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南陽市高新區中關村科技產業園區王莊村姚莊自然村,近年來因為城市發展,耕地被違法圈占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非常嚴重,然而,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對此現象一直置若罔聞。例如,打著建設養牛基地,一宗占用13畝耕地建設的養殖場,從未養過一頭牛,至今已經違法占地18年,當地監管部門從沒有對違法占地進行高額罰款,更沒有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及最新司法解釋,對違法占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份生效判決,一地違法建筑
該宗違法占地所占用土地為南陽高新區王莊村的家庭承包土地。對此,2021年8月7日,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91民初1425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判令被告申永生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騰退原告朱玉得位于南陽市宛城區白河鎮王莊村的家庭承包土地2.8畝。申永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豫13民終535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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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后,申永生拒不履行騰退義務。2021年12月22日,朱玉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時至今日,判決生效已近五年,案涉土地仍被申永生非法占有,地上建筑物依然矗立。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南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對申永生5年來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違法行為束手無策,沒有對拒不履行騰退義務的申永生進行罰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對申永生的信用懲戒都沒有。對此,執行法官以及高新區法院主管院長,已經涉嫌嚴重的濫用職權違法犯罪。??
非法占地與違法建筑:雙重違法狀態不容忽視
本案絕非一起普通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涉土地系朱玉得的家庭承包地,其性質為農村集體土地。申永生未經合法審批,在該土地上建設養殖場并長期占用,屬于典型的非法占地行為。
據悉,申永生所建的所謂“養牛場”違法占用的耕地共13畝左右,均是租用王莊村姚莊自然村的村民家庭承包耕地,租用耕地發生在2008,為申永生、申坡父子所租賃,但18年來,其父子二人租用的耕地被建成了永久建筑,并且地面水泥硬化后,出租給他人,曾被用為家具廠的車間使用,現在,又出租給了物流公司用作倉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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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嚴重的是,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無規劃、無審批、無合法用地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未經審批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均屬于違法行為。對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違法建筑物,依法應當予以拆除。
對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2025)豫民申6251號”裁判文書明確顯示:“案涉養殖場無規劃準建等手續,無產權證,系無證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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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雖然判令申永生“騰退土地”,但并未涉及地上違法建筑物的處置問題。于是出現了一個怪圈:判決要求騰退土地,但違法建筑依然存在;違法建筑不拆,土地就無法真正“騰退”;而法院的執行似乎又止步于違法建筑面前。
并且,本案自2021年12月申請強制執行至今,已近五年時間,生效判決在南陽高新區法院淪為“一紙空文” ,這顯然與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嚴重不符。背后是否涉及利益輸送,南陽市的紀檢監察部門應該介入查處。
地上建筑物體量大,執行拆除成本高昂
據案件資料,申永生自稱在案涉土地上“投資上千萬元用于建設養殖場”。養殖場內建有平房、牛舍等多種地上附屬物。如此體量的建筑物,強制拆除不僅成本高昂,還面臨如何安全規范地拆除,拆除后建筑垃圾如何處置,土地恢復耕作原貌等現實難題。被執行人往往以“投資巨大”“經營困難”為由抗拒執行,進一步加劇了執行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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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長達18年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在申永生違法占地及違法建筑周邊,現在已經形成了“仿效違法”現象,多個被鐵皮圈占起來的耕地內,私搭亂建現象非常嚴重,而且,一些被鐵皮圈占的耕地內,被“噴涂”上“拆”字后,又被噴涂上“內有惡犬 生人勿近”的警告。不但使這里的環境臟亂差,而且明顯地向外界傳遞出“此處規則失效”的信號,申永生、申坡父子的違法占地及違法建設行為,在這里形成了“破窗效應與環境暗示”,誘使他人仿效甚至變本加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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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朱玉得與申永生土地騰退案,近五年無法執行背后,違法建筑長期矗立于他人的承包土地之上,這不僅是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持續受損,更是司法權威的不斷消解。至今,該案的“判決生效、執行無期”的怪圈仍在繼續上演,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也仍在繼續被消磨。
法律鏈接:根據2026年5月18日施行的“兩高”司法解釋,非法占用?一般耕地10畝以上?或?永久基本農田5畝以上?并造成毀壞,即達到“數量較大”入罪標準。申永生涉及的違法占用耕地13畝,已超過一般耕地入罪門檻,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并且,其在占用期間進行了建房、硬化地面等行為,導致種植條件嚴重破壞,即認定為“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滿足犯罪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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