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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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齊某于2022年11月1日入職上海某公司處擔任網絡開發工程師,月工資15,500元。
公司員工手冊規定,上下班均未打卡,又未經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的,以曠工論處。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曠工三天以上的予以解聘。
2023年10月11日,公司與齊某續簽了勞動合同。
2024年1月8日,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載:“由于您在職期間數次違反員工手冊條約:1、考勤。(1)多次遲到/缺卡。……經過與您協商,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稱2023年齊某共計遲到78次,缺卡17次,并提交了齊某簽字確認的考勤記錄以證實。
齊某解釋稱其上班通勤距離太遠,需要2個半小時,偶爾還會遇上極端惡劣天氣情況。
齊某認為公司徑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46,500元。
【爭議焦點】
1. 員工一年遲到78次、缺卡17次,公司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2. 公司在員工多次遲到后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意味著對違紀行為的豁免或放棄解除權?
一審判決:員工因自身原因頻繁遲到違反考勤制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公司稱2023年齊某共計遲到78次,缺卡17次,并提交了齊某簽字確認的考勤記錄以證實。
齊某解釋稱其上班通勤距離太遠,需要2個半小時,偶爾還會遇上極端惡劣天氣情況。
現因齊某自身原因造成上班遲到,違反了公司考勤制度,公司據此解除與齊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一審判決如下:駁回齊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公司已續簽勞動合同代表對遲到行為無警示,解除違法
齊某上訴理由:我的遲到均存在客觀原因,而且遲到并未給公司造成任何嚴重后果。
2023年10月11日,公司與我續簽了勞動合同,該續簽代表公司對于我2023年的遲到行為不存在明確的警示。故公司徑行解除齊某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審判決:頻繁遲到嚴重破壞考勤秩序,續簽勞動合同不必然意味著豁免違紀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齊某主張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然,一則,勞動者按時出勤、遵守考勤制度系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齊某簽字確認的考勤記錄,在扣除員工每月3次遲到豁免之后,齊某2023年共計發生遲到78次,缺卡17次。
齊某上班時間為上午10時,該時間安排本身已較為寬松,另齊某累計缺卡17次,亦導致公司無法通過打卡記錄核算其真實出勤情況。
齊某雖主張其遲到存在通勤距離遠、極端天氣等客觀原因,但該些因素并非可以持續、多次免除遲到責任的正當理由。
齊某一年內頻繁遲到的次數也已明顯超出合理范疇,且齊某對其缺卡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補卡審批等有效證據。
二則,齊某多次、長期、無正當理由的遲到行為,嚴重破壞了用人單位正常的考勤管理秩序。
其缺卡行為亦導致公司無法確認齊某實際在崗時間,損害了勞動紀律的嚴肅性,足以認定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三則,雖然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但此舉并不必然意味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已經發生的、持續的違紀行為予以豁免或放棄相應的合同解除權。
據此,一審判決認定公司依法解除齊某勞動合同,于法有據,本院予以認同。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5月25日
案號:(2026)滬01民終4295號
【實務要點】
1.通勤距離遠不能作為頻繁遲到的免責事由
勞動者按時出勤是基本合同義務。即使存在通勤距離遠、極端天氣等客觀原因,也不能成為持續、多次免除遲到責任的正當理由。員工頻繁遲到、缺卡,嚴重破壞考勤管理秩序,用人單位有權據此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續簽勞動合同是否等于豁免既往違紀行為
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案中法官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并不必然意味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已經發生的、持續的違紀行為予以豁免,也不代表放棄相應的合同解除權。用人單位仍可依據續簽前發生的嚴重違紀事實行使單方解除權。
3.考勤制度與違紀證據的管理
用人單位應完善員工手冊中的考勤管理規定,明確遲到、缺卡的認定標準及后果。同時,應定期與員工確認考勤記錄(如簽字確認或系統確認),確保在處理違紀員工時擁有充分、確鑿的證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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