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近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一起砂石場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件作出民事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全部再審申請,原審生效判決依法維持。本案由北京天馳君泰(長春)律師事務所曲彥寶律師、趙曉剛律師共同代理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為當事人挽回近八十萬元經濟損失。
案件概況
本案系砂場轉讓引發的合同糾紛,再審申請人不服生效判決,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申請人主張其已足額履行砂石交付義務,無需向被申請人支付轉讓款 785460 元及利息,并提交另案庭審筆錄、另案民事判決書作為新證據,主張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錯誤。針對申請人的再審主張及證據,被申請人一方對兩份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提出異議,并提交八張對賬單、結算單予以反駁。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提交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且其在原審與再審階段關于欠付砂石數量的陳述前后不一致,最終依法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案件難點
雙方除了這一次砂場轉讓,還有其他的運輸合作。對方拿另一個案子的運輸記錄當證據,想把別的生意里的沙子也算到這次的交貨量里,故意混淆賬目。
再審程序對 “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的認定標準嚴格,必須針對性地拆穿對方證據的漏洞,證明這些材料根本動搖不了之前的判決結果。
再審申請人在原審階段與再審階段對欠付砂石數量的主張存在明顯差異,需結合全案訴訟記錄向法院明確該矛盾點,以此削弱其再審主張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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