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印案與胡惟庸案、郭桓案、藍玉案一起,被并稱為“明初四大案”,凡談明初史事者多會涉及。與其他三案相比,有關空印案的記載最為匱乏,而有些重要資料又沒有得到注意和使用,以致此案迄今仍使人感到有點撲朔迷離,就連發生時間也存在不同說法。茲不揣谫陋,在前人研究基礎上略作補證。
關于案發時間的不同說法
明代官方典籍對空印案并無具體記述,現存最重要的史料,是案發不久方孝孺寫下的三篇文章。一篇是《先府君行狀》,系為死于此案的其父方克勤所寫,其中談道:洪武八年(1375),方克勤遭人誣陷,“遂得罪謫江浦,終歲將釋歸,會印章事起,吏又誣及,九年十月二十四日,遂卒于京師”。另一篇《葉伯巨鄭士利傳》,意在表彰洪武九年(1376)兩位冒死上書者的事跡,其中談道:“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錢谷策書,空印事起,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獄,獄凡數百人。士利兄亦以河南時空印,系獄中。”再一篇《鄭處士墓碣銘》,系為鄭士利之父鄭邦彥所寫,其中亦談到空印案:“洪武九年,大臣擅事者,以過用印章,系郡國守相以下數十百人獄,劾以死罪。” 對于空印案發生時間,三篇文章的說法高度一致,即發生在洪武九年。終明之世,似乎并無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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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
清修《明史·刑法志》則給出另外一種說法:“(洪武)十五年空印事發。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以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寧海人鄭士利上書訟其冤,復杖戍之。”不過,同書《鄭士利傳附方徵傳》卻又有矛盾的記載,該傳引方徵上書云:“去年各行省官吏以用空印罹重罪,而河南參政安然、山東參政朱芾俱有空印,反遷布政使,何以示勸懲?”接著敘述方徵上書后,“貶沁陽驛丞,十三年以事逮至京,卒”。據此,空印案在洪武十三年(1380)前數年當已發生。《明史》作為基本史料影響甚大,其自相矛盾雖早有學者指出,但洪武十五年(1382)說迄今仍在流行。
到20世紀80年代,又出現一種新說法。孫達人先生發現《國榷》卷六“洪武九年閏九月丙午”條節引方徵上書,有“去年諸行省官吏悉坐空印被罪”之語,遂據“去年”斷言案發于洪武八年(1375);他又據方孝孺《先府君行狀》中“(洪武八年)得罪,謫江浦,終歲將釋歸,會印章事起”之語,斷言“此案的發作更確切說在八年的年末”。陳梧桐先生亦指出《明史》記事自相矛盾,并引據《國榷》此條,認為方孝孺所說“不確切”,空印案發生年代“當為洪武八年”。劉孔伏等先生對這種新說法提出質疑,指出《國榷》此條提到曾秉正、方徵、葉伯巨三人上書,而《明太祖實錄》同日卻只記載了曾秉正一人上書。他推測談遷只看到三人皆“因星變求言”而上書,失之詳考,誤加上方、葉二人,方徵上書時間實際應在洪武十年(1377)。檀上寬先生也認為洪武八年說不能成立,他梳理了地方政府向戶部提交財政報告的流程,并結合《明太祖實錄》中洪武九年六月和七月兩次大規模任命地方官員的記載,推斷空印案發生在洪武九年上半年。
案發時間當為洪武九年
上述三說之中,《明史·刑法志》所說的洪武十五年(1382),既與同書《方徵傳》相互矛盾,也無任何其他旁證史料,盡管被不少學者采用,但顯然難以成立。出現這種錯誤的原因,有些學者認為是《明史》抄錄方孝孺《鄭士利傳》時將“九年”訛誤為“十五年”,其實未必這么簡單。劉辰《國初事跡》提到空印案時,將此案與行用半印勘合攪在一起:“各布政司用使空印紙,于各部查得或錢糧、軍需、段疋有差錯改正,卻將空印紙填寫,咨呈補卷。事發,太祖怒曰:‘如此作弊瞞我,此蓋部官容得,所以布政司敢將空印填寫。尚書與布政司官盡誅之。’議用半印勘合行移關防。”而始置諸司半印勘合的時間,正是洪武十五年。《國初事跡》這條史料,被明代很多史家采用,且均明確系于洪武十五年。《明史》當是受這些記載影響,將空印案誤系于洪武十五年。
順便指出,始置諸司勘合時,距空印案已過五年,兩事之間其實并無關系,這從《命諸司遵用勘合敕》可以明確看出。該敕談道:“洪武十四年工部事發,考其行移,自本年五月至十一月終,擅生事務,行下諸司文書,計一萬九千件。雖然各有名色,似乎當理,其中斡旋作弊,不可數目以言之。”有鑒于此,朱元璋“特置半印勘合”,以防止“六部、都察院擅自行移,逼擾諸司,害及于民”。可惜自明代迄今,劉辰的錯誤說法被各種史籍輾轉傳播,幾成定論。
洪武八年(1375)之說,細究也難以成立。孫達人先生將《先府君行狀》中的“終歲”理解為“年末”,并不符合原意。查該行狀所述方克勤行跡,其“謫江浦”在洪武八年十月,而牽連空印案被殺在九年(1376)十月,可知“終歲將釋歸”意為“滿一年將釋放”,孫先生謂空印案發生在“八年的年末”,純屬以誤生訛。這樣,洪武八年說的證據,實際只有一條,就是方徵上書的時間,必須是洪武九年。對于這一問題,劉孔伏先生和檀上寬先生雖然提出質疑,但均未提出直接的否定證據。所以兩文發表后,洪武八年說依然逐漸得到一些學者認可。
《國榷》所記方徵上書時間確實有誤,朱元璋《建言格式序》就提供了直接證據。這篇序言對星變求言后的上書情況有詳細說明:
洪武九年,朕見災異萬端,余無措手,于是特布告臣民,許言朕過。告既出矣,逾月藩臣上書者,山東布政使吳印,參政宋善、閻鈍,山東按察副使余奎,海州學正曾秉正,平涼府崇信知縣潘卣,監察御史孫化,海寧縣丞方仲容,登州府福山縣丞徐謙,山東布政使司檢校傅奎,臺州黃巖縣徐季清,安吉衛軍丘紱,守御莊浪指揮僉事李景,山西分教國學生余懋,臺州府民鄭士利,共一十五人。準其言者,吳印、宋善、閻純、余奎、曾秉正、孫化、傅奎、李景八人,計一十七事;全不可行者,潘卣、方仲容、徐謙、徐季清、丘紱、余懋六人;假公營私而罪者,鄭士利。是后,近臣刑部主事茹太素以五事上言……
查《建言格式》之頒布,是在洪武九年(1376)十二月初一日,茹太素上書言及此序之撰寫當在十一月。朱元璋在序中詳細列舉了上書者姓名,其中并無方徵、葉伯巨,顯然截至序撰寫之時,他們尚未上書。
事實上,關于方徵上書的時間,陳鶴《明紀》有明確記載,是在洪武十年(1377)正月辛卯(十二日)。方徵上書是在懷慶知府任上,查其履歷,他于洪武九年(1376)三月二十二日由給事中改監察御史,然后“奉旨廣西、山東公干回,月余,升懷慶知府”。其在廣西、山東公干時間雖不可知,然兩地相隔遼遠,先后奔波,恐非數月不可,其升懷慶知府并到任,當已在本年晚些時候。綜合這些情況判斷,《明紀》所載方徵上書時間當有所本。既然方徵是在洪武十年正月上書,書中所說“去年”,當然就是洪武九年。朱元璋接到方徵上書后,“遣使令詳具所言實跡以報,徵所陳忤旨,謫為沁陽驛丞”。據《明太祖實錄》記載,洪武十年五月,降河南布政使徐賁為懷慶知府,這或許就是填補方徵被貶之空缺。
檀上寬先生提到的《明太祖實錄》中大規模任命地方官員的兩條記載,一條是在洪武九年(1376)六月辛卯:“擢濟南府德州知州張瑛等三百四十三人為南昌府知府以下官有差,皆以考課第優等升之。”另一條是在同年七月丁卯:“以監察御史王偁等一百二十三人,為知府、知州等官有差。時各處有司為考校錢糧簿牒至京,故命官往代之。”前一條是否與空印案有關不敢遽定,但后一條肯定與此案有直接聯系。前引方孝孺《鄭士利傳》,明確說空印案系因“天下考校錢谷策書”而起,與實錄所言“考校錢糧簿牒”顯系一事。此前朱元璋亦曾令守令來朝,并未遣人代職,此次突然大規模派遣御史到各地擔任知府、知州等官,當是在考校中發現空印情況,遂將涉及官員逮捕并遣御史往代。九年七月癸丑朔,丁卯為十五日。筆者推測,空印案當發作于此前不久,很可能就在七月內,最晚也在六月中。案發時,在京地方官吏可以就地逮捕,但牽連的在外人員,路程有遠有近,應當是陸續被押解至京。
此外《明太祖實錄》中還有一條資料,對了解空印案也有幫助,就是洪武九年(1376)十月戊寅,朱元璋以手詔諭山東布政使吳印,其中談道:
昔者天厭元之不德,朕乘群雄并起之秋,摧強撫順,偃兵息民,綱維海內,以主黔黎,律施令布,惟務安人,已九年矣。其間尚有不迪于教而麗法者,欲盡以刑治之,又恐沒身者眾,特姑緩刑章,俾之力役,冀其格心,期于無刑。頃者天變于上,致心皇皇,于是詔告臣民,許言朕過。詔令既行,中外言者有之,獨卿敷露肝膽,面陳國計,雖可否半之,豈不盡己之謂忠乎!
前引《建言格式序》列舉上書諸人,以吳印官職最高,故被列在首位。朱元璋對其“敷露肝膽,面陳國計”十分欣賞,特賜手詔褒獎。詔中所說“尚有不迪于教而麗法者”,雖然未必專指空印諸人,但肯定包括這些人在內。可見朱元璋把此事看得很嚴重,確實有過把涉案者盡皆誅殺的想法,但最后把其中一部分改為力役,他認為是從寬處理。洪武九年十月辛亥朔,戊寅為二十八日。前引方孝孺《先府君行狀》,謂其父死于二十四日,可知朱元璋賜吳印手詔時,剛剛處理完空印案數日。
以往援引鄭士利上書內容,均據方孝孺或《明史》之《鄭士利傳》。其實這份上書留有較為完整的版本,收入《明文衡》《名臣經濟錄》等書。從中可知,九月九日下詔求言后,陸續有人上書言事,但因皇帝盛怒未解,無人敢提及考校錢糧事。因其兄被牽入此案,鄭士利對情況較為了解,便想上書說明。但其兄尚在獄中,鄭士利怕皇帝懷疑他假公營私,“欲進復退者累一月”,直到其兄“已斷發工役,固不敢辭,而甘心輸作以贖罪矣”,他才毅然進呈。鄭士利談到了對涉案者的懲罰:一部分被處死,并追奪三年俸祿;一部分免死杖一百,工役終身,其中又有人改發充軍。方孝孺《鄭士利傳》亦描述其上書情形云:“其書既成,欲上者數矣,而未決。每歸逆旅,則閉門俯首而泣,泣數日。其兄子侍行者,疑而問之曰:‘何所苦乎?’士利曰:‘吾有所自苦。我以觸天子怒,必受禍。然殺我活余人,我更何恨!’遂持書詣丞相府。”但其上書并未達到期望效果,“然猶輸作終身,而竟殺空印者”。根據這些敘述判斷,鄭士利上書時,距下詔求言已過一個多月,當時涉案者已經定罪,斷發工役者已著役輸作,但判處死刑者有些尚未處決。方克勤被殺于十月二十四日,可能就是這些死囚被最終處決的日期。
涉案人數與空印緣由
關于空印案涉及的人數,方孝孺《鄭士利傳》謂“獄凡數百人”,《鄭處士墓碣銘》謂“系郡國守相以下數十百人獄”。但也有些史料說得比較含糊,如鄭士利上書中談道:“今內而尚書,外而參政等官……今乃俱為考校錢糧,有不保首領復追俸者,有斷發工役改發充軍者,中外老成,蕩然一空。”劉辰《國初事跡》謂“尚書與布政司官盡誅之”。《明史·刑法志》謂“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王世貞發現洪武年間不少人被破格授官,也發出“豈空印事發,藩臬諸臣俱得罪耶”的疑問。根據這些含糊說法,有人認為當時“把地方上的長吏一殺而空”,甚至推測涉案者達到數萬,被處死者也有成千上萬。
所謂地方長吏,布政司及府州縣官都包括在內,前引《明史》亦有“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之說。但鄭士利《考校錢糧封事》謂“考校錢糧,各府赍將文卷,越行省攢造”,并未提到縣級。從情理上說,各府、布政司文卷是在縣級文卷基礎上攢造的,最終戶部考校時,修改縣級文卷的可能性不大。前引實錄記載派出123名御史擔任知府、知州等官,這可能就是當時已被拘押的府州主印官數量。再加上“署字有名”的佐貳官,以及已離任或調任又被牽涉者,也就翻上一二倍。布政司層面,本年六月剛改行中書省為布政使司,設布政使一人,左、右參政各一人,此外還有經歷、都事、檢校、照磨、管勾等中低級官員。從鄭士利所說“內而尚書,外而參政等官”可知,布政使并未牽涉其中,懲罰對象主要是參政。當時全國共有12個布政司,除河南參政安然因“率齊東海軍民內附”、山東參政朱芾因“鄉里舊人有才干”未罰反升,其他恐怕大都遭殃。中央層面,懲罰對象主要是尚書等主官,《國初事跡》謂“各布政司用使空印紙,于各部查得或錢糧、軍需、段疋有差錯改正,卻將空印紙填寫,咨呈補卷”,看來應以戶部為主,可能還牽涉兵部和工部。當時六部官職設置與后來有異,據洪武八年(1375)定制,戶部設五科,刑部、工部設四科,每科皆設尚書、侍郎各一人,吏、禮、兵三部則各設尚書二人、侍郎二人。總計六部共有尚書、侍郎各19名。綜合上述情況,筆者認為方孝孺所說比較合乎實際,因空印受懲者有數百人,可能最多也不會超過千人。
關于為何會出現賬目對不上的情況,方孝孺《鄭士利傳》談道:“錢谷之數,府必合于省,省必合于戶部,其數誠不可懸斷預決,必至戶部而后定。”這段話并非鄭士利上書原文,而是方孝孺對其文意之概括,但不夠清晰明白,以致引起一些懸揣誤解。如《劍橋中國明代史》談道:“地方官員一直用的是一種方便的老辦法,使用蓋有鈐印的空白的申報表冊來上報運送給南京的歲入;在南京則在扣除了運送途中的折耗之后錄入實際總數。這樣就會消除財政申報中不符合實際的差額,因為地方官員不能預先知道運送的損失究竟會有多大。”這種說法純屬臆測,當時考校內容包括所有收支項目,并不限于起運京師的錢糧物料。其實鄭士利《考校錢糧封事》,本來對此說得非常清楚:“夫考校錢糧,各府赍將文卷,越行省攢造,千百卷宗攢于一冊,牽查照算,豈無錯誤?故曰:‘寸寸而度之,至丈必繆;銖銖而數之,至石必差。’是以必須空印,無弊也。”做過數據統計的人,恐怕都會有這樣的體會:數據一多,往往就會產生計算錯誤,抄寫時也會出現一些筆誤。上下賬目對不上,確實是一個容易出現的技術問題。
朱元璋對于使用空印的緣由,即使開始不清楚,也很快就會弄明白。但他依然嚴懲相關官員,恐怕未必是認為情節有多嚴重,而是認為性質極其惡劣。自開國以來,朱元璋反復強調要革除“胡元弊政”,這些官員卻“不迪于教”,仍然沿襲慣例而不守規矩,這恐怕才是朱元璋勃然大怒、必予嚴懲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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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高壽仙著《明代疑事探微》,四川人民出版社,2026年4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原文注釋從略。)
來源:高壽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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