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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篇帖子火了,瀏覽量直接沖到十萬+。
內容說的是某小城市醫院的"奇葩績效制度"——門診醫生每開一張住院單,獎勵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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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好像還行?但往下看就離譜了:這筆獎金,是從住院部醫生30%的基本工資里扣出來的。
合著住院醫生累死累活收病人,到頭來自己的工資還得被拿去獎勵別人?
這波操作,屬實是把"羊毛出在羊身上"玩明白了。
住院醫生的困境:干得多,拿得少
帖子里的住院醫生吐槽,醫院搬遷后手術量確實漲了,但績效長期發不出來,現在還把三成基本工資和科室營收掛鉤。
更氣人的是——門診醫生固定坐診,每天有大把開單機會;而病房醫生每周只出一天門診,幾乎拿不到這個獎勵。
等于說,同樣是醫生,有人靠開單躺著賺錢,有人干著最累的活還被扣工資。
想走?離職要賠20萬違約金。
想留?工資都快保不住了。
舍不得事業編制,又扛不住這種操作,進退兩難。
網友炸鍋:原來不是個例
帖子下面,大量醫護同行留言分享自己醫院的類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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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該醫院出臺了令人匪夷所思的規定:每位職工每月必須介紹一個熟人住院,且必須是找自己看病的熟人, 普通門診病人不在統計范圍內 。
這項硬性指標直接與工資掛鉤,每月未完成任務者扣罰 50 元。從流出的工資單可以看出,絕大多數員工都未能幸免,紛紛被扣款,獎勵者寥寥無幾。
一位內部員工無奈透露:「這張圖是績效辦發的底子,我們實際到手的工資如果比這個數字少,就是被扣了罰款;比這個數字多,就是獎金。但現實情況是, 基本上都在被罰,很少見到獎勵。 」
也有人說自己醫院也搞過"收治指標",完不成扣錢;有人說科室之間互相搶病人,矛盾越來越深;還有人說這種制度下,病人成了"唐僧肉",誰都想咬一口。
開單提成,看似激勵,實則埋雷。
一方面,容易誘導過度收治、過度醫療,加重患者負擔;另一方面,直接損害一線醫護的合法收入,寒了真正干活的人的心。
這種制度存在明顯的違規問題
“開單提成”明令禁止
根據國家衛健委《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及《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的做法。給門診醫生按收住院人數發100元獎勵,本質上就是“開單提成”,直接違反行業禁令。
克扣基本工資涉嫌違法
將醫務人員基本工資強行轉為“績效工資”,或以績效未核算為由長期拖欠工資,違反《勞動法》第五十條關于工資應“按月支付”的規定。從住院醫生30%基本工資里扣錢去獎勵別人,這種操作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收入與業務量過度捆綁,加劇內部惡性競爭
國家要求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嚴禁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嚴禁將獎金、工資等收入與業務收入掛鉤。將醫生的收入與“收病人”數量直接掛鉤,既違背政策導向,也容易導致科室之間搶病人、過度收治等問題。
給同行提個醒:這些情況離職不用賠違約金
遇到這種長期拖欠薪資、隨意克扣基本工資的情況,很多醫生因為"違約金"不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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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如果醫院長期拖欠工資,員工主動離職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關于離職違約金:什么情況下要賠,什么情況下不用賠?
違約金不是想設就能設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違反服務期約定——即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如規培、進修等),約定了服務期;
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設置違約金條款。曾有案例:某醫院在聘用合同中約定“未滿合同期限離職需按每年2萬元支付違約金”,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判決醫院返還已收取的6萬元違約金。單純以“合同期未滿”為由索要違約金,法律不支持。
但規培/進修后的服務期違約金,確實可能需承擔
如果醫院為你支付了規培或進修費用,并簽訂了服務期協議,那么未滿服務期辭職確實可能需承擔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醫院實際提供的培訓費用,且需按未履行服務期的比例折算。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實際損失和過錯程度,對過高的違約金酌情調整。
關鍵轉折點:醫院欠薪時,你可以無條件離職且不用賠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更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依照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
也就是說——如果醫院長期拖欠工資或克扣基本工資,你主動離職不僅不用賠違約金,甚至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具體情況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保留好工資條、考勤記錄等證據,該維權就維權。
醫客說
醫生是救死扶傷的人,不是被拆解成“開單指標”的工具。如果一份工作連最基本的勞動報酬都無法保障,那么所謂的“編制”和“穩定”,可能只是一個華麗的牢籠。
【責編】醫客君
【文章來源】醫脈通(Medlive)、丁香園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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