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縣朱曲鎮五村村民馬金瑞分期向湖北省隨州市本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置營運車輛,全程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款項無任何違約,卻因汽車公司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營運證脫審、扣押證件拒不配合辦理過戶轉籍,車輛長期無法正常營運淪為 “廢鐵”。雙方訴訟后,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該案經當事人多方舉證、相關部門錄音佐證,足以證實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責任劃分存在明顯錯誤,屬于錯案;判決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卻未得到有效落實,當事人多年維權舉步維艱,合法財產權益持續遭受侵害。
案件始末:全程無違約,企業失誤埋下維權禍根
2013 年 11 月 6 日,馬金瑞與湖北省隨州市本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書》,合同約定馬金瑞以分期租賃、期滿結清款項過戶的方式承租營運車輛,車輛前期掛靠登記在本邦公司名下,租賃期限 2 年。合同明確約定,租賃期滿馬金瑞結清全部款項后,本邦公司需協助辦理車輛轉籍、過戶、營運手續,車輛年檢、營運證申辦、續保等相關手續由出租方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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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29 日,馬金瑞完成車輛驗收簽收,將車輛投入浙江寧波慈溪混凝土運輸車隊營運。租賃期間,馬金瑞嚴格恪守合同約定,所有分期租金、相關費用均按期足額繳納,不存在任何逾期、拖欠款項的違約行為,完全履行承租方全部義務。
因車輛營運資質、營運證戶籍登記權屬歸屬本邦汽車公司,營運證年審、補辦、轉籍手續僅能由該公司向交管、運管部門申報辦理,第三方、車輛實際使用人均無權單獨辦理。后續車輛營運證到期需要年審,馬金瑞按要求將營運證寄回本邦公司交由其辦理年審手續,該公司工作人員工作疏漏,延誤申報流程,直接造成營運證脫審。
事發后,本邦公司明確承認營運證脫審系己方工作失誤,但雙方就此后續處理產生糾紛。馬金瑞多次聯系該公司工作人員,要求返還營運證、配合完成車輛過戶、補辦營運資質,工作人員要么拒接電話,要么接通后直接掛斷,始終消極推諉,長期扣押營運證件不予交付、不予辦理年審及轉籍手續。
營運證長期缺失、無法審驗,直接導致案涉營運車輛失去合法上路運營資質。馬金瑞斥資數十萬元購置的營運貨車,長期閑置無法投入運輸經營,車輛形同廢鐵,產生巨額停運損失。雙方協商無果后,馬金瑞向湖北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停運損失、交通住宿維權開支、車輛損失等共計 12 萬元。
原審判決存在明顯錯誤,多項證據足以佐證案件為錯案
案件審理階段,法院經審理認定本邦公司存在未履行協助過戶、風險提示義務的過錯,酌情認定停運損失每日 350 元,核算 2015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3 月 1 日停運損失合計 161350 元,結合交通住宿費合計 171350 元,判令本邦公司承擔 70% 賠償責任,即 119945 元;同時駁回馬金瑞主張的 30 萬元車輛損失訴求。結合全案證據、行業營運管理規則、交通管理部門錄音證據綜合判斷,本次判決事實認定、責任劃分存在關鍵疏漏,屬于錯判,具體依據如下:
1.過錯責任完全歸于本邦公司,責任劃分比例存在法律偏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違約方應當全額賠償實際損失。
案涉營運證戶籍登記在本邦公司名下,營運證年審、轉籍僅該公司具備辦理權限,馬金瑞無任何獨立辦理渠道。營運證脫審根源是本邦公司工作人員工作失誤,事后該公司拒不返還證件、拒絕配合年審過戶,持續擴大停運損失,全部過錯均由本邦公司造成。馬金瑞全程按時繳費、無任何違約行為,不存在任何過錯,原審判決劃分馬金瑞自行承擔 30% 損失,無事實與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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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部門錄音證據證實營運資質權屬唯一性,原審未充分采信關鍵證據
馬金瑞持有隨州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溝通錄音兩份,錄音內容清晰證實:涉案車輛營運證戶籍登記主體為本邦汽車公司,營運證年審、過戶轉出、資質變更等全部手續僅能由本邦公司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均無法單獨操作。只要本邦公司拒不配合提交材料、交還營運證,車輛就永遠無法恢復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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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錄音屬于直接、關鍵書證,能夠完整還原案涉糾紛核心矛盾,但原審法院未充分考量營運資質行業特殊規則,未依據該證據厘清全部過錯歸屬,對損失責任分攤作出不當認定,判決基礎事實認定存在重大瑕疵。
3.原審駁回車輛損失訴求忽略車輛閑置報廢的直接因果關系
車輛長期停運的根本原因是本邦公司扣押營運證、拒不辦理營運手續,數十萬營運車輛長期閑置無法產生收益,車輛折舊、閑置損耗持續產生實際財產損失。因本邦公司持續違約行為直接導致車輛喪失使用價值,馬金瑞主張車輛損失具備事實依據,原審直接全部駁回該項訴求,裁判尺度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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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業怠于履行合同義務的持續損害后果未完整考量
案涉合同約定,只要本邦公司及時配合完成過戶、移交營運證并辦理資質變更,雙方后續再無權利義務糾紛。但該公司長期消極不作為,拒接溝通、扣押證件,持續拉長車輛停運周期,不斷擴大馬金瑞經濟損失,原審僅核算至 2017 年 3 月停運損失,未對后續持續擴大的損失作出統籌考量,未能完整保護守約方財產權益。
勝訴判決執行落空,強制執行程序未落地,當事人維權無門
原審判決生效后,判令隨州市本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七日內賠付馬金瑞 119945 元賠償款,但該公司遲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為維護自身權益,馬金瑞依法向法院執行局提交強制執行申請,申請對公司負責人鄭某玲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提交完整證據材料,多次往返法院遞交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被執行人財產;對拒不執行判決情節嚴重的,可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馬金瑞已完整提交強制執行全部材料,明確要求執行局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查封財產、傳喚負責人、司法拘留等執行手段,但執行程序長期停滯,未采取任何實質性強制執行措施,生效判決書淪為一紙空文。被執行人長期拖欠賠償款,當事人勝訴卻無法拿到賠償,財產損害持續無法彌補,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與當事人合法權益均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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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訴求:糾正錯案、落實執行,依法維護合法財產權益
多年來,馬金瑞持續通過溝通、訴訟、申請執行等途徑維權,手握本邦公司自認過錯錄音、交通管理部門權屬說明錄音、完整租賃合同、繳費憑證、車輛交付清單、強制執行申請書等全套證據,足以證明:案涉糾紛全部過錯在于隨州市本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原審判決責任劃分錯誤,屬于錯案,應當依法啟動再審程序予以糾正;同時法院執行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全面落實強制執行措施,督促企業足額支付賠償款項,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相關責任人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馬金瑞表示,自身全程無任何違約行為,僅僅因為汽車公司工作人員失誤、企業惡意扣押營運證件,數十萬元營運車輛長期閑置,多年背負經濟損失,訴訟維權、往返溝通產生大量時間、金錢成本。相關證據完整清晰,錯案事實、執行缺位事實均有據可查,希望相關司法機關正視案件存在的問題,依法糾錯、推進執行,切實保護普通消費者、營運從業者的合法民事權益,讓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合同交易應當恪守誠信,企業因自身工作失誤造成客戶損失,理應主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司法裁判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劃分各方責任;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得到完整執行,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本案中,企業違約在先、原審判決存在認定錯誤、強制執行程序懸空多重問題疊加,當事人維權之路步履維艱。期待相關部門及時核查本案全部證據,依法糾正錯判,全面推進強制執行工作,妥善化解糾紛,守護普通群眾的合法財產安全。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均基于當事人提供的事件相關材料整理撰寫,僅為客觀呈現事件相關情況與當事人的相關訴求,不代表發布平臺及賬號的任何立場。本文中所有事實性陳述均源自當事人所提供的資料,相關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相關后續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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