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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開了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己既是老板也是唯一股東。公司向供應商采購貨物,欠款500萬不還。供應商起訴公司勝訴,申請執行時發現公司賬上只有幾萬塊,沒有其他財產。但供應商查到張先生名下有兩套房產,價值800萬。供應商申請追加張先生為被執行人,法院同意了,查封了張先生的個人房產。張先生大喊:“公司是有限責任,憑什么執行我的個人財產?”
【結論先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可以直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查封拍賣其個人房產。
【一、公司法第63條:一人公司的特殊規定】
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翻譯成人話: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但一人公司反過來——股東要自證清白,證明公司和個人的財產是分開的。如果拿不出證據,就連帶賠。
【二、張先生為什么被追加?】
張先生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院追加他時,要求他提供每年的財務審計報告、銀行流水、賬冊,證明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是分離的。張先生拿不出來——他經常用個人銀行卡收公司的錢,公司的錢也轉給個人用。法院認定財產混同,判決張先生對公司500萬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查封了他的個人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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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張先生有證據證明財產獨立,還能免責嗎?】
能。但標準很高:每年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而且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不能有任何混同,不能隨意轉賬。實踐中,大部分一人公司的股東都做不到。
【四、債權人如何追加一人公司股東?】
①起訴公司時,同時把股東列為共同被告。如果判決時已經確定股東需要承擔責任,直接執行股東財產。
②如果起訴時沒有告股東,判決后公司無財產,可以申請法院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需要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財產混同(比如銀行流水顯示公司與股東之間頻繁轉賬)。
③法院審查后裁定追加,或者讓債權人另行起訴股東。
【五、夫妻公司是否也適用一人公司的規定?】
夫妻二人作為股東的公司,如果夫妻財產沒有分割,法院可能認定為“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適用公司法第63條。這是很多夫妻公司的坑。建議夫妻開公司時,要么規范財務,要么不要做成兩人100%持股。
【六、一人公司股東如何規避風險?】
①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嚴格分開,不要混用。
②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留存備查。
③公司所有的資金往來都要有合同、發票、審批記錄。
④不要用個人微信、支付寶收取公司款項。
【律師最后說一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老板注意:公司和個人財產必須嚴格分開,每年做審計報告。否則公司欠債,你的個人房產、存款都會被法院執行。這個坑太多人掉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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