柜”,也就是納稅人自己帶著銀子到州縣衙門,投到一個柜子里,然后領一份收據,證明自己完稅。但是胥吏在這個過程中可以動手腳的地方很多。比如挑剔納稅人的銀子成色不對,要到指定的銀匠處熔鑄,當然就要多收費用?;蛘呤占Z食的時候要量斗壓實、滿溢出來才算足額——史料中管這種做法叫“踢斛淋尖”。更不必說親自前往州縣交稅還有時間成本,有的農戶要在縣城等好多天才能輪到自己繳納稅糧。這對普通農戶來說都是不小的負擔。

有科舉功名的士紳則可以運用各種方式繞過這些麻煩的環節。他們可以直接面見州縣官,或者平時就和負責收稅的胥吏領袖(漕總、總書)很熟悉,自然就免去了這些中間環節,減少了納稅中的附加費用。而且他們拒絕承擔的那些附加費用,往往就要轉移到那些沒有議價能力的普通農戶和小土地業主身上。這都造成了實際賦稅負擔的差異。

普通納稅戶的辦法則是尋找包攬。比如“歇家”收取一些代理費用,憑借他們和胥吏群體的關系,完納稅糧。在華南,宗族祠堂包攬稅糧甚至是得到政府許可的,也就是“糧戶歸宗”制度?;罩萦泻芏噘x役合同,也是約定宗族成員輪流承擔宗族的賦役責任。江南還有很多農戶委托有功名的親友代為繳納稅糧,也是為了省去中間環節。到了道光之后這甚至變成慣例。我在書中引過一個清末的社會小說情節,其中就講到年輕士人一旦得到舉人功名,很重要的收入來源就是包攬漕糧。

十九世紀之后,因為白銀價格波動或供給不足的原因,有時州縣征稅是用銅錢。那么銀錢比價定到多少合適?這其中又有很多可以上下其手的地方。士紳可以要求按照市場價格折征,普通納稅人則可能必須按照官定的折價繳納。這就更加劇了賦稅負擔的不平衡。

在士紳群體內部,議價能力也是不均衡的。有更高官位的人,特別是在京師做官的人,其家族在與州縣官協商時當然占據更有利的位置。或者有的士紳平時就注意結交胥吏,也會獲得優勢。所以,晚清江南史料中所說的“大小戶”不是制度性的,也不是純粹依據財產劃分。而是強調有些家族在地方社會形成了非正式但可累積的政治優勢,從而加劇了賦稅負擔的不平衡。

新書標題中使用的表達是“土地市場”,此前的研究更多使用的是“地權結構”。若以市場來論,如何描述傳統農業經濟社會中明清江南的土地交易,它受到哪些制約?

趙思淵:對于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而言,“土地市場”是最近十幾年才被廣泛使用的詞,此前研究更常使用的是“土地關系”或“地權結構”。傳統上大家并不認為前現代中國有一個土地市場。在理想的預設中,土地市場應該是土地可以自由交易,具有基于市場理性的定價機制。我們的確無法證明每一筆交易都嚴格符合自由定價和市場理性,其中肯定會受到社會倫理關系和其他因素的影響。但當人們想要出售或購買土地時,他們總有辦法能夠做到這一點。所以我仍然認為明清江南存在著活躍的土地交易市場。

這可能是近代早期江南歷史經驗很重要的啟發。以比較的眼光來看,十七到十八世紀江南的農民的確以更具能動性的方式從事土地經營,形成了豐富的產權處置方式。而在同時代歐亞大陸的很多社會中,農民想要自由處置土地仍然是一件非常困難,甚至不可能的事。所以我們評估中國歷史上的市場發展,需要用相同的時代標準去比較。如果我們以十九世紀之后歐洲的產權結構與市場發展情況去批評十八世紀之前的江南乃至中國,在方法論上顯然是有矛盾的。

即使僅從經濟邏輯來看,土地是一種非常特別的生產要素。所以在現代社會中,大宗土地交易在政治上和社會輿論上也是頗為敏感的,因而也存在非常多市場理性之外的影響因素。自由交易的“土地市場”可能更多是一種理想型概念,可以方便經濟學上的討論,但不等于實際的經濟運作。社會經濟史研究的貢獻則在于,用很多歷史經驗去檢驗、校正這個經濟概念。

從生計角度來說,在傳統鄉村社會,有了這個手段,人們可以更靈活地通過農業經營來獲得收益。這畢竟是給了更多人發揮能動性的機會,而不是壓制生產經營上的能動性。對于普通百姓而言,通過將產權分成不同的股份進行分配和交易,優化資產配置,有助于提升農業生產效率,這是一種有效的市場手段?!耙惶飪芍鳌钡男问角『皿w現了傳統中國農業經濟中的市場經濟形式?!秳蛑袊洕贰返诎苏驴偨Y十六到十八世紀的中國是“市場經濟的成熟”,至少就土地經營這部分來看,這是一個適切的概括。


清代畫家徐揚所繪《姑蘇繁華圖》局部

江南的賦役制度和土地市場是明清社會經濟史中很核心的兩個議題,過去更多的是分而論之,您在本書中將二者統攝在一起,并以“協同演化”來說明它們的關系?!盎印薄耙驊贝蟾攀鞘穼W研究中相對更常見的用以描述關系變化的表述,也很容易放在這里去理解賦役制度和土地市場的關系,您使用“協同演化”有何特別的意味?

趙思淵:在撰寫這本書時,我思考的是,國家的制度實踐如何面對變化中的社會經濟條件。容易理解的是,一個前現代國家的統治邏輯肯定不是思考如何促進經濟發展。我們可以合理懸想,明代官員當然不是因為看到白銀流入和地權結構變化,才要推動“一條鞭法”改革。這是為何我避免使用“互動”這類說法。但是在地方行政的實踐中,我們可以想象,州縣官要在征稅和訴訟中面對地權結構演變而出現的新難題。州縣官也很容易意識到,依據明初的里甲制度,已經很難籌措經費,甚至找不到人做事。

十五到十八世紀地方行政的實踐中累積了很多具體的變化。實際上這些行政實踐中的變化并不一定會走向我們后來所知道的那個從“一條鞭法”到“攤丁入地”的制度改革路徑。有些變化會累積下來,有些則會消散掉。在一定的王朝統治邏輯與鄉村社會經濟運行中,那些能夠安定運行的行政實踐會逐漸累積,形成新的制度。

面對不斷變動的社會經濟體系,國家要從中獲取所需的經濟資源。而經濟運轉中的人或組織面對國家制度框架,也要從中思考獲得利益或者保障自己利益的方法。那么,這兩種變化的邏輯如何共存于歷史過程中?這兩種邏輯之間的關系是什么?這是我的書想要回答的問題。

我在書中強調,賦役制度與地權結構之間不是“沖擊—反應”式的關系。賦役制度有其政治結構內在的演變邏輯,地權結構也有經濟發展內在的演變邏輯。要害是,兩種體系的演變共處于一個整體的社會環境之中。所以我們能夠觀察到這樣一個歷史過程:十七到十八世紀賦役制度與地權結構的演變大體是同調的。我的工作就是去解釋這是如何發生的。我想多說一句:“相關”不是“因果”。這在歷史學或經濟學研究中都是需要格外小心的。

這可能是為何我想到用“協同演化”作為書的題目?;鶎有姓嵺`也好,個體經營者的經濟決策也好,并不是一定朝著某個預設的方向發展。但是大環境會約束哪些決策能夠穩定延續下去。這有點像演化生物學中常說的:變異與進化是無方向的。自然選擇會決定哪些變異保留下來,從而出現新的性狀或物種。但自然本身也是在無方向地變化著的。

本書的最后部分“剛毅南巡”感覺上與賦役制度、土地市場的討論稍顯距離,似乎是揭示了傳統體制下經濟調配模式在晚清遭遇內外壓力之下崩潰的一個結果??煞裾務勀趦热莅才派系挠靡猓?/p>

趙思淵:我想這可能提示了國家與市場這套體制的走向問題。十八世紀的清王朝已經充分展示了它的財稅政策邏輯。然而到了清末,這些政策工具顯而易見是不夠用了。基于農業社會的生產經營方式,它所能汲取的經濟資源無法應對十九世紀的列強競爭。清王朝嘗試去調整財稅結構,只是從結果來看并不算成功。

盡管田賦在財稅結構中的比例在不斷下降,但直到清末仍然是一個重要來源。因此甲午戰爭之后,清政府需要盡可能多地獲取資金以應付戰爭賠款時,田賦仍然在搜刮范圍之內。田賦是一種非常剛性的財稅來源,哪怕略微提高比例,都會讓社會中大部分人有明顯的感知。而由于江南在國家賦稅體系中的特殊地位,江南社會對此的感受就更加明顯。清末江南士紳與王朝統治之間的緊張、疏離,有一部分原因可能也是在這里。

我們可以舉《徐兆瑋日記》中的例子。徐兆瑋是清末常熟的青年士紳。當時常熟的青年士紳對于賦稅問題的理解已經有兩套并存的觀念。一套是從他們的父輩祖輩那里繼承來的經驗,如何在非常成熟的江南社會里進行生產經營。他們是地主,當然非常了解如何在賦稅問題上與官府打交道,如何繳稅、如何合理避稅,從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徐兆瑋日記》

另一方面,他們已經接受了新學,開始閱讀通過日本翻譯的西洋書籍。我們看《徐兆瑋日記》中的閱讀記錄,除了軍事類書籍,他還讀很多歐洲財政學的書。所以這些青年士紳對于國家財稅的原理已經有了新的觀念。然后在剛毅南巡的時候,他們看到清王朝仍然在使用十八世紀以來的財稅工具,多少是會失望的。

最有趣的是這些青年士紳在清末去探索一個新的解決方案。他們的構想是,在州縣層面組建農學會,所有土地業主參加農學會,賦稅問題在農學會內部討論好后再提交州縣。農學會的構想其實重構了國家財稅與土地業主(也即納稅人)之間的關系。這個想法當然沒有實現,也屬于制度演化中“無方向的變異”。

不過我常常想,歷史演變中那些沒有實現的可能性不能認為都是毫無意義的。這里正是歷史走向分叉的地方,也是一種歷史經驗的累積。未來總是變動的、不確定的,未曾實現的道路也可能成為一種經驗或啟發,幫助我們更好地面對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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